企业中的最低税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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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的最低税负制

 

2006年台湾实施的最低税负制度(AlternativeMinimumTax)是近年来最重要且重大的税制改革。这项政策实施的理由有两方面,一是追求税收公平,二是增加政府收入。   [1]台湾官方2003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台机电、联电等大企业,12年来享有的所得税减免额约30亿元。1990年至2002年制造业前100家大企业的平均有效税率为13.8%,其中属于科学园区内的企业有7家,其平均有效税率仅为4.07%,远低于一般企业的平均税负。   ①这一情况的公布直接促成了台湾的最低税负制度改革。政府希望借此抑制企业过度使用所得税优惠,增进企业税收负担的公平。本文特选取了台湾代表上市公司2004—2008年间的财务数据,通过有效税负率这个实际税收负担的指标,验证最低税负制对税收负担公平的影响。   一、文献综述   税收作为纳税人支付的公共服务的价格,纳税主体自然会关心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即税收负担是否公平合理地分配于每个纳税人,税收负担是否与每个纳税人的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一致,以及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是否保持平衡。[1]   税负负担公平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相同的税收(相对应的逻辑是——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收)。二是就纳税人整体而言,纳税人获得的因政府税收的使用而增加的价值必须与纳税人因付出税款而减少的价值相接近或一致。这是对政府征税规模(税收分配总量)合理性的一种制约。[2]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通常由有效税率ETR(EffectiveTaxRate)考量。[3]   企业有效税率的高低,理论上取决于政府政务支出的需要,例如社会福利越健全的国家,其税率可能越高。但是,各国政府为鼓励特定产业或投资活动,经常制定各项税收优惠,导致企业的名义税率背离于有效税率,而且不同产业之间与不同企业规模之间的有效税率,可能存在极大的差异,产生税收负担不公平的现象。   台湾在最低税负制实施的前后,此项改革一直饱受争议。黄明圣(2005)分析了最低税负制的实施的目标是追求税收公平,但也提出了最低税负制的特质:次佳的、过渡的、部分的,指明实施最低税负制度是台湾当前阶段税改困境的最佳出路。[4]赵文衡(2005)审视美国最低税负制实施的历程,质疑企业最低税负制的税收公平正义性。林世铭(2006)分别将五年免税等税收优惠计入和不计入最低税负制的税基,从而模拟政府税收收入变动和各大产业税收负担的变化情形。结论是税改有助于缩小各大产业间的税负差距。林文义(2007)选用Tobit计量模型,以2003年至2005年间台湾50家公司为对象,估算最低税负制度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最低税负制的设计确实有达到抑制税收优惠的效果;最低税负制的课税对象集中于台湾具有竞争力与规模较大的企业。陈怡君(2008)以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最低税负制度对整体经济的影响,认为税改对税收公平和税收增加的实际意义有限。[5]上述研究在衡量最低税负制度实施成效的问题上,较多从理论层面估量其对企业税收公平的影响。本文选取近年最新的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借助通常考量企业实际税负的指标有效税率,运用面板数据的回归分析方法,实证最低税负制度对企业税负公平的影响。   二、最低税负制度理论分析   (一)最低税负制的起源   最低税负制1969年在美国税制改革中首次提出,目的是避免纳税人利用过多的税收减免形式,确保高收入的所得者至少要纳一定额度的所得税,来达到税收负担的公平。这套针对所得税的与常规所得税税法并行的税收制度,可看作针对高所得者过度使用税收优惠规避税负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6]最低税负制可以分为附加式最低税负制与替代式最低税负制。美国试探过这两种不同的税制设计:1970——1978年采取的是附加式最低税负制——将一些有钱人享受最多的减免项目挑选出来,予以加总,若超过某一全额水平,就超过的部分加征一定比率的补充性税负;1978年开始实施替代性最低税负制,即另行制定一套不同于一般税制的课税额与税率级距,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高于常规税制下的税额,则需就超出部分补缴税款,若低于常规税制下计算出的税额,则按常规税制结果缴税。税收优惠项目过多,调整和取消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用最低税负制度弥补税制的不公平,民众从心理上更易于接受,政治可行性较高。所以,除美国外,加拿大、韩国、印度,台湾等地也先后实施了最低税负制。[7][8]   (二)台湾最低税负制运行机制分析   台湾地区的所得税减免泛滥极大地侵蚀了税基,有悖于税收的收入原则和公平原则。台湾所得税中仅奖励投资条例一项的实施,自1961年至2003年合计,各类税收减免额就高达5282亿元。税收收入的大幅缩水影响了税收收入的足额和稳定,政府入不敷出,2005年的债务累积额已经达到了36675亿元。但另一方面,依据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约1184亿元的免税所得额及368亿元投资抵减,由724家高科技产业独享,平均每家高科技产业享受1.64亿元免税所得及5,083万元的投资抵减,而49万家其它类别的企业,平均仅适用10.4万元的免税所得额和6.2万元之投资抵减①。以上造成了传统产业与高科技产业间有效税率的巨大差异:古语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产业间的税收负担不均,直接促成了台湾2006年的所得税改革。它所启用的最低税负制也属于替代式最低税负制,以“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为原则,被视为一般所得税制外的一套“平行税”。[9]只有在最低税负制下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超过了常规所得税制下的税额,才予以缴纳。   三、基本模型   (一)方法简述本文的实证回归模式采用面板数据方法作为估计方法。因每一家公司有不同的特质,而各公司间的企业特质在研究期间不会随时间改变。随机效果模型将各公司的企业特质视为随机的误差项,具有控制公司间企业特质的异质性对于应变量影响的优点。由于企业的节税倾向可能受到公司文化、员工奖酬的方式,管理阶层的经营态度等企业特质的影响,但这些企业特质多是由企业经历长期发展所形成并不易观察到而无法在回归模式的变量中加以控制,因此本文选取了面板数据的随机效用模型,具有控制这些无法观察到的个别企业特质的优点。#p#分页标题#e#   Giannini和maggiull(i2002)提出,在评价实际公司收入负担时有两个框架:事前法(未来法)和事后法(追溯法)。事后法计算时,一种方法是从宏观经济账户来计量有效税率;另一种是从现存公司账户的资料来计量有效税率。本文选取后者,本文主要借鉴陈明进(2002)在研究有效税率影响因素所引入的企业规模,融资理财程度、资本资产密集程度、企业获利能力变量,在此基础上对指标稍加修改,并加入了企业产业类别和是否实行了最低税负制这两项虚拟变量。[10]   (二)指标的选取与模型建立   1.有效税率(ETR)   文中选取ETR作为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大小的指标,并以此作为回归模型的被解释变量。借用已有研究中已经形成的计算企业有效税率的方法,有效税率=(所得税-递延所得税)/税前利润,计算出各家企业的有效税率。[11]   2.企业规模(SIZE)   前人的研究对企业规模和有效税率的关系持不同观点。政治成本假说认为公司规模和有效税率呈正相关关系。相反地,政治权力假说坚持企业规模与企业实际呈负相关关系。Zimmerman(1983)研究1947年至1981年美国企业规模与有效税率的关系,发现前50大公司的有效税率显着高于其它公司,符合政治成本假说②。林世铭与杨朝旭(1994)研究最低税负制改革前,1984至1992年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资料,结果发现公司规模越大有效税率越低,支持政治权力假说③。本文预测实施税制改革后,企业规模仍对ETR有显着性影响,但影响方向不确定。   3.研发支出(RDINT)   税法规定中,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通常可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从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税负。因此,预测研发支出与ETR呈负相关关系。   4.资产负债率(LEV)   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财务的重要指标,由于税法规定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抵扣,但股利却不能,这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会直接影响公司ETR,换言之,不难得出由于债务税盾的作用,公司财务杠杆与ETR呈负相关。   5.总资产报酬率(ROA)   总资产报酬率是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体现。公司所得税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的应纳税所得,而利润多少则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单从税收理论上,难以判断有效税率与盈利大小的直接关系。但林世铭与杨朝旭(1994)、陈明进(2002)在研究台湾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决定因素时,均得出企业总资产报酬率越大,ETR越大的结论。这里预测总资产报酬率与ETR显着正相关。   6.最低税负制(AMT)   本文研究最低税负制度改革对企业有效税率的影响,故在前人研究出的影响ETR的显着性因素上,继续加入AMT这一税制变动的虚拟变量。根据前述,最低税负制是与常规所得税制度并行的一套税收制度,在最终的缴税环节,要求企业就两套税收制度下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的较大者缴税。因此,最低税负制在整体上会加重ETR,但此项改革尚处在初期阶段,影响是否显着仍然未知。   7.产业类别(ELECO)   最低税负制度改革前,台湾地区企业所得税中的产业优惠政策比重大,且优惠多集中于少数产业,各式税收减免自然而然降低了特定产业的ETR。但前述中曾指出,最低税负制将促进产业升级、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所得也纳入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势必会加重某些曾享受较多优惠的特定产业内企业的ETR,因此,产业类别是否能继续对ETR产生显著性影响还不可知。   (三)资料来源本文选取了台湾上市公司中的87家代表企业,其中电子通路、半导体、光电、通信网路类企业38家,另有纺织、食品、贸易百货、塑胶、航运类企业49家。数据主要来源于台湾公开资讯观测站,通过查找台湾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获得了这些代表上市公司2004年至2008年的面板资料,部分数据经计算获得。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2006—2008年不同产业代表上市公司有效税率统计图由所选取的样本数据,经计算绘出如下统计图,得出自实施最低税负制以来,不同产业平均ETR的变化趋势。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自2006年—2008年间,全部产业的平均ETR呈现出继明显上升后略有下降的趋势。高科技产业相对于传统产业,税率仍然偏低,但二者的差距呈减小趋势。   (三)结果分析   1.企业规模系数1<0,说明大企业享有较低的有效税率,符合政治权利假说。但企业规模对企业有效税率的影响不显著,说明最低税负制对高收入企业享有的减免税优惠存在一定的抑制作用。   2.AMT系数   5为正,且达1%显著水平。说明最低税负制的设计,确实有加重企业有效税率的作用。如前述中提及的,最低税负制将常规税制下证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免税额纳入了企业所得税税基,抑制了关系企业间交叉持股炒作股价,甚至借由土地买卖进行利益输送降低税负成本这些破坏税制公平的行为。因此,最低税负制起到了改善整体所得税公平的效果。   3.虚拟变数ELECO系数6为正,但不显著。说明最低税负制有抑制高科技企业享受过多税收减免的作用,相比起实施最低税负制之前,产业类别不再是影响企业有效税率的重要因素。   五、结语   如预期所料,实施最低税负制对企业有效税率有实质性提高。高所得企业纳税贡献过低的情形得到一定的遏制,高科技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的税负差异也不再显著。正常缴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中小企业通常不受此项税改的影响,仅有享受过高税收减免利益而负担过低税负或未纳税企业才适用。最低税负制还在实施的初期,相当一部分企业仍然处在过度时期,因此影响的范围还较小。但尽管是在实施初期,最低税负制在抑制税收优惠泛滥,提高有效税率,增进税负公平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功效,与其初衷保持了一致。#p#分页标题#e#   大陆地区也存在因为税收优惠泛滥而导致的实际税负率和名义税负率的背离问题。这种税负不公,长久下去有导致民众怨声载道的风险。最低税负制虽有增进企业税负公平,抑制税收优惠过滥的作用,但它也只能算作次优选择,一来它所牵涉的利益面较广,改革的成本较高;二来它与常规所得税制同时运行,直接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税收行政效率。大陆地区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是否值得大刀阔斧引入此项制度,是否会发生水土不服等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