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税的角度看环境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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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税的角度看环境税改革

提  要:我国环境税改革呼之欲出,渐进式改革的思路毋庸置疑。以消费税为载体,逐步向纵深探究,这应当是我国环境税改革的基本思路。本文从消费税的经济效用出发,结合环境税改革的特点,力图说明我国环境税改革应当以消费税为切入点。

关键字:消费税 环境税 效用分析

    环境税改革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好考虑现实的可行性。渐进式改革是现阶段环境税选择的重要方向,在现有的税制中增加环境税的涵盖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环境税的税收比重,逐渐降低企业和居民对环境税的排斥心里,弱化改革阻力。在现行税种中,消费税扭曲性较小,对经济影响相对不强,可以作为环境税渐进式改革的载体。

    一、消费税效用分析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指对一切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税的税种,消费税在诸税中具有明显的选择性。所谓选择性是指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范围上不同,消费税仅对部分商品征税,而增值税是对所有的商品征税。政府可以利用消费税的这一特点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在环境保护上,消费税可以作为环境税依附的载体。一方面,消费税是对消费行为课税,因此它不是对资本和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扭曲效应较小,在经济上有"效率" 。根据伯纳德•萨拉尼的税收等式,假设在完备的金融市场条件下,可以把一个生存时期为T、遗产继承额为H 、遗产遗赠额为S 工薪消费者的跨期预算约束条件表式为:

    + = +H ,其中,C为消费,L为劳动,r为贴现率。这一等式表明,如果没有遗产,那么消费税就正好等于工薪税,更为一般的说,对于消费和留下遗产所征的税等于对工资和继承遗产所征的税,因此可以说,消费税会对福利产生积极影响,尤其在资本过于短缺的经济中。并且大部分定量研究通常的结论是:消费税对福利确实具有正面影响,但是数字变化不定。另一方面,消费税是选择性税种,征收和调控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通过合理设计消费税,对生活必需品免税,对奢侈品进行征税,能起到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效果,特别是效率,即通过引导市场导向,使资源流向弹性小的生活必须品。消费税的"选择性"使得环境税在收入分配上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解决。

    二、环境税改革

    我国目前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包括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机动车、船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附加于流转税上的城建税、针对成品油消耗征收的燃油税等,同时还有排污费、绿化费征收等一些相关的环保法规。如果从消费税的角度看环境改革,当前我国消费税中可以视为环境税的大体包括: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现以环境税为载体,从几个角度对环境税进行分析。

    (一)、 "双重红利"与“总红利”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更多学者开始关注税收对环境调整作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是环境税改革的成果之一。Bovenber(1999)和Goulde(1995)很好地解释了“双重红利”假说,认为开征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目标:一方面开征环境税,可以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实现内部化,从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状况改善,有效地控制污染,即环境目标,也称为“绿色红利”。另一方面,开征环境税之后,可以利用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增加更多社会就业等。这有助于实现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目标,即非环境目标,亦称为“效率红利”。

    绝大多数学者认同环境税的第一重红利,对于第二重红利的存在与否,学界意见不一。

    根据西方学者的理论,能否产生第二重红利取决于环境税的收入循环效应是否大于税收的交互效应。从各国的实践来看,90年代以来的环境税综合税制改革一定程度的佐证了双重红利。Bosquet对30多个OECD国家的环境税效应分析发现,环境税改革以后,多数国家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其增加就业的效应并不明显。可以认为,环境税改善环境的第一重红利是存在的,是否存在第二重红利并不绝对。因此,我国实行环境税能否产生"双重效益"还需要更加严谨的分析。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关注环境税的“总红利”,即第一重红利和第二重红利的相抵总和,提高第一重红利的比重,使环境税真正成为绿色税收,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政府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这层红利,因此我国可适当加大消费税中环境保护税收的比重,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在开征税种前应对该税种的环境保护功能做出较为充分的估计。另外,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或者降低企业为雇员社会保障的支出可能不失为一个好的税收收入再利用途径。

    (二)、税收公平

    从经济学角度讲,收入公平分配是关于收入分配参与机会与分配结果的价值判断。哲学家布莱曼尼茨对公平的定义是,一个劳动者在选择自己的职业时,应该有与别人均等的机会,这种机会不应该因先天的不足而受到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决定的个人收入分配从公平的角度看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这就是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的实质是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负担状况相适应。根据拉姆齐关于几个消费者的模型,  ,该方程左边被称为产品k的抑制指数,让 取一个较小的值,于是在效用水平固定的情况下,对产品j征收税额 ,就使得消费者i对产品k的消费量减少百分比的相反数。它也可以解释为由于税收所引起的对产品k的补偿性需求的相对减少量。方程的右边,依赖于 ,也就是依赖于消费者i的净社会边际收入效用与其在对产品k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之间的协方差。该模型表明,政府应当减少阻止对具有正的 的产品的消费,也就是税收体制应当对普通商品减税或免税,对奢侈品或者高档商品征税,则能较好地兼顾税收公平。因此,在消费税尤其是对奢侈品的征税中融入环保能有效保证税收公平,而不至于带来税收累退这样的负分配效应。如对大排量的汽车征税,这不仅是对奢侈品征税,也在一定意义上间接保护了环境,因此可以在对奢侈品征税的基础上再加上部分环境税的税负,但是这必须结合中国居民的收入结构,尽量使税负不至于更多地落在中下层收入水平的居民身上。#p#分页标题#e#

    (三)、技术进步与消费者偏好

    随着供给学派经济思想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西方各国纷纷开始探索降低所得税并加强商品税,特别是70年代后期对环保问题的重视,消费税因其独特的调节作用受到各国的青睐。微观上,消费税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税收替代性,即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调节企业生产。环境税融入消费税中,加大了人们消费产生环境负外部性产品的成本,对厂商和消费者均能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对厂商而言,在竞争的市场上对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产商可以通过降低价格促进销量来实现。对于生产属于消费税课税对象的产商而言,如果使产品更加环保以免受课税将使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因此,这就带来了企业的创新,也就能带动技术的进步,进而可能促进产业的绿色升级和经济实现绿色增长。但是这种创新精神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产权制度加以保证,否则将会大大打击企业的创新意识。对消费者而言,对有些消费的偏好是可以改变的。价格不是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好手段,但也不是一个差方法。例如,爱尔兰在对塑料袋征高税后,爱尔兰的"白色污染"不仅得到了有效控制,更达到了环境清洁的目的。因此,在消费税中融入环保概念,能更好地提高消费者的

参考文献:

1. Environmental Taxes, Renewable Energy and Economic Growth: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Europe

2. 司言武. 环境税经济效应研究. 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3. 刘红梅,孙梦醒,王宏利,等. 环境税“双重红利”研究综述. 《税务研究》,2007

4. 朱为群. 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M].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