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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研究道德结构是如何构成,首先必须明白一个概念:什么是道德?在中国古代典籍中“道德”含义很广,运用也极为广泛。通常用来表示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和规则。马克思主义提出了道德科学定义为: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的,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总和。“道德”这一概念反映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既是一种主观意识,又是一种客观要求,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因此,从道德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道德的结构离不开意识、规范和实践活动,归纳起来道德的完整结构是由道德意识、道德活动、道德规范这三者所构成。从伦理学道德结构论角度出发将他们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框架,这个有机框架将反映出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性和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
(一)道德意识
道德原则和规范将个体道德意识和群体道德意识两者统一起来的桥梁,通过人们共同接受和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原则。道德意识属于认识的一种,按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感性认识即道德意识的第一个阶段,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肉体感官(眼、耳、鼻、舌、身)直接接触客观外界,引起许多感觉,在头脑中有了许多印象,对各种事物的表面有了初步认识,这就是感性认识。同时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是在日常生活经验影响之下人们反映的切身经验。处于感性阶段的道德认识,通过道德活动反映出来的是直观认识,所以它对道德生活的指导作用是局限的。对于超出经验范围内的一些事情,处理起来也就无从下手了;理性认识即道德意识的第二个阶段,是认识的较高层次,它的认识对象是以事物的本质规律为前提,认识过程是对内在联系的事物,它是对道德理解、判断、行为建立在自觉的理性认识基础上的阶段这些便决定了它的认识特点具有间接性、规律性、抽象性。它是对道德关系的理性反映,是对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自觉理解与把握,是对道德的本质、起源、社会作用和发展规律的自觉理解与掌握,是道德经验的概括与总结,是理性因素与悟性因素的综合。因而,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只有理性认识才是道德认识。当然道德意识的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1]。
(二)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是实现道德职能的关键。研究道德结构,我们不能不研究道德规范。规范性是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的主要标志,是道德的本质特征。道德的这种深刻的本质寓于它的结构之中, 而道德的结构恰恰是道德本质的内在表现形式。道德作为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主要是靠它的规范体系来调节人的行为, 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道德的规范体系包括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范畴三个部分[2]。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同时它又是社会一定阶级的人们自觉去行动的产物。任何先进阶级的道德规范总是要继承和发展先前社会中的有积极和进步作用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一种由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道德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既是许多个人道德品质现象的集中表现,又是每一个人衡量道德水准的普遍尺度,它既是反映人们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普遍规律, 又是一定阶级或社会对人们行为要求的普遍行为准则。
(三)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活动三者的关系
道德就其完整性而言,是由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活动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既是相对独立、各成体系,又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首先,道德意识是道德原则和规范形成的思想前提,道德规范体系又是道德意识的集中体现。道德意识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集中地体现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一般本质,因而具有社会意识的一般特征。然而道德意识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意识,是社会意识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其次,道德原则和规范既反映客观存在的道德规律,又体现一定社会和阶级的利益要求,既调整引导人们的道德心理活动,又指导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活动;道德活动是道德意识形成和深化的现实基础,又是道德原则和规范实现的方法和途径[4]。
道德的深层结构
(一)道德权利
当然,“权利”有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和约定权利之分。这里主要研究的是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什么呢?它是道德规范的主体行使者在道德生活中所享有的一些特定的权利。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知道,道德权利就是指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一定的道德原则或者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而应具有的尊严、人格以及应享有的道德自由或者权力等。“道德的本质就在于关心或顾及他人的利益”[5]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首先认识的是有关社会主义道德的观念、规范等,人们才会在这些观念下自觉地去遵守,然后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人们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些大事情,对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整个社会生活将发生深远的影响。毫无疑问,这些都离不开道德权利,道德权利观念的凸现,继续对道德结构关系和道德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道德义务道德义务
所表现的是个人对社会或对他人所负有的道德责任,是一定社会或者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要求。笔者认为,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都是在遵循着道德规范,并且延伸出维护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道德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规定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应有的社会利益关系,共同构成一定的道德类型,通过行为规范的形式,为人们所认可和践履,从而实现道德基本的社会功能———对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控[6]。从这个角度看,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最充分最直接地通过道德规范表达出社会道德体系的存在理由,是任何类型的道德体系必不可少的规定。二者对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的方向不同,但殊途同归,最终的目标是一致的。可见,二者的关系是不可分割,彼此依存。
总而言之,道德结构具有重大的意义。伦理学的整体构架被它揭示出来了,道德的一切都萌发或存在于结构之中,乃至道德要素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首先,根据道德结构的构成,可以避免用道德去教育人们只是形式主义的缺陷,不断去通过道德实践,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整体道德素质。其次,发挥道德结构的有机功能,能够更有效地调动人民群去众建设新型道德观的主动性,将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结合起来。最后,提倡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联系是道德结构的一部分,有利于营造出道德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促成实施“以德治国”战略措施的达成。因为道德的科学性,这不仅要求人们按道德本身规律办事,也要求社会积极构建良好的道德结构、支持和鼓励人们合理地、系统地优良道德氛围。综上,道德由完整结构和延伸出来的深层结构所构成。#p#分页标题#e#
本文作者:焦娇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