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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笔者以生命伦理学研究者的身份介入“三生教育”研究。当时认同并积极参与“三生教育”主要是因为它在生命价值观和生命道德观上与生命伦理学高度一致,我们深感有必要借助“三生教育”的平台普及生命伦理学的知识和观念。所以,在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时,非常强调人的生命价值具有至上性、普遍性、平等性等特征,非常强调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相对脆弱的生命健康进行保护。在笔者看来,生命伦理学研究克隆、转基因、干细胞、试管婴儿、器官移植、艾滋病政策等等问题,其最终目的都是预防生物医学技术以及不恰当的政策、管理、行为对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造成伤害。为此,笔者在国内同领域率先提出“生命伦理学的主旨和使命是护卫人的生命尊严”。如今,这一观点已经得到我国生命伦理学界比较一致的认同。然而,近年在艾滋病问题和吸毒问题研究中,笔者不断反思:人活着究竟为了什么。生命伦理学把人的生命视为最高价值,但人的生命本身又承载着什么价值?生命伦理学竭尽全力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但人拥有健康后又会去追求什么?这些困惑似乎不能够从金钱财富、荣誉功名、权利地位中找到答案,想来想去,只有“幸福”可以作答。人活着是为了追求幸福,生命承载着追求幸福的价值,人在不伤及健康的限度内必定孜孜以求其人生和家庭的幸福。中国共产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宗旨,但人民最想要的是什么?他们最想要的是人生幸福和家庭幸福。同志之所以永远活在中国人民心中,是因为他“为人民谋幸福”。一个具有很高国民幸福感或幸福指数的国家是具有无与伦比的民族自豪感和国民凝聚力的。
基于以上思考,笔者认为,“三生教育”有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确立和保护人的生命尊严,同一切损害人的生命健康的思想、行为相抗争;另一个维度是帮助每一个人通过生命、生存及生活实践获取幸福,实现个人、社会、党和国家高度一致的目标———“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和中华民族的美好未来”(胡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结束语)。如此看来,“三生教育”有两个目标:一个是保护生命;另一个是促进幸福。保护生命是底线目标,促进幸福是高层目标;“三生教育”有两方面的意义,保护生命是消极意义,促进幸福是积极意义。人的生命如此宝贵,既不能被伤害,也不能被荒废。“三生教育”就是帮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生活观和幸福观,并在成长过程中使其逐渐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融合,使学生最终成长为既有社会责任感,又有能力创造幸福的劳动者。1974年,美国南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理查德•伊斯特林出版了《经济增长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快乐》一书。他认为,现代经济学是构建于“财富增加将导致福利或幸福增加”这样一个核心假设之上的。但是他发现在一个国家内,通常报告的富人的平均幸福和快乐水平确实高于穷人,可是如果进行跨国比较,穷国的幸福水平与富国几乎一样高。这就是举世闻名的“幸福—收入悖论”,也被称为“幸福鸿沟(HappinessGap)”。“幸福—收入悖论”提出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为什么更多的财富并没有带来更大的幸福?研究幸福问题的著名国际学者罗纳德•英格哈特,为解答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简洁明了的理论模型。
英格哈特利用他所负责的“世界价值调查”的数据,探寻国民幸福感与人均GDP的关系,结果发现:当人均GDP在3000~5000美元之间,国民幸福感随着经济增长明显提高,这一阶段被称为“经济收益阶段”;但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社会就进入了“生活方式多样化阶段”,在这个阶段,经济增长对国民幸福感提高的作用并不显著,即人的幸福感受和GDP的增长不再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7年社会蓝皮书,即《2007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的统计,2004、2005、2006三年中我国城乡居民总体幸福感分别为3.79、3.73、3.64,呈下降趋势,表现出与经济发展轨迹之间的非同步性。荷兰伊拉斯谟大学的RuutVeenhoven教授对中国国民幸福指数的三次调查也显示:1990年为6.64,1995年上升到7.08,但2001年却下降到6.60。这些调查数据以及我国的人均GDP国际比对核算都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生活方式多样化阶段”,即使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也并不能保证国民幸福感的持续增加。这就意味着,如果国家的发展目标是促进国民幸福,而不仅仅是GDP增长,那么我们必须下决心告别“GDP经济”和“GDP政治”,对国民幸福问题的研究将成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参考。然而,对幸福的追求比对财富的追求更加艰难,对幸福的研究也比传统领域的研究更加令人琢磨不定。
因为影响幸福感受的因素太多太复杂,就像“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人心中也有一千种幸福观。幸福研究只能在多样、差异、变化中寻求共性。目前,幸福已经成为哲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共同论题。哲学揭示出“幸福”的丰富内涵;心理学提出“幸福感”的科学命题;经济学创建“幸福指数”,使幸福成为可以度量的发展指标;社会学对生活满意度的实证研究,为幸福的深度研究提供了素材。在多学科的合力推动下,国民幸福感、国民幸福指数和国民幸福总量正成为现代政府关注的时代课题。“三生教育”以促进幸福为高层目标,理应进入幸福研究的行列,并把有意义的成果引入课堂。促进幸福有赖于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的共同努力。就个人层面来说,幸福指数的不同计算方法给人诸多启示。比如,最早提出“幸福指数”概念并第一个给出计算方法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保罗•萨缪尔森。他认为:幸福等于效用与欲望的比值,即幸福=效用/欲望。在这里,欲望是一种缺乏的感觉与求得满足的愿望,是不足之感与求足之愿的统一。效用是指人们欲望得到满足的程度,程度越高,效用越大,幸福感越强;程度越低,效用越小,幸福感越低;如果感受到的是痛苦,则效用为负数。
由此可见,在萨缪尔森看来,一个人幸福感的大小取决于他的欲望及其满足程度,幸福感与欲望的满足(即效用)成正比,而与人的欲望成反比。萨缪尔森认为以下因素可以提高效用:个人拥有的物质财富及收入的增加;健康、长寿和休闲;生活环境的改善;社会公平与正义;人的自尊、成就感及自我实现。萨缪尔森认为以下因素会影响欲望:人的个性、人生观、忍耐力、内在修养。所以,个人要获得幸福,首先要有健康向上的欲望,我们通常把它表述为追求、渴求、目标、理想;第二,必须要有满足欲望的实际行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付出、实践、奋斗;第三,个人的付出和奋斗必须得到社会承认,即个人为自己、家庭和全社会辛勤劳动、发奋工作以后,要得到社会认可并给予物质及精神回报;第四,还需要抑制欲望的无限膨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知足常乐。#p#分页标题#e#
总之,渴求、奋斗、社会认可、心理自足是构成个人追求幸福的几个关键因素。就社会组织而言,促进社会幸福、减少人类痛苦和不幸应成为许多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理由。社会组织生发于民间,联系着“草根”,可以成为政府的有益补充。特别是在对边缘和弱势群体的发现和帮助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独特优势。就国家层面而论,促进幸福就是各级政府通过体制、制度、政策、管理的不断改革创新,最大限度地创设有利于提高国民幸福感或幸福指数的社会环境。毫无疑问,国家发展经济、提高国民收入水平是促进幸福的重要手段。但社会经济越发展,富裕程度越高,就越无法单纯依靠财富、收入的增加来提高国民幸福,还要依靠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自由尊严、教育文化、生态环境、就业稳定、健康水平、婚姻家庭、社会和谐等等非经济因素来满足人们更加全面、更高层次的需要。如果说GDP(国内生产总值)、GNP(国民生产总值)是衡量国富的标准,那么国民幸福指数就是衡量人民幸福的标准。国富是为了民乐,是为了“创造幸福生活”。幸福是个人追求,人民福祉是国家使命。正如芝加哥大学教授奚恺元所言:我们的最终目标不是财富最大化,而是人们的幸福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