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多诺国家伦理批判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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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多诺国家伦理批判评析

本文作者:甘培聪 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黑格尔认为,真实的自由是在其整体中实现自身的过程,这种规定性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由意志的直接规定性。即我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是完全内在的,无对立面的,是我对一切规定性的抽象独立。这里的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这种抽象的自由意志,即是单纯的自我相关性,在其单一性中则无其他内容。这种自由的外在规定就是形式法规定的抽象人格。黑格尔说,这是自由的否定的实在,即意志就是一个单纯的“我”,没有其他的规定性,是以无规定性作为规定的抽象普遍性。第一阶段自由意志是没有对立的内在抽象的东西,当自由意志意识到跟外部世界的对立时,我的自由是主观内在的自由。但该阶段的内在主观自由与第一阶段的完全内在的人格是完全不同的,这一阶段的内在自由是有区分的,是跟外在世界对立的,不像第一阶段那样完全无区分的状态。黑格尔称这一阶段为主观意志的法,属于道德领域。道德领域要求普遍物,不像第一阶段那样固守单一性。但道德领域的普遍物只是内在的、主观的善,它与第一阶段表现出的单一人格不同,而是要求放弃个人的这种单一性,放弃这种单一性的外在表现及特殊的个人利益;并认为内在的道德良心才是高贵的东西。第三个阶段是前两个阶段的统一,黑格尔称这一阶段的法为伦理性的法。“伦理是在它概念中的意志和单个人的意志即主观意志的统一。”[1](p.43)

所以,伦理的法才是最高级的法,是普遍精神的法。这种法在国家中才得以实现,国家就是一种伦理实体性的东西的实现。在伦理中的义务不是主观内部的规定,而是从现实中取得它的规定性的素材的,即表明了一个人在现实中该怎样行动,应禁止哪些行为;其实归根到底就是要以国家、共同体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伦理性的实体中,不仅包含有个人的现实义务,而且包含有个人的权利,伦理性的实体要在个人自由实现其本身的活动中体现出来,但个人这种自由权利不是主观的妄为,而是同承担的义务结合起来的,也就是个人要在一个伦理共同体、在国家中才能现实的实现这些,“个人只有成为良好国家的公民,才能获得自己的权利。”[1](p.172)伦理是一种实体,实体黑格尔就包含着必然和偶然的统一、普遍与特殊的统一、客观的善与主观意志统一的东西。因而在伦理性中就包含了个人和共同体、国家的关系,它作为一种精神就是要把个体和共同体统一起来。“在考察伦理时,永远都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的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p.173)伦理的实体性体现了一种精神,即表现为认识自己的现实的东西而存在,通过它各个环节的一种运动,这种运动首先表现为家庭。在家庭中,伦理精神是直接的存在,这种直接性表现为个体和家庭共同体的直接统一。

伦理实体精神的第二个环节是市民社会。在第一个环节即家庭中,伦理实体是直接的此在。随着家庭的扩大,家庭这种直接的统一体就解体,分裂为各个特殊的人,社民社会就是以其各个特殊的人为其原则的,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直接定在,强调其统一性两性牺牲其独立人格委身于一个单一人格。而市民社会首先面对的是特殊的个体,个体就是目的。然而特殊之为特殊,要与另一些特殊性相关,即一个个体要成为特殊的个体,就要求他和其他个体区分开来,因而需要其他个体的中介。其他个体又需要另外一些个体为中介。因而特殊之为特殊需要普遍的中介。“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的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1](p.197)市民社会虽然要求有普遍性的中介,但在市民社会中,普遍性不是目的,不像在家庭中家庭本身是目的,市民社会强调特殊的个人才是目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上述依赖性和相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遍物而转化为特殊物的中介。这是一种辩证运动。其结果,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1](p.210)

特殊的偶然性、偏好得到了满足,这种满足虽然受制于普遍,同时又是有益于普遍性的发展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种人性的满足个人的欲望,是无节制和无尺度的,这样又对普遍性造成冲击。“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中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的和伦理上退化的景象。”[1](p.199)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绝对的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因此,个人要实现其自由的最高权力,实现其实体性的意志(实体即非偶然的任意、个人偏好的东西,而是指合乎理性的必然性的东西),实现其客观自由(即是在它概念中的自在的理性的东西,不论它是否被单个人所认识或为其偏好所需求),都要成为伦理的整体性的一员,也就是要成为国家的一员。而国家作为普遍理念,作为现实的神本身,是作为神(即有意志的理性力量)在地上的实现。个人在这种实现中只是作为环节,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

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的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现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存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在谈到自由时,不应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必须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因为无论人知道与否,这个本质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1](pp.258-259)国家是一种能够实现自己的理性力量,这其实也就是阿多诺说的理性优先性的体现,也是市民阶层的解放激情的体现。理性是最高的裁决者,是最高的力量,其他的只是从属性依附性的东西。理性可以实现自身,形成一个体系,一切东西都要包含在这个体系之中;只有在这种理性的秩序中,特殊的东西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黑格尔这里的国家就是一个理性概念,理念本身是永恒的精神,国家中的具体的个人只是国家实现自身的环节和手段。“永远肯定自己以对抗特殊物的唯一绝对裁判官,就是绝对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表现为普遍物和起着作用的类。”[1](p.260)#p#分页标题#e#

黑格尔的国家伦理也可以称之为责任伦理,在其理念中非常注重特殊利益的诉求;但是由于普遍物是最终目的,个人、特殊物又仅仅表现为普遍物实现自身的工具。虽然黑格尔主张在国家中实现自我就是实现普遍,“国家是伦理性的东西,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的相互渗透,因此在国家中,我对实体性的东西所负的义务同时是我的特殊自由的定在”[1](pp.261-262)。但在现实中,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往往表现出很大的对抗性;而国家又多在这种对抗中以自身为最终目的,无视个人利益。在黑格尔那里,精神走在具体事物的前面,也走在具体的现实的人的前面,精神自身是一种能动的力量,有实现自己的潜能,所谓的特殊事物不过是精神实现自己的一个环节罢了,“精神的历史就是它自己的行为,因此精神仅仅是它所做的事,而它的行为就在于把握自己,在这里是作为精神,变成它自己意识的对象,并在对自己解释自己种把握自己。这种把握是它的存在和原则,完成这一把握同时也就是它的外化和过渡。”[1]

(p.352)

因而“国家作为地上的精神”就是走在个人前面的,国家有使自己实在化的力量,“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由于国家走在个人前面,故个人对国家所负的义务即一种责任伦理,不一定是个人的自由定在。特殊的国家的理念在黑格尔那里作为民族精神的代表起作用,这种精神也是独立于活生生的主体的,具有不可抗拒的优先性并支配着个人的头脑,个人被降低为纯粹的执行者,国家成了一种精神拜物教式的东西。国家这种伦理实体的第一性,带来的往往不是个人和国家的总体和谐的图景,反而表现为一种个体解放的骗局。个体的解放是国家、集体设计的,个人的“应当生活”无条件的表现为与国家、集体的一致性,不论国家、集体是否实现了其许下的“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诺言。个人在国家总体第一性的压力之下丧失了真正的个性,而国家作为绝对的裁判者,没有达到黑格尔所谓的现代国家的本质,反而有倒退到原始社会的某些特性的嫌疑。“原始社会的尚未被个体化的部落精神在文明化的精神压力下于其中再生着自身,是靠个体化之后的集体主义来设定和得以释放的。”[2](p.306)

这种部落精神在现代社会的表现就是阿多诺称之为集团精神的东西,个人要顺应这种集团的统治,这种集团精神、国家精神看似对每一个都平等,但这种形式化的平等中却助长了内容的不平等,正如等价交换原则的形式上的平等导致的却是贫富的巨大差别。“形式的等价原则成了规范,对任何人都等量齐观。那种吞没了差别的平等暗中却助长了不平等。”[2](p.307)因而在现代国家的权力统治面前,特殊和普遍远没有达到黑格尔所设想的整体和谐。个人在整体中不但没有得到完全的发展,反倒是经过整体、普遍性的过滤,使个体成了形式上的普遍主体。当个人和国家伦理整体发生对抗时,黑格尔表明个人总是错误的。个人对国家所负的义务通过法律确定下来,个人如果以主观的良知来反对这种客观的伦理,总是被斥责并归为冲动的类型。国家伦理作为一种法,它把个人的全部行止都规定好了,具有支配性的权威,“法的领域是一种规定性的领域。它的系统性禁止承认任何逃避它的封闭圈子的东西、任何不在其列的东西。这些本身是意识形态的界限,由于被法律批准为社会的支配性权威,也就成了现实的暴力,特别是在被管理的世界。在专制制度中,它们成了直接的暴力。”[2](pp.307-308)

因此,黑格尔的个体和总体的和解是方法上造成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自给自足的理论体系。正如思辨理性把特殊事物还原为特殊性概念一样,黑格尔也把活生生的主体精神化了。主体的这种自由并非现实存在的个体的自由,而国家法律和个人自由的和谐,即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阿多诺称之为道德哲学的根本问题),也是思辨的方法造成。为了整体的利益,个体必须服从为整体利益辩护的法律;而个体之所以如此服从是因为人是理性的存在者,“当我希求理性的东西的时候,我不是作为特意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1](p.27)伦理概念,即前面所说的是普遍意志和特殊意志的统一,因而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是自由自觉遵守共同体的法律的。因为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一个人必须如此自由的和国家法律达成和谐一致,才是理性的存在者。可以看出,黑格尔完全是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待自由的,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个体要和国家这种伦理性的整体相一致,而国家作为一种精神也有力量实现个人和整体的统一。“由于主体被实在化为精神,主体这一自由的基础便完全脱离了活生生的人类,以致必然中的自由不再有益于人类。不妨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明这一点:‘由于国家、祖国构成了存在的共同体,由于人的主观意志服从法律,自由和必然性的对立也就消失了。’任何巧妙的解释都否认不了这样一个事实:‘服从’一词意指着自由的对立面。所谓的自由与必然性的综合屈从于必然性从而驳斥了自由自身。”[2](p.351)

黑格尔强调现代国家对个人内心生活的尊重。“个人的自信构成了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这双方面的同一则构成国家的稳定性。”[1](p.266)他常说,国家是个人主观目的满足的中介,国家的目的要谋公民的幸福,若国家不能起这种满足个人主观自由的中介作用,则国家站不住脚。但国家作为这种中介是走在个人主观目的前面的,是比个人主观目的更现实的东西,“现实的东西,概念的形态虽然在现实世界本身中是首先存在的,但我们仍把它放在后面作为下一步骤来处理。”[1](p.40)也就是说,国家作为理念是最初的,是抽象的,但它会在自身中愈加丰富起来,个人的主观自由就是这种国家丰富自身的环节。所以,个人自由是国家释放出来的,在现实中这种自由能表现到什么程度,要取决于国家。而又没有哪一个国家会自认为它是坏的国家,它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所以,国家只会说:由于我是地上的神,所以国家公民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个人必须承担既定的义务。也就是说,作为最终目的的国家会认定自己的秩序是先验地合乎理性的东西,生活于其下的公民必须和这种先赋的秩序融为一体。“在《法哲学原理》最著名的一段话里,黑格尔引用了一句据说是毕达哥拉斯的话,大意是说:从道德上教育儿子的最好方式是让他成为一个有良好法制的国家的公民。这要求判断国家本身及其法律事实上是不是好的。但对黑格尔来说,秩序先验地就是好的,无需那些生活在它之下的人做出回答。”[2](p.336)#p#分页标题#e#

黑格尔曾经指出:“哲学形成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为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果,但是哲学的一个起点只是相对的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1](p.41)阿多诺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圆圈是通过把特殊事物还原为特殊的概念而完成的。特殊的事物和特殊的概念有质的区分。如果说概念代表了体系化的要求,那么,特殊事物就是永远不能被体系同一的非同一之物,永远是体系之完成的对抗物。黑格尔那里的特殊只是认识论上的特殊,因为认识一个特殊之物就需要把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分开来,而其他事物之为其他事物又需要与另外的其他事物区分开来,所以,黑格尔认为特殊事物的规定就包含了与所有其他事物的区分于自身,这需要在一个整体中才能完成所有这些区分,因而特殊跟整体是一致的。特殊与整体的这种和谐一致只是认识论上的理念。“体现在个体经验和社会关联的分裂和矛盾之上的思辨自由理念,对这种分裂的克服表现在精神的自我反思确证自身的综合统一上”[3](p.35)。

这种理念的完成貌似尊重具体事物,但其实这种多样化不过只是表现整体的理念的完成自身之手段。“同一化的圆圈—它最终只是使自己同一—是由一种不宽容自身之外的任何东西的思维画出的”[2](p.107)。为了完成同一化的圆圈,必须不允许特殊事物永远在概念之外作为对抗性的非同一物存在,于是要求把特殊之物从认识论上还原为特殊之物的概念,而特殊的概念和整体的概念作为同是概念性的东西是能达到二者的同一的。“特殊之概念同时就是特殊之否定。特殊之该概念打断了特殊的实际样子和不能被直接称呼的东西,它以同一性取代了这种特殊。这种否定的、错误的同时又是必需的要素是辩证法的舞台。”[2](p.171)黑格尔强调的具体性带有很大的欺骗性,这样的具体性不过是普遍性在生产自己的认识论上的规定性。普遍是走在前面的,特殊只是普遍性认识自身的历程中的一个环节罢了,特殊是精神在自身中预先设定好了的。同样道理,为了完成伦理理念的原则,理念必须无限的返回自身,这种返回就是解释自身,解释自身就是使自身丰富起来,“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数字,相反地,它的外在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1](p.32)

因此,国家作为地上的神、地上的自由意志,是要通过个人的特殊自由来确证自身的。个人的自由只是实现国家意志的工具。阿多诺认为,在国家伦理这里,黑格尔割断了辩证法,国家是不受推动的自身目的,这为辩证法家证明国家有凌驾于辩证法的特权。这个最终目的许诺给个人的主观选择自由就是要在国家义务中表现其实在性,也只有在国家义务中才有客观性。如黑格尔所说的国家所要求于个人的义务,也直接就是个人的权利。个人不必追问国家义务是否为合理性的,因为国家即绝对理性的东西。国家理性作为民族精神决定了具体的国家体制和民众的意识,因而民族精神是独立在先的。作为民族精神的国家构成了贯穿于国内一切关系的法律,同时也构成国内民众的风尚和意识,因此,每一个民族的国家秩制度总是取决于该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性质的形成[1](p.291)。

由于这种独立在先的民族精神作为民族的自我意识渗透进每一个国内民众的头脑,它就是一个更高级的个体,它发展出来的制度也代表了国内民众的意愿,代表了民众是如此这般的自由选取这些制度的,因而统治也就是合乎民族精神的。所以,阿多诺说:“但特定的民族精神却被叫做世界历史过程中的仅仅一个人—一种在等级上更高的个体化,但也是完全独立的。正是关于民族精神的这种独立性的命题被黑格尔用来使对个人的武力统治合法化。”[2](p.337)阿多诺认同黑格尔对康德的抽象理性的批判,“阿多诺非常认同黑格尔的方法,黑格尔以这种方法批判一切无中介的命题,无论这种命题采取的是先天第一原则的形式,还是采取所谓的经验事实的形式。”[3](pp.34-35)阿多诺也同意黑格尔批评康德道德哲学压制幸福的观点,但阿多诺指出,康德的理知世界虽然是理性的玄想,不过理知世界仍保持非同一性的空间,保持更强的对现实世界的批判。而黑格尔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紧密交织之网,也能导致窒息特殊性的后果。在普遍和特殊的紧密渗透之中,特殊和普遍、个人和国家的和解可能只是僵死的顺从先赋的既定的秩序。“只要世界还是现在的样子,一切和解、和平和宁静的画面都类似于死亡的画面。”[2](p.382)黑格尔的个人在总体中的充分发展其实是个人在整体中的形式关联,这与商品社会的交换原则密切相关。商品社会中每个人的需求生产依赖于其他一切人的需求和生产,这种相互依赖使不断的交换成为必要,且以交换价值作为全面的媒介把一切都中介起来了。交换价值作为一种拜物教超越于个人之上,个人乃是这种形式普遍性的单纯执行器官。“个体化原则确实是一个社会的原则,是这个社会的普遍。但这种形象又是不适当的,因为在那种需要且有个体化形式的总的功能联系上,个人被贬低为普遍之单纯执行器官。”[2](p.343)商品交换需要人的固定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造成生产者的全面相互依赖。

个人如果不能把自己的价值转换成交换价值则实现不了自己的价值。也就相当于黑格尔所说的整体和国家是个人主观自由实现的条件。商品交换造成的个体化原则,造成的个人的自由交换的功能,其实是要求对交换价值这种普遍形式的适应。个人的功能是为适应交换价值普遍权力的功能,并不像黑格尔所赞颂的个人能在现代国家中充分发展自己的特性,反而是一切特性都是为商品交换过滤过的特性,为商品普照的光笼罩之下的特性。个人的功能是资本这种整体再生产自己的工具,并非个人真正自由的实现,“个人的功能是无功能的功能”[2](p.343)。黑格尔的真理是作为一个盲目的支配力量在起作用。个人在这种普遍性的摆布下显得软弱无力,在形而上学家看来是更有价值的东西,是支配特殊的反常原则,是一种恐怖的封闭体系,“某些人喜欢叫做畏惧并将其抬高为实存的那种东西是世界上的幽闭恐怖:封闭的体系。”[2](p.347)在这种体系中,黑格尔虽然重视多样性,也认为“一”或整体要在这种多样性中才能实现自身,但整体在实现自身时越来越漠视这种多样性,整体不像是多样性、特殊性的内在发展,反而表现为对于特殊性、多样性来说是外在的东西。“凭靠个别和多样性而实现的东西既是又不是多样性的事情:多样性越来越控制不住它。多样性的整体性同时又是多样性的他者。”[2](p.314)#p#分页标题#e#

个人在对被同化进社会整体中时,两者没有达到黑格尔所设想的理想和谐;个人要靠社会整体才能生存,但社会整体不能完全融入个人之中,社会表现为超个人的自在的东西。黑格尔对整体的崇拜加剧了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差别,个人越被一体化进社会整体之中,个人背负的社会责任就越多,他们就会越被一种不合理的统治关系编织起来。如同在商品社会中,个人越是被同化于交换价值的普遍规则中,交换价值就越是表现为似乎超越个人的神,个人的命运就越是为代表这种普遍性的垄断集团和权力集团所左右。阿多诺指出,黑格尔的责任伦理学,一种要求个人在社会整体中、在国家中确定自己行为法则、确定自己的义务的伦理学,成了有利于维护现成的社会统治的东西,成了为现成社会秩序辩护的东西,无论这个社会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阿多诺在《道德哲学》中,提到的易卜生的戏剧《野鸭》就反映了这一点,“但是如果你们同意,可以说剧本的公正性和真正辩证的因素在于,责任伦理学和世界———责任伦理学作为辩护术有利于这个世界———在这个剧本中也被描述为某种成问题的、坏的东西,尤其是被描述为与现实世界沆瀣一气的东西。”[4](p.183)

在此意义上,阿多诺认为,康德的观念伦理学反而比黑格尔的责任伦理学保留了更多的对现实的批判因素。黑格尔的炫灿的具体化内容、丰富的现象背后,其实对个体根本不感兴趣,“他的哲学对个性根本不感兴趣”[2](p.342)。黑格尔的个性、特殊性始终表现出合理化整体的第一性,个性、特殊性发展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普遍性理念的自我实现的程度。个人的幸福是已经固定下来了的,个人渴望实现到什么程度是已经由理念先天就决定了的。黑格尔所说的个人的特殊福利和国家福利的和谐是一种先定和谐,这样的幸福仍有一种不幸的本质,“把一个人的需要和渴望固定化会损害一种幸福的观念”[2](p.353)。黑格尔所鼓吹的在国家中的个人的福利的充分满足具有明显的压抑性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