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伦理学教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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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伦理学教育思考

本文作者:周姊毓 单位:黑龙江绥化学院

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每一个特殊儿童得到其所需要的适当的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发展的需要是特殊教育的宗旨。从特殊儿童的教育诊断与评估到制订适合其发展需要的教育目标,再到选择合适的教育训练内容,最后到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教育和训练,这一过程无不体现着伦理道德的活动轨迹。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从业人员肩负着沉重的伦理责任,由于面临特殊教育的实际和社会过高的期望与要求,从业人员也经受着严峻的伦理挑战。正视并关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使教育训练体现出人性、合理、公正的伦理理性,不仅体现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价值取向,还决定了特殊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方向。一、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存在伦理失范现象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伦理失范现象屡屡发生。伦理失范现象的出现不仅影响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效果,还增加了家长的心理负担,从长远讲,也阻碍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具体而言,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伦理失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某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存在个人利益至上的伦理失范行为,如有的从业人员为了提高个人的工作成绩,为特殊儿童布置了较简单的教育训练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教育训练活动在表面上取得一定的成效,从而赢得家长或社会的好评;有些从业人员却恰恰相反,不顾特殊儿童的实际,为特殊儿童制定了过难的教育训练计划,把教育训练活动安排得过密,其结果是教育训练的效果不佳。有的从业人员看重报酬,缺乏奉献精神,报酬低工作就没有动力,对特殊儿童的困难熟视无睹。有些从业人员出工不出力,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些情况反映出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时刻把个人利益摆在前面,无视特殊儿童和家长的利益和需求,这种功利化的倾向严重影响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效果,损坏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存在职业倦怠的现象,工作敷衍,没有激情和动力,忽视特殊儿童的需求,处理问题简单粗暴。有些从业人员缺乏责任心,在教育训练中不管特殊儿童的接受情况,自行设置教育训练的节奏,导致训练效果不佳。甚至有些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犯病时,不及时采取措施施救,或没有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其他儿童的安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过程,工作难出成效、没有成就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长期面对这种工作状态,难免会出现一些倦怠和疲惫,工作失去激情,没有动力也在所难免。但是,职业赋予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使命,要求从业人员必须负起责任,这是不能推脱和轻视的。

有些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有体罚或变相体罚特殊儿童的行为,体罚行为一般有罚站、推、搡等;变相体罚一般指语言暴力,如侮辱性地称呼某些特殊儿童,有的从业人员在批评、纠正特殊儿童的错误时,语言及语气中带有讽刺挖苦嘲笑之意。对特殊儿童而言,特殊教育从业人员是其依恋的重要“他人”,是他们成长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特殊儿童发展最具动力的因素,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的体罚和语言暴力不仅侮辱了他们的人格,也损伤他们的自尊心,更严重的还会导致个别特殊儿童丧失生活勇气,引发违法犯罪等严重后果,甚至有的特殊儿童会因此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有些从业人员偏爱那些聪明的、漂亮的、家境好的特殊儿童,对其有一定的耐心,当他们犯错误时也能给予体谅;而对一些个性执拗的、难教育的、训练效果差的特殊儿童,往往失去信心,对其态度冷漠或忽视其感受。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行为失范折射出他们的道德失范。从业人员的行为失范,不仅造成了教育训练的低效率,还损害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使特殊儿童家长失去对特殊教育的信任。因此,从业人员需要在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中用伦理准则规范其行为,建立起人性化、合理化、公正化的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伦理体系。

量力性原则又称“可接受原则”或“适度原则”,是指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安排特殊儿童的教育和训练时要与特殊儿童现有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从特殊儿童发展的实际可能性出发,使教育训练的任务、时间、密度、方法和组织形式是特殊儿童可接受的。维果茨基提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对特殊儿童来讲也是适用的。从业人员要使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负担不要过重,但也不能使教育训练的内容过于简单,让特殊儿童轻而易举地完成,最理想的情况是教育训练的任务既要高于现有的水平,保持一定难度,又要在能力尚处在形成状态的“最近发展区”内引导特殊儿童经过努力去解决问题。贯彻这一原则,要求从业人员准确了解和估计特殊儿童现有的接受能力和智力、体力发展水平,采取合理方式,恰当地由近及远、由已知到未知、由简单到复杂、由易到难、由具体到抽象、由部分到整体地进行教育和训练,要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安排进度,小步子进行,不能急于求成。

系统性原则也可称为整体性原则,它要求把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视为一个系统,系统内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整个系统的完整和平衡。因此,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应该把每一个环节都放到整体中去权衡,以整体系统的总目标来协调各个小系统的目标。例如,言语语言障碍的矫治要抓好一系列环节,如对儿童言语语言障碍原因的了解、障碍程度的分析和评估以及康复训练方案的制定等,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言语语言障碍儿童最终的康复效果。从业人员要善于从整体的高度去看待特殊儿童的教育和训练,只有重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每一个环节,才能保证特殊儿童得到最有效的康复训练。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首先要树立一个大教育的观点,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来考虑对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问题。其次,要抓住每个教育训练的阶段、教育训练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解决主要矛盾;三是要巩固各个阶段的教育训练成果,使其得到不断的强化和提高。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是一个系统工程,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应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从医疗养护、教育训练、就业培训三个方面的需求出发,不断巩固和发展学前教育、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的成果,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训练效果。

个别化原则是指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要根据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的具体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制定个别化的教育与训练方案,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进行个别化的教育有助于实现因材施教。特殊儿童由于障碍类别、障碍程度、发展过程以及所处环境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其身心发展水平表现出较大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个别化的教育可以根据特殊儿童的不同需要设计不同的教育方案,还可以根据该儿童的能力设计最适当的教育训练计划,以保证其得到最适当的发展。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求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有客观的认识,承认特殊儿童的个体差异。特殊儿童不仅有各种生理缺陷,还存在着情感发育迟缓、情绪不稳定且调节能力差、意志薄弱、缺乏主动性、易受暗示、固执等诸多心理问题,他们与普通儿童相比,表现出更大的个体差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只有先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才会摆正自己的位置,树立正确的特殊儿童观,针对其具体问题制定出独一无二的教育训练计划。其次,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个别化的教育训练时要持平等的态度,对不同性别、年龄、家庭背景、智力、个性、相貌的特殊儿童能够做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作标准,要让每一位特殊儿童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教育。#p#分页标题#e#

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要做好长期和反复的思想准备,遵循反复性原则。遵循反复性原则,不仅是因为人的认识过程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完成的,还因为特殊儿童的身心发展是相对滞后的,他们的教育训练需要在从业人员的指导下反复地进行才可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的从业人员在对特殊儿童进行教育训练时,常常因为他们理解和接受得慢而失去信心,否认特殊儿童发展的所有可能性,采取排斥拒绝或敷衍的态度;有的从业人员对特殊儿童要求过高,从一开始就制定了较高的教育训练目标,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对于特殊儿童的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该不厌其烦、循序渐进地反复进行。

整合性原则是指将特殊儿童发展的各种需求统一在教育训练活动的项目中,使得特殊儿童的动作、认知、语言、日常生活技能和社会技能等几个方面,在每一次训练活动甚至在训练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尽可能多的实践,从而提高教育训练的成效。整合是特殊儿童教育训练实施的基本途径,特殊教育从业人员需要将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各项内容有机结合和互相渗透,在教育训练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上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使教育训练活动的功效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例如,在智力落后儿童的教育训练中,在方法上应综合使用听、说、读、写、唱、演、玩等方法,不过分依赖一种方法的训练;在内容上应该把生活内容融入到教育训练活动中,培养智力落后儿童的社会适应性,使他们成为能够生活自理、自食其力的人。实施整合性原则,要求特殊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类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方法,针对特殊儿童的特点及教育需求,有机地整合各种教育训练的内容、方法,使教育训练活动发挥最大的教育效能。

早在1995年,美国特殊儿童教育协会就宣布了特殊教育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八条职业伦理准则,涉及了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职责、知识、社会作用、职业态度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较为具体,从业人员较容易执行,为从业人员提供了具体的工作规范。目前,我国缺乏适用于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切实可行的、可操作的伦理规范,社会及特殊儿童家长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一般是从道德角度出发的,比如“德高”、“身正”、“严谨”、“廉洁”、“奉献”等,这些要求过于笼统、抽象,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够。为从业人员制定伦理规范,应当立足大众伦理和世俗性道德,不宜用口号式的语言来表述,而应着眼于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如要求从业人员“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进行教育训练”、“为特殊儿童制定个别化的教育训练方案”、“在教育训练活动中保护特殊儿童安全,维护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等,要求从业人员在日常生活情境中作出正确的伦理规范选择。

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从业人员职业伦理的彰显,必须以专业知识、专业技术作为支撑条件。目前,我国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化水平不高,伦理意识薄弱,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伦理意识,首先要解决的是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为此,从业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可以通过校本培训、交互式培训、研究型培训、远程培训、短期培训等职后教育形式来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在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的同时,特殊教育从业人员还应学习伦理学以及教育伦理学等课程,以便树立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伦理相关性意识,对特殊儿童教育训练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伦理困境加以关注,将伦理概念和原则运用于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所出现的伦理问题的解决。

以特殊儿童为核心,为特殊儿童服务,就是强调特殊儿童的教育训练应以特殊儿童的需要和兴趣制定训练的计划,从特殊儿童的实际出发,发挥从业人员在教育训练中的主导作用,着眼于特殊儿童的发展,使他们获得融入社会的基本能力。特殊儿童的实际不仅包括特殊儿童由于身心障碍带来的生活、学习、适应等方面的困难,也包括认知、情感、意志等方面的特点。只有关注了这些实际,才能为特殊儿童的发展科学地设计教育训练活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的需求对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伦理要求,从业人员要付出更多的心血,才能使特殊儿童获得缺陷补偿,缩小与普通儿童的差距。从业人员要立足于特殊儿童的实际,研究他们,了解他们,在教育训练活动中认真贯彻必要的伦理原则,杜绝伦理失范行为的发生。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为从业人员制定有可依循的操作性伦理规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在特殊儿童教育训练中的道德实践能力,建立起特殊儿童教育训练工作的人性化、科学化、系统化的伦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