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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是国家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社会价值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就教育总体来说,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形成最佳效益以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①选择恰当的法学教育模式,有利于深化法学教育。两大法系基于不同的法律结构与法律技术特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本文拟对两大模式进行一些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目标模式的选择问题作一论述。
一、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实证分析
(一)经验化的法律教育模式
以英国、美国的法律教育为典型代表的经验化的法律教育模式,其基本支点为:第一,法学教育的基本定位为职业教育。美国法学教育将大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在一起,都由大学法学院来承担。法学院的教学目标明确,就是一般职业训练。据统计,美国有200多个法律学院,经过美国律师学会承认的法学院有171个,有州立和私立两种形式。法学院的培育资格受律师学会的控制,而不受联邦政府管辖。按职业训练的目标规定,大学法学院的整个教育都围绕怎样打官司,怎样胜诉,围绕着律师实务展开,因而相对忽略理论教育内容。第二,特殊的入学资格和课程设置。在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之一是大学本科毕业,即已取得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并须经过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入学资格。在英国,法学教育分为大学教育和职业训练。职业训练由律师组织掌握,教师由法官和律师担任,他们所传授的是诉讼过程中所需要的技巧,因而,学员与担任教师的法官或律师的关系类似于师徒关系。在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绝大多数是专业课,这些专业课主要是围绕着开业律师的业务运用来进行的。第三,法律教育的方式充满浓重的实务性。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按照传统是实践培养出来的,在实践中他们听不见有人谈论罗马法,而是注意力经常为诉讼程序问题与证据问题所吸引,一个案件是否胜诉以及是否受理都取决于这两者。”②所以,教学手段以“判例教学方法”为主。判例教学法,以分析、掌握判例中的法律原则、法理为目的,它要求学生充分地发言,并积极参与,以培养其中的分析、思考、推理的能力,并从中掌握法律的技巧。难怪马克斯·韦伯指出:“这种教授的方式自然导致较为形式主义地对待法律。法律由先例和类推支配……法律实务者们不是旨在……合理的结构,而是试图创造出各类在实践中有用的契约和诉讼,因为它们符合诉讼人典型和经常的需要。”③
(二)理性化的法律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在长期的法律文化演进中形成了一种理性化的法律教育模式,这一模式突出之处在于:首先,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是“倾向于一般的,而不是职业的训练”④教育,是高素质教育,那种由律师、法官参与的法律职业训练,被置于高等教育之外。正由于此,法律专业的课程内容,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结构加以系统地了解”⑤,其内容大多数是抽象的法律理论。第二,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是由“教授讲授而不是与学生讨论”⑥,比较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进行阐释和分类,“法律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⑦。第三,大陆法系各国立法的法典化,要求学生以理解法典中的“法律原理”为主要内容,因为这些原理是立法的前提,并贯穿于所有具体的法律之中。由于注重对学生的法律原理的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技能和技巧是极其有限的。因而在获得法学学士之后,进入司法界之前还要进一步进行职业训练。
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理论分析
经验型的法律教育模式,是以判例法的法律结构为依据的。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某一法院的判决,确切地说,是指一个判决中所隐含的法律原理或规则对其他法院(或甚至于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前例的约束力(blindeffect)或说服力(persuativeeffect)。因而,判例法被称为“法官法”或“法官创造的法”。判例法的运行,依靠的是法律运用主体的区别技术,而这种法律技术则更多地与具体案件处理过程,即司法程序联合在一起。因而,“法学院所促成的一个倾向是将眼前的一切事情与以往发生者相类比。另一个倾向是所谓‘案例脑筋’,人们首先关注的是法律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依从或违背司法裁判的代价如何。”⑧判例讨论法只适合于对判例的学习,而对于系统的理论学习和理性思辨是不适宜的。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传统,根植于罗马法的精细术语和严谨的形式理性,形成了一种以建构内在逻辑严密的法典为趋向的法系特征,通过法律法典化,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方法,它的最终目的是想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得心应手地引经据典,同时又禁止法官对法律作任何解释,受这种法律绝对主义思想的影响,整个大陆法系国家,试图淡化司法过程和司法技术,而通过强化立法环节,尤其是通过一整套的完备的立法技术保障,建构体系完备的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就决定了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注重法律原理,相对忽视法律技能的培植。这种特色的形成是大陆法系原理的必然派生物。
模式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由于各种因素的交叉作用,各个模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融化与异化现象。法律发展到今天,制约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两个基本因素也发生了变化。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绝对地位发生动摇,制定法的地位已经确定,而大陆法系虽然一般不承认判例法是法的一种渊源,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级法院进行判决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近些年来,有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国家行政法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瑞士联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法的拘束力。由于法律结构在趋于融合态势,必将对法律技术产生影响,因为法律技术作用范围受制于法律制度,相对于具体内容的法律制度而言,法律技术只是形式,相对于法律制度的社会调整目的而言,法律技术只是手段,通过这种形式体现法律制度的内容,通过法律技术这种手段来实现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我们不难想象,随着两大法系的法律结构与法律技术特征的融合与变化,两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之间相互借鉴,也将成为必然。
通过上述对两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两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存在的差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结构与法律技术特征而形成的;(2)普通法系制定法地位的确立,大陆法系对判例法的承认与应用,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互相借鉴已成为可能。#p#分页标题#e#
三、我国法学教育模式选择
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的中国法律教育,其教育方式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中国当代法律制度有关。中华法系虽然自成一体,但从中国当代法律结构的特点来看,“制定法”是其主要表现方式。“判例法”至今还未获得其法定地位,在法系上,中国更接近大陆法系,受这种法律制度的影响,法律教育中自然注重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培养和传授。其中,对法律进行详尽的注释成为法律教育的一大特色。
但是,普通法系国家通过社会实践,加强技术培训培养法律人才的方法及其成功的经验也应为我们所借鉴和采纳,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法律教育模式选择应把握两个问题:
1.淡化理论传授
淡化理论传授关键在于课程体系安排方面。
具体说:(1)重新审视各类人文学科在教学时数中的比重,如,哲学、经济学等,从现有的学时数中,适当地减少课程量;(2)重新确立基本法学学科和专业法系学科的内容分配上的比例,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所占比例应适当减少;(3)在专业法学中,如,刑法学、民法学的学科内容结构中,适当减少该学科的基础理论所占比重,增加具体规范的分析和操作部分的内容。
2.加强技术训练
长期以来,在人们的观念中,法学教育只是一种知识的灌输,如何将理论知识用于司法实践工作中,那只能在以后的办案活动中逐步地“历练”这些法学教育的内容。“随着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法律运作日益与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离,法律愈来愈多地体现为一种技术,而与直接的社会生活的波动性变化联系较少。”⑨这种趋势必然带来法律教育内容的变化。加强技术训练已十分必要。具体地说:
(1)增加基础的法律技术课的授课内容,如司法文书写作训练、法律注释解释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实用侦破技术、法医检鉴技术、法律漏洞补救技术等等,使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作为基础的课程内容受到加强。
(2)强化传授者的自身的法律技术水平、操作技能,这是提高学生的技能的重要途径。因此,提倡教师亲自到司法部门见习、工作或参与更多的法律实际,是极为有效的途径,这可以避免教师纸上谈兵,“以空对空”。
(3)提高社会实习期限,使学生在司法部门的锻炼机会,从现在的一两个月,延长到半年以上直到一年,让学生通过具体的办案实践,体会掌握法律技能。
(4)改进考试方式,增加非书面形式的操作技能的考试形式,增强学生对技能培养的自我意识,同时也可以克服书面考试所必然带来的机械化、形式化倾向,使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