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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赖亚曼 单位:汕头大学医学院
1.高等教育分层管理的必然性
系统是世界的本质属性。现代的高等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高等教育作为与政治、社会紧密联系的一个学术组织系统,是在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组织结构中运行和发展的。18世纪以前,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只有大学一种组织形式,高等学校就是大学。但从19世纪以后,高等教育机构从单一的大学组织形式大量分化出单科学院和应用性高等专科学校,到20世纪,高等教育呈现出多层次院校结构。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社会需求、学校规格、学科门类更趋多样性。1998年第一届世界高等教育会议通过的《21世纪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宣言》就指出:高等教育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根据高等教育系统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将高等教育系统分成性质不同且相互联系的类型和层次能更好地实现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优势和多样化发展的社会需求。因此,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也应适应高等教育本身发展的要求,做到分层、分类管理。高等教育评估是实现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高等教育进行分类评估在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今天就显得十分重要。
迄今为止,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与单一化的发展目标已成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突出的问题。虽然,教育行政部门将高校按学科设置分为综合类、理工类、文科类、医药类、农林类、师范类;按主要投资渠道分为国立、公立、私立、民办等,但这些分类的标准都带有很明显的时效性和计划经济时代的痕迹,使得高等学校自身的类型特征模糊。这种片面、僵化的分类,在管理上基本也是采用同一种标准来管理要求和衡量所有类型的高校,明显表现在以精英高等教育的学术性质量来衡量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应用性质量,严重阻碍了高等院校的多样化发展。因此,实施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2.我国高等教育分类评估的现状
从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过程来看,从高等教育评估起步阶段(1984~1985年)、高等教育评估试点阶段(1986~1989年)到高等教育评估正规化阶段(1990年至今),到2002年6月出台的《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及2004年10月教育部正式成立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无论是在评估理论的研究上、评估法规建设上以及评估机构的建设上,近年来都有了长足进展,但是在评估对象的划分上,在实际操作中并未有所区别,比如,在教育部高教司制定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说明中也提出“本方案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单就本科教学工作评估而言,虽然教育部出台了一批综合大学、工业、医药、财经、外语、师范等不同类型高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价方案,但从总体上看,都过于强调“标准”而轻视“特色”。[1]有人认为,同样作为本科教学,在质量标准上应没有什么差别。
但大众化时代的高等教育,在不同类型的大学里所进行的本科教学,无论在培养目标,还是在课程设置上都存在显著的区别,如果将所有高校的本科教学评估纳入同一指标体系中去衡量,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者,从目前的指标体系上看,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价标准过于单一,这对一些高校往往产生误导,在单一标准的导向下,众多高校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不得不“挤独木桥”,这种高等教育内部的恶性竞争产生的结果就是对已不充裕的教育资源的浪费。
二、现代高等教育分类评估的几点建议
1.合理的高校分类与定位标准是实施高校分类评估的关键
分类、定位和评估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分类是进行评估的前提条件和主要依据。没有科学、合理、可行的高校分类标准,政府就不可能准确地把握高等教育及其机构的发展状况,民间组织进行的高等教育评估也就会因缺乏科学依据而失去信度和效度。同时,评估是分类的主要目的,它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高校管理、引导高校合理分工的重要手段,因此,高校分类是高等教育分类评估的前提。
由于高等学校各自承担的社会职能的能级不同,所培养的人才类型、学术水平也存在不同,因此,高校分类要体现这二者的有机结合。从纵向上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教育分为7个层次,其中,第五级为大专、本科、研究生教育,第六级是博士研究生教育。著名的卡内基分类法2000年版,把美国高校所有的高等学校分成6大类:研究型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大学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院、副学士学院、专业高等教育机构。同时,高校的学术水平也是从高校分类中重要的“横向”标准,依据各高校的学术水平将高等学校分为研究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三种类型,在卡内基分类法中也在各能级的高校中区分广博型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大学、集中型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型大学;在授予硕士学位的高校中也分成两小类:I类授予硕士学位的大学、II类授予硕士学位的大学。学士学院又分成三小类:文理学士学院、一般学士学院和学士、副学士学院。[2]在分类的基础上,不同类型的大学在获得联邦政府财政支持以及科研项目支持上都有不同的政策。正是由于美国高等教育奉行这种多样化的发展观,美国因此发展成为既有世界学术顶尖的研究型大学,又有蓬勃发展的社区学院和远程教育,被公认为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我国目前还没有公认权威的高校分类方法,已有的分类标准不一,且存在相互交叉、重叠甚至边缘模糊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更好地使精英教育和大众教育相互促进,明确地划分高校的类型和层次,将高等教育评估引向正确的发展轨道,是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当务之急。
2.构建多元的评估主体机制是实施高校分类评估的前提
教育评估是一种价值判断活动,由于在价值观、大学理念上及评估的角度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同的评估主体在评价同一评估客体时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因此,评估主体直接关系到教育评估是否科学和有效。正是由于评估主体行为的主观性、客观性因素影响着评估的全过程,因而评估主体多元化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突出。大众化时代的高等教育代表不同高等教育价值观的存在,反映不同高等教育价值观群体对高等教育实际办学水平的评价,是高等教育评估应具有的功能。另外,多元化评估主体的出现会降低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中的绝对权威,从而改善政府为主导的评估行为。虽然我国现阶段的高等教育评估主体包括政府、高校、社会三个部分,但新的评估主体即高校和社会的介入并没有改变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主要力量”的事实。#p#分页标题#e#
众所周知,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多元化特点:对于高校的设立,有办学许可证制度,这项工作主要是政府(主要是州政府)的职责。高校的鉴定(accreditation)制度,是高校的自我评估和外部同行评议,其目的是保障并提高学术机构的质量,并判断其是否达到甚至超过所要求的标准,了解目标和使命的达成情况。在美国高校的鉴定性评估都是由院校协会来进行实施的。美国高校的认可(recognition)制度是美国联邦教育部对众多院校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一种认可制度。只有得到美国联邦教育部认可的院校协会,其对高等教育的评估才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在一定意义上,美国高校的教育质量评估主体是代表社会及高校价值观的中介组织,政府在评估中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监控和政策的引导上。因此,高等教育评估中政府的职能应更多地体现在组织和协调各种评估机构,制定有关教育评估的法规与政策,建立各类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的宏观管理与协调上。大多数经常性的教育评估活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社会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是其生命力之所在,所以加强其他评估主体在评估中的作用机制,是完善我国高校分类评估的重要的制度保障。
3.建立发展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分类评估标准是实现高校分类评估的根本
教育评估的根本目的是对质量的监督与控制。高校分类评估的目的首先应充分体现高校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充分体现发展性质量观,在分类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案及实施细则中,既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紧密结合高校定位和办学条件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目标要求,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评估效益。从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评估体系的设计上看,将鉴定性评估(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没有明确的区分。[3]目的不同,目标各异,应当有各自评估内容与标准,而不能企图用一套评估方案、同一指标体系来评估所有对象,这样必然导致内容庞杂,标准不一,工作量大而成效不理想。同时,由于高等教育的复杂性,在现有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并未处理好定量、定性分析这二者的关系,使得评估往往很难全面真实反映出实际状况。因此,实行形成性评估与总结性评估相结合,肯定进步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推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是高等教育分类评估标准中发展性原则的根本体现。
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依赖于是否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教育评估标准。而科学的教育评估指标系统是建立在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评估标准的基础上。而我国目前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不仅涉及领域狭窄而且缺乏具有特色的项目评估指标。评估指标主要是对教学质量的评价,而对如高校管理、办学水平等等方面这些对高校的发展具有更明显的向导性作用的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指标。因此,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评估指标也是我国高等教育分类评估的一个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