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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秋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一、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大且高素质的社会法律劳动者—应用法学人才
近年来,在高等法学教育培养人才方面,有培养“复合型”型人才的说法,即:培养教育的对象既具有某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研究能力,同时又具有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能力。
事实上法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学科,它总是依附着其它学科的知识,为着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而创制和发展的,法学从来就是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服务的学科。特别是法学以法律形式表达于社会,进行具体立法和司法实务时,更是不可脱离具体的门类知识和行业习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的各种类、各层次的人才都应该是“复合型”的。相反,如果只具有某专业领域的知识和能力,而对于法学知识毫不知晓的人才,在当今法制和文明的社会里就不会是全面的高素质人才。因为法学总是为社会司法实务服务的,不接受法治规则就是拒绝公众的理智。以法学知识的博大精深,在专、本科高等教育的3一4年里,只能解决法学的一般原理、基本原则、法学的演进与发展梗概、社会基本法律概要的教授。这实际上是受教育者在法学高等教育阶段的初级正规法律教育阶段。这个阶段培养的法学人才,应该是比其他的社会劳动者具有较高法学素质的社会法律劳动者,属于应用法学人才。对于这部分培养对象,法学高等教育应当采取不同的培养模式。
二、高等法学教育要培养较多的法学专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
在高等法学教育中,这类人才是高级法律人才,应当处于研究生层次以上。他们不但能税澎乏熟用法律,而且必须精通法理和法学史;他们不仅自己是高级法律人才,还要能够通过法学高等教育方式培养法律人才。这个阶段是高等法学教育的高级阶段。对这部分人才的培养,主要应侧重于对法学灵魂—法理学和法制史、法制思想史全面深人的学习研究。从而使受教育者对法学本质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保持法学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等法学教育要尽可能多地培养法学创新人才—法学精英人才
经过这个阶段培养的法学精英人才,既能够将哲学以法哲学的形式表达出来—即构成法理,又善于用法理来表达人类最理智和最实际的哲学。也就是说,法学精英人才所取得的成就,是法学研究和教育必经之路的知识点。培养法学精英人才的历史使命是打磨法学理论基石人才,雕刻法学史上的里程碑。这是法学高等教育的顶级阶段。法学人才这个阶段的培养,主要是在贯通人类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创新。高等法学教育分类,有利于合理有效的利用法学教育资源,按照时代和历史的需求,循序渐进的培养高等法学人才,继承、发展、创新人类法学的理论和历史,保证人类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同时,高等法学教育内容分类也是法学教育由低到高、由浅至深的阶段划分。从教育形式上讲,高等法学教育不应强调必须从学校的直接升级培养,可以在一定的工作岗位或经过社会的法律实践后,再进行高层次的法学升级教育培养。但法学升级教育培养的基础,则必须是升级教育的前一法学高等教育的等级,以此确保法学高等教育基础的扎实和教育成果的质量。除此而外,针对人才的相对性—人才的知识能力需要不断的保持和更新,以及法学人才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学高等教育分类有利于为培养高级法学人才“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的形势,较改革开放以前有了很大进步。但距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和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许多不足和缺陷,甚至有些基础的东西还不具备和完善。我们要客观审视、分析目前高等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局面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的予以改善和解决。在高等法学教育方面广泛借鉴、学习国际高等法学教育经验,在交流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模式,迅速促进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