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实践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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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教学实践新途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之一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高校“基础课”的教学还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是教学与实践相脱离。当前包括“基础课”在内的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改革与实践中,打破传统的灌输式、讲授型课堂教学模式,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地位与作用已成为共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也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因此,加强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实践的研究已迫在眉睫。   如何加强“基础课”的教学实践环节,按照中央的《意见》,基础课改革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做到“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我们认为可以从课程教学设计上突出道德教学的实践环节、激发和调动学生参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教学实践的科学性等方面入手。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需要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   首先,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人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必然途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来自于主体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人在实践中不断获得认识,并通过实践不断检验和发展认识,最终达到更好的实践的目的。同志认为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他在《实践论•论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知和行的关系》中指出:“辩证唯物主义论的认识论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认为人的认识一点也不能离开实践,排斥一切否认实践重要性、使认识离开实践的错误理论。”[1]邓小平同志更是注重实践,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他在谈到教育的实践问题时,强调教育的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离开自己国家的实际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2]同志要求:“学习理论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并向全国大学生、各界青年提出四个坚持与统一的要求,即“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和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3]其次,“基础”课的教学实践活动体现了“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的统一性。现代德育心理学研究表明: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培养过程。   知、情、意、行在道德品质的形成过程中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缺失都可能导致良好道德品质的解体。   尤其是道德行为,它能够加强人们对道德知识的理解、道德情感的激发、道德意志的锤炼。正如我国近现代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所说:“生活与生活摩擦才能起教育作用”,如果“过的是少爷生活,虽天天读劳动教育的书,不算是受着劳动教育;过的是迷信生活,虽天天听科学讲座,不算是受着科学教育;……过的是开倒车的生活,虽天天谈革命运动,不算是受着革命的教育。”[4]庄子《齐物论》亦云:“道成于行”。人们的正确思想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不会从天上掉下来,也不会在头脑中自发产生,它只能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和升华。虽然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行为,然而掌握了理论却不触及自己的思想实际,不用理论去指导自己的行为和实践,也不可能达到转变思想、提高境界、改造自己主观世界的目的。因此,“基础”课的知识传授必须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   再者,“基础”课的教学实践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现代教学理念的要求。在现代教育中,人既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既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点。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就是要尊重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注重大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注重大学生个性的发展和能力的开发,从而实现大学生全面、和谐、民主、自由的发展。我们在“基础”课当中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德育观,不能将学生视为被动接受知识的知识“接收器”。   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的教育失去了人,忘记了人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有精神世界,就失去了一切。其实,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如此,都是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为归宿点,以人贯穿于各方面及其始终,何况是直接培养人的教育?”[5]对于以培养学生如何做人为主要目标的“基础”课教学来说,实践环节非常重要,正所谓“知道为智”,“体道为德”。“以人为本”要求在“基础”课教学实践环节,教师要超越传统灌输式道德教育教学中的主(教师)客体(学生)对立的狭义认识,树立“教师是教的主体,学生是学的主体”的主体互动观念,在教学活动中将教师和学生置于平等的交往地位,建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新型师生关系,从而有利于激发学生主体参与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在课程教学设计上要突出“基础课”教学的实践环节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基础”课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传授课程之处就在于强调“知行合一”,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如果只是一味的学习道德和法律知识,而不在现实生活中去感悟道德、体验法律,恐怕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课程教学设计上就要突出思想道德和法律教学的实践环节。#p#分页标题#e#   首先,在课程安排上应当突出教学实践环节。   一是课时安排要向教学实践倾斜。在课时安排上要浓缩课堂讲授,加大教学实践的时间,我们认为用于教学实践的时间不应少于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当然这也要根据各个学校具体情况而定)。二是在考核方式上应加大实践考核的比例,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来评定成绩,如一个考试成绩很好的学生,有可能在学校累累违法违纪或违背公共道德,那么其期末总评只能是不合格。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对学生的考核方式更加科学化和多样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此来激励学生重视社会实践。三是学校相关部门也应在政策上向教学实践倾斜,加大对基础课教学实践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   其次,教学观念和方式要创新。长期以来,我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采取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把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等同于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智育过程,无视基础课教育的实践性特征,往往只重视“知”的传授,而缺乏“情”的激发、“意”的锤炼和“行”的引导,致使基础课教育效果不佳。故此,我们就要对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变革,就要在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突出教学的实践环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变革教学方式,那么首先要变革的是我们的教学观念。我们要把课堂内的教学与课堂外的道德和法律实践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明确课堂外的实践活动是课堂内教学的有机延续,二者是相互补充、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同时,我们还应转变这样一个观念:课堂时间只能用来教学(进行知识讲授),而不能用做“他途”。“有教无时”,其实知识的教育应当是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的,我们可以在课堂上进行知识传授,也可以穿插在实践活动当中进行,这样更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同样,在正常的教学时间,我们也不一定非要用在课堂知识讲授上,只要条件允许,我们也可以用来进行教学实践。   思想最终要为行动服务。教学观念转变了,我们就要用它来带动教学方式的转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毕竟“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6]转变教学方式,我们就要变革以往单纯的知识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形式多样化。为此,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基础课的教学实践环节:   (1)教学方式要改变过去单一的知识讲授,讲授要与案例、与讨论等形式相结合。实践教学法并不是对传统的讲授法的彻底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毕竟课堂讲授法也有相对其它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现在的基础课教学不可能完全脱离教师对相关道德知识的讲解,学生也需要教师通过讲解相关道德和法律问题和难题,而进行分析与答疑,来解开他们心中的道德和法律中的疑惑,更好地达到对所学道德与法律知识的理解,从而引导他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的发展。   要使高校道德与法律知识的讲授取得好的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讲授的内容能否贴近社会现实、贴近大学生思想实际,能否有效根据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针对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所普遍关注的热点、存在的困惑,给予理论和实践的指导。这就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在讲授道德和法律知识时采用探究、商量和讨论的教学方式,在给学生讲授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为学生设计一些理论问题和道德和法律难题,或者是直接以社会道德与相关法律热点问题和发生在当代大学生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为例,比如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杭州高校女大学生案中所体现的法与德的问题、清华研究生跳楼事件中的道德问题、福州某大学一大三学生因失恋、补考而让他走向大海其间所呈现出的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等,让学生进行讨论。又如在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时,我们既可以采用案例教学,也可以组织学生以学习小组为单位,展开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念大讨论或辩论。让学生在探讨和辩论中,激发大学生对道德与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思考,在思想的交锋和观点的碰撞中澄清模糊认识,从而提高道德认知和法律意识。   (2)组织学生开展与课堂教学相配套的实践活动。美国著名教育家杜威主张,道德教育应该是在学生和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他认为道德是关于社会生活这在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教育中也同样是适用的。道德与法律学习的目的并不是知识符号这种终极性的结果,而是过程、内涵。道德与法律源自生活。如果学生能从生活经验中真正掌握善恶知识,那就会笃信笃行了。教育者应力求通过让学生通过亲身体验某种生活角色或场景,有时能引起灵魂深处的触动、引发其思想或态度的积极变化,发生由认知失调到认知协调的过程,进而促进其身心的全面发展。[7]因此,只有让学生置身于鲜活的道德和法律生活现实中,通过道德和法律实践磨砺,才能真正培养其良好的道德思维习惯和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为此,我们在基础课教学中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一些实践活动。这些活动可以按开展的场所分为校内校外两种。校内的,比如说,①可以在大学生中进行问卷调查活动,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实际、基本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有针对性的开展教学活动。②根据基础课的教学进程,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演讲和辩论比赛,例如,在讲到“适应人生新阶段”时,可以在学生中组织一场以“在大学中你应该做什么:学习知识,学习做人?”为主题的辩论赛,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在讲到“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时,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法律知识知多少”等为主题的知识竞赛,让大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增强其社会主义法制观念。③在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可以联系本校学生违法违纪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事例,在课堂上进行深入的剖析,通过道德与法律,评判在学生的思想中引发对道德和守法行为的认知;④鼓励学生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学生的衣着打扮、言谈举止、课堂纪律、教室和宿舍卫生、是否遵纪守法等,并将其纳入学生的平时成绩考核之中,这既可以让学生亲身体验道德和法律实践,从中感悟道德、领会法律,又可以营造良好的班风和学风,最终形成好的校风。校外的,主要是让学生参与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譬如可以从学校所在地的社区开始,组织学生开展道德和法律知识宣讲、定期或不定期的帮弱助困活动等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或者其它形式的志愿者活动等等。我们也可以在校外建立基础课教学实践基地,在社会实践活动当中边实践、边向学生传授道德知识,比如,在给学生讲“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这一章时,我们可以把课堂就设在泉州革命历史博物馆、闽台缘博物馆等这样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地方,其实不用我们去讲授,学生在参观的过程中,革命先辈、爱国华侨们的爱国事迹也足以引发他们心灵或多或少的震动。再如讲到“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时,我们可以让学生深入地方法庭的庭审现场旁听,这样身临其境地了解我国法律的相关程序制度。通过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从中“体法”、“悟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活动中锻炼其为人处事的能力。#p#分页标题#e#   三、激发和调动学生参与“基础课”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如前所述,学生既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点,我们的一切教学活动都要以学生为中心来展开。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是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前提,也是教学实践取得成效的体现。诚如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陈占安所说:“思想政治理论课开设的好与不好,不能由教师说了算,而应该认真地听取学生的意见,以大学生喜不喜欢、满不满意、接不接受作为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式是非得失的重要评价尺度。”[8]只有在基础课教学实践过程中把学生参与的主动性激发和调动起来,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如何激发和调动学生参与基础课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教师在教学中要给自己定位。教师的定位问题,其实就是在基础课教学中教师如何对自己的角色进行界定。受过去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人们的心目中,老师是一个集知识与权威于一身的长者,学生对老师的态度,在尊重的同时总是含有些许的敬畏之情,而老师也总喜欢作“上者”,摆出一副一脸威严的样子,让不少学生敬而远之。   这就在无形之中拉大了师生之间的距离,而师生之间距离过大又不利于教学工作,尤其是类似于“基础课”这样的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要搞好道德实践教学工作,教师110学术问题研究(综合版)2007年就应树立起平等观念,减少与学生之间的距离。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与学生只是先知与后知、对特定领域知识知道的多与少的关系,并不存在人身的尊卑关系。从人格心理学角度来看,教师和学生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格主体,都有自己特定的精神和情感世界,都需要彼此之间相互的理解与尊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教师与学生是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只有建立了这种师生关系,师生间的距离就会被拉近,在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才会成为教学合作者和伙伴,学生也才会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教学中来,也只有这样基础课实践教学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2、开展丰富多彩的道德与法律教学实践活动。教学实践活动开展的好不好,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度高不高,最终体现在具体的教学活动当中学生们的表现。如何在活动中激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一,活动的内容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要求有选择的开展。学生愿不愿意参与教学实践活动,很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就是他们感不感兴趣;怎样让学生感兴趣,从活动“选题”来看那就是内容是否做到“三贴近”,只有让学生感到这些实践活动就好像是专门为他们“量身定做”的,能反映学生在大学的思想和生活实际,解答他们在道德和法律方面的困惑,那么学生就会对之感兴趣,自然也就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第二,活动的形式要多样化。形式多样的活动也是调动学生参与度的重要因素。我们在教学实践活动中,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来选择不同的活动形式。比如,要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我们可以开展小组讨论后的辩论,或者说让学生自编、自导、自演反映学生身边或社会上的各种道德现象的“道德小品”;而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我们可以利用本校的优势,对刚入校的新生首先向他们介绍并带领他们参观学校,让他们了解我校创始人爱国华侨吴庆星先生爱国兴学、艰苦创业、为国家培养人才的感人事迹;在进行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教育中,可以联系在当代大学生中所存在的违纪甚至违法案例,引导他们认识到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能做,从而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抵制和反对无视法律权威、违法违纪、破坏法律的思想和行为。也可组织他们观看好的爱国主义影片与法制节目(比如央视的《今日说法》),或参观具有爱国主义性质的博物馆和纪念馆。我想这些活动比组织演讲和辩论也许效果更好。等等,不一而足。第三,考核激励机制。   俗话说有压力,才有动力。现实生活中,适当的压力可以转化为行动的动力。给学生适当的成绩考核压力,有时候可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参与到活动中去。再者,有过教育经验的人都知道,并不是所有学生都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活动中来,有些学生由于性格等原因喜欢独来独往,不愿意参加任何集体活动,这时,考核可以起到督促他们参与的作用。   四、重视教学实践的科学性   朱熹在《朱子语类》卷八中说:“君子教人有序,而不可躐等”。开展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需要讲求科学性,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循序渐进的展开。道德教学实践活动要针对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实际,做到有的放矢。如何了解学生的思想和生活实际,由于学生人数众多,我们不可能就每个学生逐一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与访谈,而思想道德与法制观念咨询与调查,就是一个比较可取的了解学生思想道德实际和法制观念强弱的手段。道德咨询与法制观念调查,也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可以在教学的不同时期分别进行。   学期初,新生刚到校,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大学是一个比较陌生的环境。如何学会适应新的环境、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很多学生心中都充满着好奇与迷茫。这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在学生中开展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活动来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况,了解他们的思想、心理需要和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识,这样,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实践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我们还可以辅之以个别咨询,作为对问卷调查的有力补充。针对学生刚到学校的大学环境适应性问题,我们可以组织开展类似于“在大学中你应该做什么:学习知识,学会做人?”这样的主题辩论赛;也可以请老生座谈介绍“如何适应大学学习和生活”等这样的相关内容的教学实践活动,帮助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学期中,经过一段时间的大学学习和生活,学生对大学的环境已基本了解和有了一定程度的适应力,紧接着他们就要面对人际交往,甚至是恋爱的问题了(这里并不是说他们学期初就不面对这些问题,而是说较之学期初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问题来说,这些显得相对次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后,这些问题才逐渐突显出来)。在大学中如何和班内外同学相处,如何和学校相关部门、老师打交道,如何处理好和异性朋友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和学生的身心发展息息相关,处理不好就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教师,尤其是以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制教育作为主要任务的基础课的教师,就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些方面的思想和心理状况,找出问题并及时解决。同样这有赖于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咨询来进行。当了解到学生在这些方面存在问题后,我们就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实践活动。譬如,对于大学生的人际交往、恋爱的问题,我们可以请专门的心理学老师来给大家做相关讲座和辅导;我们也可以针对这些问题开展诸如“人际交往你我他”、“如何摆正学业与恋爱的关系”等此类的演讲和讨论。通过这些教学实践活动的开展,及时给予大学生在人际交往和爱情方面正确的引导,化解他们在这些方面存在的思想和心理问题。#p#分页标题#e#   学期末,我们的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开展的效果怎样?学生在思想上和道德与法制观念上还存在哪些问题?要了解这些情况,我们还有必要对学生开展道德与法制观念评估和总结性调查,找出我们在基础课教学实践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及时加以调整和改进,以利于以后基础课教学实践活动的更好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