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寻找写作灵感?中文期刊网用心挑选的地方院校法学人才培育模式,希望能为您的阅读和创作带来灵感,欢迎大家阅读并分享。
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全国很多地方法院近些年来展开了审判工作的“五进”活动,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目的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司法工作民主性,确保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审判工作“进学校”也为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带来了思考和契机。加强地方院校与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建立合作人才培养机制无疑会实现多赢,既能有益于我国法学教育走出脱离实践,偏离职业需求的困境,又能解决法律实务部门专业人才稀缺的问题,实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良性对接,使高校的法律人才资源真正服务于地方的法治建设,进而促进地方的经济建设,同时又凸显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特色。 一、地方院校法学教育在实务性人才培养上有待完善 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一些问题,表现为教学模式单一,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僵化,旨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实践课程较少;教学内容陈旧,难以反映法律实践的需要;教学方法落后,一些教师习惯于空洞的说教,不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考试方式导向存在偏差,更多地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原创精神等等。概括起来,在理论知识教育和实务能力培养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主要以本科教育为主,学生在高中毕业之后,就投身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于绝大部分学生来讲,缺少丰富的哲学、历史等人文知识素养,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上很难理解条文背后的东西,而理论课程的设置,在课时和类型上又是非常有限的,因此需要学生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性和自学能力,这往往又是刚刚进入大学的新生最为缺乏的。 地方院校,尤其是地处偏远、发展困难的地方院校在生源上本身就处于劣势,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和明显。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实务性人才培养方面也难以胜任,单纯依靠高校有限的资金、力量、人员,很难在打下扎实理论的基础之上兼顾实务能力的培养,难以完成向社会输送大量合格的实务人才的使命。 面对这些问题,有学者指出应当借鉴美国等法学教育比较成熟、成功的国家的经验,引进诊所式教育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等等。笔者认为这种改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尤其是地方院校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原因在于:首先,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完美无缺的,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也不例外。虽然美国法学教育在理念上和教育模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但在全球化的冲击下,美国对传统的兰代尔案例教学模式正在进行着深刻的反思,开始了一场以问题解决和能力提升为导向的法学教育革命。[1] 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学教育模式需要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变化不断地进行调整,我们对他人的成功经验也要一分为二地看待。 其次,处于转轨时期和法治化进程中的中国国情与联邦制度和判例法系下的美国国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简单地借鉴难免会南橘北枳。比如美国实行案例教学法是因为美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案例教学法对于学习和研究美国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具有重要作用,但案例教学法引进我国就存在很大的问题。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从具体到抽象理论的归纳推理学习方法具有效率低下、难以穷尽的缺点,而我国高校的课堂教学时间本身就很有限,案例教学难以概括全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理,决定了它最终不能成为课堂的主要教学模式。再比如诊所教育需要雄厚的师资、资金和宽容的制度支持,这些都是我国大部分高校,尤其是地处偏远,办学条件差的地方高校所欠缺的,诊所教学也难以大规模地有效开展。基于以上两点,我国在法学实务性人才的培养上应另辟蹊径,找出适合自己的道路。再比如,讨论法教学模式在我国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讨论课的有效进行,一是对教师要求很高,既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还要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控制驾驭课堂的能力;二是对学生要求很高,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人文与科学知识的训练,具有厚实的知识基础和活跃的思维,能够旁征博引、广泛联想,而且要花费数倍于课堂的时间去准备。 二、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对社会有用的人才,而高等院校人才的培养模式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才特征并集中地体现了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律人才的攻坚力量。诚如美国近代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以培养时代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的创新型人才为目标。实务型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强调职业化特点,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止于要学生知道某种法律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教会学生能够具有法律人特有的思维能力,包括理解能力、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一般是四年完成,在这四年中既要学习公共基础课、法学基础课,又要培养法律实务技能,因此,美国实用主义思想在法律教学上的理念“利用最少的时间,掌握最多最实用的东西”对我国法学教育同样适用。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在人才培养上实现合作,符合职业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需求,有利于在有限的时间里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目标。 此外,我国法律实务部门长期以来面临着人才困境。一方面,法律实务部门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缺乏信心,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很难迅速适应执业需要,社会实践经验少,解决问题的能力低。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当今社会,伴随中国经济发展和和平崛起,更是缺乏在国际舞台能够使用外语维护中国国家法律利益、能够代表中国从事国际法律规则制定、实施以及解决国际法律纠纷的国际型卓越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法院等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面临充实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的压力,尤其是大量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法律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如何把办案经验和理论学习有效地结合起来,也是司法职业者必须面临的问题。实现高校和实务部门的合作是改观人才困境的有效途径。#p#分页标题#e# 地方院校,尤其是地处偏远、条件有限的高校还要看到自身的劣势所在,在法学教育的师资配备、硬件设施、资金支持等方面都有所欠缺。特色是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生存下来、发展下去的关键。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定位需要考虑三个因素:所处的时代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高等法学教育肩负的适应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责任;对自身办学条件和实力的客观估计。[2] 各个院校的法学教育不应该是一个模式的划定,而应是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各具特色。因此,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就在于:在强调大力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如何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如何为地方建设服务,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发展,为当地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大量的、合格的法律人才,保持和发扬专业办学优势的同时,凸显地方性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 三、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的具体模式 法学教育的发展是实现法律职业的基本前提,而法律职业的完善又会丰富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构成法学教育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动力。地方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有关法律实务性人才的培养合作应该是一种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式合作,合作的目的是实现院校、法律实务部门与地方建设的“三赢”局面。 下文以法院为例,探讨如何实现与高校的立体式合作: (一)把实现双向合作作为政府、院校和司法实务部门工作内容之一 实务部门以法院为例,可以在法院的政工科设置专门的人才培养合作负责点,设有专人负责安排、协调和高校的有关的人才培养合作工作的开展;高校的合作联系点可以直接设在院系,以便灵活、高效、自主地实现合作目的,而不用经过太多繁琐的审批环节,当然前提是已经获得所在学校的认可和资金支持。另外,合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分歧和问题,建议政府作为中间人可以从中协调,将督促高校与实务部门的人才合作培养、解决纠纷、提供后备支持及保障等纳入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内容。 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促成合作有利于合作培养实务性人才不再停于口头,流于形式,而能够真正地落到实处,真正解决法学教育、实务部门和地方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 (二)在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上发挥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办学的优势 一方面,实现审判、法官走进高校。法院不仅仅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在高校进行审判。审判活动结束后,可以请办理案件的法官为学生讲述办案的过程,回答学生有关案件办理方面的疑问,让学生体会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差异。高校还应该聘请一些有经验、高素质的法官走进学校,成为学生的实践指导老师,定期为学生答疑,参与学生的理论讨论,辅导学生的模拟审判活动等等,这样做能够弥补高校教师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所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让学生接触大量的形形色色的案件,了解真实的审判程序,了解实际,了解社会。学校还应该在法院等实务部门设立固定的学生专业实习点,改革现有的专业实习模式,设置观察性实习、体验性实习和针对性实习阶段,保障学生能够完成至少一次的全程式实习。[3] (三)在教师和实务部门执业人员的能力提升上实现合作 一方面,法院需要不断补充新鲜的血液,其执业人员也面临充实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的压力,高校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定期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的老师去法院讲课,为法官们在办案中遇到的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答疑,为法院工作人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更新他们的理论知识。教师还可以与法院工作人员组成团队,优势互补,申请、完成科研项目,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真正有效结合,打破过去双方合作少、交流少的局面。另一方面,鉴于相当一部分的法学教师都是在毕业后直接登上讲台,缺少或没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机会和经验,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教学和科研上难以避免纸上谈兵,高校与法院部门的人员可以定期地进行交流座谈,高校教师可以分批在法院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从根本上改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低,科研脱离实际,难以出有价值的学术成果的问题,最终实现科研促进教学,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实践能力强的法学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