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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理论是美国教育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于1986年正式提出的,布鲁斯•约翰斯通根据时代的发展情况不断发展、完善“成本分担”理论。他认为,高等教育的各种成本应由各受益主体即政府或者说纳税人、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私人或社会事业捐赠者四部分共同承担。我国学者王凌皓、苗淼认为,实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能够缓解高等教育经费紧张的问题,有利于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并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 一、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必要性 1.解决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不足问题的需要。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较之其他国家投入不足,使高等教育采取成本分担的形式成为必然。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我国高校普遍扩招,纷纷增设专业、扩建校区、增加和改善设施设备等,这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尽管近年来国家把教育的改革发展作为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全局的根本问题,已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由于财政能力的下降,我国公共教育经费占国民经济的比重目前仅为3%左右,还没有达到像有关政策目标设定的那样逐步上升,没有达到4%的预期水平。因此,推行成本分担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便成为高等院校的必然选择。 2.促进高等教育公平的需要。在社会发展、人均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通过高校收费的方式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给国家、高校、企业和学生家庭,增加了高等教育资源总量,从而可为更多的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从这个角度来说,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是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机会公平的。 3.经济活动多样化之使然。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日益精细,经济活动多样化特征日趋明显。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必须要求有教育活动的多样化做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成本仍然由政府“单挑”,必须使教育完全处于政府的严密控制下,就不利于教育多样化的实现。而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和政府一起分担教育成本,会使其对教育获得一定的影响权,进而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量身打造一批专业人才,使整个社会经济实现多种形式蓬勃发展成为可能。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成本分担的现状。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成本的现状是:成本分担多元化,但在主体分担的比例上却出现很多问题。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总量逐年增加,但政府投入在生均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却变化不大。相应的,学生个人和家庭、社会团体、私人企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无论在绝对数量上和相对比例上都呈上升趋势,尤其是高校收费改革后学生及其家庭所承担的比重增幅较大。 2.成本分担存在的问题。(1)教育成本分担比例达到或超过了社会大多数人能够承担的心理极限。据社科院2011年的《社会蓝皮书》数据表明,2010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4869元,其中有40%是实物性收入,还有20%必须用于第二年的生产开支。这样一来,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每年人均不足2000元,要供一个孩子读书,是非常困难的。(2)国家分担的比例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加。近年来,全国每年GDP增长率都在9%以上,一方面,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确实在增长,另一方面,政府投入与学校和学生增长幅度并不相称。这导致了从1999年扩招以来,学费收入成了高等学校经费来源的主要部分,政府和社会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不但没有提高,反而还在相对下降。(3)成本分担制度执行和落实出现偏差。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在执行成本分担制度时,没有考虑教育对象的接受能力,特别是没有考虑社会中低收入阶层、特别贫困阶层学生的承受能力,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在成本分担比例的控制上,没有充分的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和监控作用,客观上加剧了享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三、结论与对策 通过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角度来看,教育财政在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方面应该有进一步的改善,以下为相应的对策: 1.增加和优化国家教育投入。在保证政府处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优化国家教育投入,比如实行对高校的财政差别化支持,这样既可以充分合理利用资金,又不会出现国家对高校财政投入出现“大锅饭”的情况;此外,还可以探索利用教育券制度,进一步扩大低收入家庭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同时政府也可以对那些低收入家庭的高能力学生发放奖学金,或者也可以通过学校发放,以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 2.激励地方政府将更多的财政支出用于高等教育。在我国财政分权的体制下,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而且有些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是很高的。但是地方政府,特别是市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支持是很少的,究其原因,在于付出与收益的不平衡。按照高等教育的收益原则,分担高等教育的成本越多,从高等教育得到的收益也应该越大。但我国高等教育的招生是分省进行的,市级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支出并不能给该市带来更多的招生规模。为了激励地方政府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补贴力度,应该将高校所在地区的招生规模与地区政府的财政投入相联系,比如可以考虑让高校给予所在地市一定的额外招生名额,以鼓励市级政府更多地支持高等教育。 3.改革教育财政拨款制度。从分担教育成本的总量上来看,政府教育财政拨款要和教育生均成本以及学费相适应,建立“教育成本———财政拨款———学费”的互动机制,履行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教育规模、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由于我国政府对教育投入总量的不足,2009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59%,这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连续第四年增长,但仍未达到法定4%的比例,而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比例早已达到6%~7%,投入不足仍是困扰我国教育发展的瓶颈。从分担教育成本的形式上来看,政府除了直接给予财政补贴之外,还可采取间接资助的方式,除了对高校征地、基建、校办产业、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及教学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应有的援助外,向高校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也是分担教育成本的合理有效的途径。#p#分页标题#e# 4.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高校成本分担进行分类控制。在国家分担总成本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类别高校的具体情况,设计和采用不同的成本分担设计方案。(1)不同地区高校成本分担分类控制。中西部地区的高校,国家应分担更高比例的培养成本;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高校,国家应分担较低比例的培养成本。(2)不同层次高校成本分担分类控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培养对象主要应该是社会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主要培养的是高技能人才,国家应高分担或全分担成本,低收费或不收费,引导和鼓励这些家庭的子女学习应用技术。(3)不同专业高校成本分担分类控制。逐步在一些大学推行学费全免的政策,鼓励那些优秀的但是家庭收入不高的学生,能够没有任何负担地进入大学学习,费用由国家全部分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通过高低不同的学费,引导和鼓励学生选择国家急需的专业进行学习,体现国家对专业人才培养的结构要求和导向。 总之,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经费已经形成了由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社会捐资和集资、学杂费以及其他教育经费等多渠道分担的经费筹集体制,尽管人们对教育成本分担的褒贬不一,但成本分担的改革与实践应当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同时政府应坚定不移地大力支持高等教育的发展,在教育财政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如何高效发挥教育财政的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