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离岸业务战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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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离岸业务战略分析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ODI)不断扩大,企业正在加快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并形成跨国经营模式。而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水平无论从规模到质量都尚未达到较高水平,海外网点机构数量较少、海外业务占比较低、管理经验欠缺、在海外市场竞争力还较弱。我国企业跨国经营不断增加的国际化金融服务需求与相对落后的银行国际化发展现状之间构成了巨大的矛盾。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已刻不容缓,亟须加快发展离岸业务

发展离岸业务的可行性

商业银行离岸业务能够有效满足我国“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一是满足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可以通过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等,较好地满足境外企业一系列融资需求。二是帮助企业搭建境外业务运作的平台。离岸业务可以为企业搭建境内外一体化金融服务的桥梁,利用离岸金融市场更具国际化、自由化的环境,帮助企业建立经贸、投资的运作平台。三是降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成本。离岸业务受国内外的金融管制相对较少,它可以在自身不发生位移的情况下,在我国境内向遍布全球各地的境外企业提供全面的境外银行服务,实现了企业境外业务境内操作,有利于企业集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降低日常的经营与管理成本。四是有利于企业与银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商业银行离在岸一体化服务与企业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需求的有效对接,在降低客户交易成本的同时,使银行对企业的境内外业务有了全面的把握,大大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促进了银企关系的建立与进一步密切,使企业对金融资源的获取更加稳定与可靠。

商业银行离岸业务享有制度和技术保障。其一,《服务贸易总协定》为离岸业务的跨境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由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地区涉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而我国商业银行海外机构发展战略重点大多是世界上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因此,在海外客户数量不足以支持新设机构、以境外“商业存在”方式进入东道国提供金融服务。离岸业务可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和“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两种金融服务方式,向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其二,金融技术的发展为离岸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撑。基于先进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服务,可以将服务触角延伸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遍布世界各地的中资跨国经营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获得母国的离岸金融服务。这也为我国商业银行“追随客户”提供跟随式金融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条件。综上,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离岸业务,针对中资企业“走出去”后缺少母国银行金融支持的现状,发挥其不受经营地域限制、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为遍布世界各地的中资海外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经营离岸业务的基本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营销协同,是支持我国“走出去”企业发展的正确策略选择。离在岸营销协同是指商业银行以“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为目标客户,对商业银行内部各类营销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利用交叉营销、互动营销等多种营销形式,通过客户开发、产品开发、渠道、市场推广、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协同,最大限度地满足“走出去”企业境外金融服务需求的一种整合营销模式。客户开发协同。客户开发协同的核心是从在岸客户中开发离岸客户。为此,应调查了解在岸业务客户有无境外投资,在境外是否设立公司;从股权关系上看在岸客户和离岸客户是否为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及参股或控股的具体情况;分析离岸客户是否为在岸客户的分销商或原料采购商;分析在岸客户与离岸客户的商业往来是否构成一条完整的价值链。从而判断这些客户对商业银行离在岸协同服务是否具有内在需求以及需求程度。具体而言,客户开发协同的目标客户是我国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开展跨国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的海外公司,国内民营企业的海外公司,境外上市的红筹公司,为节约运营成本、实现合理避税而业务重心和管理人员主要集中在国内的中小企业海外公司。产品开发协同。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协同所具有的内部化优势,全面分析离岸公司和在岸公司之间所形成贸易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性质和特点,据此了解和掌握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内保外贷”即商业银行在岸机构提供担保,离岸经营机构授信,借助在岸公司的信用和所提供的担保,满足“走出去”企业融资需求;结合境外企业和境内企业的贸易链条,创新系列贸易融资产品,如离在岸背对背信用证、离在岸联动保理、离在岸联动押汇、离在岸协同项下福费廷、委托融资、委托开证等;在中间业务产品开发上,根据客户资金交易性质和外汇资金管理要求,开发离在岸协同账户监管和离在岸协同外汇资金管理服务等。

渠道协同。在遵守我国现有的监管法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可以凭借国内庞大的网络机构,进行产品销售、客户咨询、信息收集、业务传递、客户关系维护等相关工作。市场推广协同。我国商业银行应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在推广在岸业务的同时,推广离岸业务,使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对离岸业务的特点、优势、产品与服务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并将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营销协同所创造的竞争优势充分展示出来,提高市场推广的效果。客户关系管理协同。在离在岸客户关系管理协同中,商业银行应将同一集团的在岸客户和离岸客户视为一个整体,将其往来关系和合作层次、离岸客户和在岸客户对银行的贡献度、离岸客户和在岸客户的满意度等方面全部纳入同一客户的层面来考虑,扩大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的视野,加强与重点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

离岸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监管法规需要完善。现行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颁布至今已逾10年,部分内容已经明显落后于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离岸业务实践,甚至一些监管政策之间存在矛盾。中外资银行在离岸业务市场准入方面标准不一致。虽然《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中资银行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开展离岸业务。但该办法自颁布以来,截至目前监管机构只批准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银行4家中资银行开展离岸业务。而外资银行由于在离岸业务方面没有市场准入的限制,积极争取中国“走出去”企业的离岸业务,近年来在华业务也得到了有利的发展。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企业国际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未来离岸业务将是各家银行利润增长和金融服务创新方面新的“蓝海”。迫切需要改变中外资银行在离岸业务准入方面的不平等状况,进一步放开试点银行,积极培育中资银行在离岸业务方面的竞争力。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的税收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法规,缺乏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关于离岸业务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国外在这方面已经十分成熟。国际主要金融中心为了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纷纷降低本国税收。为了给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类似的投资环境和金融服务环境,一方面要出台离岸业务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离岸业务的税率,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实施离岸优惠税收,甚至可采用零税收,推动银行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p#分页标题#e#

推动离岸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尽快修订《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将我国境内的中外资银行离岸业务纳入统一的监管范围,改变中外资银行在离岸业务市场准入上的不平等现状;扩大离岸业务服务对象,将离岸业务的服务对象由非居民适度扩大到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如H股公司)、实施外汇资金集中营运管理的跨国公司、劳务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办事机构;获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所属的分支机构开办离岸业务;明确离岸资金和在岸资金在分离的基础上,可以适度渗透;增加离岸账户“职业保密”和“税务制度”两部分内容,对离岸账户保密义务和保密例外作出规定,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离岸业务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加大我国商业银行离岸业务对“走出去”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经营离岸业务的商业银行对外担保额度,通过“内保外贷”授信安排方式,解决我国“走出去”企业境外融资难问题。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离岸人民币业务。以此扩大商业银行离岸业务经营范围,促进离岸业务的发展,也可以为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积累经验。加快区域性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以上海浦东新区和天津滨海新区为核心,同时利用深圳毗邻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加快上海、天津和深圳等区域性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步伐,提高我国金融国际化水平,为我国商业银行通过离岸业务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