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设置村镇银行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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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设置村镇银行的潜在风险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支持“三农”的政策力度逐年加大,金融机构的反应也很强烈,特别是商业银行已完成股份制改革,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通过各种路径进入农村市场,纷纷设立村镇银行。吉林地区五个县中,已有三个县设立了村镇银行,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农村的信用风险依然存在。近年来,农村信用环境有了一些改善,但仍有部分农户履约意识不强、诚信意识较差,恶意逃费银行债务,甚至部分村社干部参与截留信贷资金、收取好处费和“扒皮”等违法活动,导致银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银行形象受到损害。   经营风险。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相对法人客户成本较高,由于农户贷款户数多、额度小、覆盖面大,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设备利用率低。与法人客户比,管理农户贷款必然需要增加大量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运钞费和业务工本费支出,单位成本明显高于法人客户贷款。   农业风险因素日益复杂。现在的农民面对着多方位、多层次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货币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等,这些风险都或多或少地波及农业生产。以畜牧业为主的多种经营项目,由于受市场波动影响,风险相对较高。目前国家还没有畜禽产品价格保护或调节政策,相关部门还没有建立针对畜牧业养殖的风险补偿机制,给投放养殖业贷款带来较大风险。   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村镇银行管理风险。一方面是经营行、社没有进行充分的贷前调查,对农户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充分,容易发生重复发放贷款现象。据调查,目前村镇银行只有五六个信贷员,要承担农户的信贷管理,工作难以深入细致;另一方面是信息共享平台缺失,行社间竞争无序,信贷资金存在潜在风险。目前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信息没有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农户贷款发放没有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户贷款又查不到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信息。   政策风险。村镇银行没有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只能以存放同业的方式来调剂闲置资金,而村镇银行存放同业,特别是异地存放同业,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都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另外,部分规定限制了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的拓展。如最大单户贷款比例限制过于严格,束缚了村镇银行对潜在中小企业市场的营销竞争,导致企业客户流失。   鉴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严格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政策。村镇银行设立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原则,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二是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三是必须严格监管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注重风险防范;四是必须坚持政策激励原则,进一步完善财税、货币、监管等方面政策,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正向激励和引导;五是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紧密结合实际,有序推进。   第二,设立村镇银行时,要深入农村,对辖内农户金融服务需求进行调查。为全面掌握农业生产资金投向和服务需求情况,抽调信贷员、风险合规部成员、审计部成员组成的调查小组深入周边各乡镇村屯,了解掌握农业生产资金需求,资金用途和贷款额度等。加强与地方农业、渔业和农资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全面了解农民春耕备播、地方产业政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项目规划等情况,详细了解金融服务需求情况。   第三,完善村镇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使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并在服务“三农”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有关部门应扩大村镇银行的贷款权限,减少资本金比例对单户企业或个人的贷款额度限制,做到既能留住优质客户,又能切实支持“三农”的发展。在量化考核方面,要规定村镇银行对当地“三农”的信贷投入不得低于70%,吸收的存款原则上应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上,防止“资金进城”和“农转非”现象的发生。   第四,农村金融机构要逐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从风险控制角度看,竞争双方应建立共同抵御金融风险的机制,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建议农村金融机构自上而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经营行、社及客户经理根据辖区的行业形势及客户的经营状况,对于发现的风险信息及时风险预警信号,果断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同时,对所有从业人员,可以开展有组织的系统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个人征信工作的建设步伐。在目前辖区客观条件不成熟的前提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行、社之间尽早实现简易的客户信息的共享,及时遏制贷款投放过程中存在的操作风险,实现信贷投放的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