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体制论文:当前物管矛盾形成因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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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体制论文:当前物管矛盾形成因由分析

本文作者:李小静 单位: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铭矿

目前,出现了物业管理区域中有很多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前是开发商留下来的下属企业,开发企业职工的小区内可以聘请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这样在小区里面会出现两个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只能看着两个物业公司打架而没有办法。第二个现象是,有的小区很大,有4000到5000住户,成立业主委员会时需要2/3的业主同意,这是一个成本很高的会议,很难按要求达到2/3的业主同意,于是业主委员会很难成立,或者说很难合法成立,当发生问题时业主会否认业主委员会的存在,或不遵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定的物业合同,拒绝交费导致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产生矛盾。第三个现象是,业主委员会没有经济地位,所有的费用由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这样会出现有的物业公司卷款而逃的现象,物业公司走了业主没有办法,整个物业管理就会瘫痪,业主委员会没有资金,无法行使正当的监管权利,小区管理出现管理混乱状态,纠纷产生。物业公司和公共服务行业之间的矛盾(行政服务与市场服务之间的矛盾,也可说是垄断和市场的矛盾)。

目前,公共服务收费不能到最终客户,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大都由物业公司出面收取,即使少数部门做到收费到最终客户,因为服务不到位,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仍不满意。公共服务部门动辄停水、停电、罚款解决问题,造成物业公司夹在这些部门和业主之间,左右为难,矛盾重重。物业公司和服务人员、业主之间的矛盾(服务质量与费用匹配矛盾)。首先,物业公司和服务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为了节约成本,物业公司和服务人员之间不是以服务标准为主,而是以工资(或利润)多少为纽带,这样常常出现服务人员少,工作量大,工资低,当然会出现服务质量差的现象。由于物业公司不代表业主的利益,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以自身利益为先,态度含糊,加上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或有的小区根本就没有业主委员会,导致无人能代表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于是出现了业主不满服务质量寻找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发生推诿现象。另外,也出现物业公司服务内容和业主要求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如物业公司收着二级服务费用,按三级服务内容服务的现象,导致业主拒绝交费,物业公司拒绝服务,小区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

在房地产的前期开发中,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为这些矛盾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在土地开发之初,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似乎显得更为重要,开发商处在被管理的地位,特别是大多数地方政府盲目追求GDP数值,买卖土地就成了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利的方法,资金的强大力量把政府和开发商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为了共同的利益,加之立法滞后,于是政府监管开发商的职能就出现了监管难、甚至不监管的局面,于是就出现了未建预售的不合法楼盘、老百姓在需求强大的面前,盲目信任开发商等于相信政府(因为地是从政府手中拿的,理所当然政府是要负监管责任的),实际情况是开发商经常欺骗老百姓,于是出现了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绿化面积、房屋面积缩水、质量差、设施设备短缺等不符合合同标准的问题,甚至有开发商携款而逃坑害百姓的事发生。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由一个中间组织去面对各个业主,以便为自己开脱,而此时各个物业公司为了能接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出现在开发商面前,法律上定为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和物业公司,按法律要求此时的物业公司只负责公共部分管理,公共设施短缺、不合格的问题就此掩盖(真正行使这部分权利的主体—业主委员会还未成立);而业主自有部分的承接查验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问题,但迫于自身利益,物业公司替开发商行使了剥夺户主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如以不给钥匙、转嫁费用、停电、停水要挟户主,使得业主找不到开发商,难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把开发商遗留的矛盾接转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矛盾就此产生。此时的矛盾是政府、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这几个利益体之间,为了平衡内部利益矛盾而“团结”起来转嫁矛盾给业主而且立法滞后产生的。

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未能合法成立,出现互不“买账”的现象,有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临时成立的,当然代表开发商的利益。我国物业管理法规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试行阶段,法律不完善、不健全,不能保护业主权益,这样即使是合法成立的物业公司,业主也不会认可。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权利,如物业公司服务合同是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而费用是直接向每个业主收取的,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在经济上制约物业公司,也不能有效行驶监督权。

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群众必须接受的服务行业由大型国企垄断,缺乏竞争,服务不到位,使这些垄断企业易产生惟我独尊,发号施令的现象。政府行政部门立法滞后,监管不力,导致出现这些问题后,管理不力,受损企业无法申述,抗拒无力,又离不开这些服务,只好忍气吞声,转嫁成本。首先是权利的不对等。在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时,合同主体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出现问题时,物业公司面对的是各种各样要求的业主;而收取费用时直接面对的是每个业主,这种权力不对等导致物业公司耗时耗力,举步为艰地经营企业,甚至亏损、倒闭。还有费用不匹配的现象存在,导致服务人员和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如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服务工作质量不对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费用不对等等现象。以上这些原因总结起来有:政府存在与民争利行为,这是一切矛盾的根源。法律制度不健全,如:制度不可执行性、服务范围不确定性,服务标准不可测量性、权利不对等性。政府行政监管滞后是造成目前物业管理问题众多的主要原因之一。市场不规范性,如垄断长期存在。

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法制化管理,建立具有政府职能的专业化监督机构,政府必须发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在目前市场条件下,要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只靠行业自律或通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商是不可能的,由于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标准没有形成,走完全市场化道路,通过市场调节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也是不可行的。所以,政府必须行使立法、执法职能。首先保证优生原则,就是一个前期物业管理,政府如何控制一个优等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出现代表开发商利益的物业公司,政府严格禁止与开发商权利不对等的物业公司充当前期物业管理,或说应该由独立合法的、能真正有能力公平地担当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担任,如果出现信任危机,特别是业主对其不认可的现象,政府应有责任取消该物业公司的牌照或降低其等级,严格对业主把关。二是后期物业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不能由同一个物业公司承担,这样能有效避免物业公司又服务开发商又服务业主,因利益的取向替开发商承担不必要的义务,伤害业主利益,物业公司自己也左右为难,举步维艰。#p#分页标题#e#

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可以分成4个阶段,顾问阶段、介入阶段、保修阶段、正常的管理阶段。应该说只有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是业主买单的,剩下三个阶段都不应该由业主买单,应该是开发商或者是施工方他们都要承担起责任,业主承担正常管理的成本费用,不同的服务内容对象决定不同的服务内容,向谁服务向谁要钱,不能全部转嫁在业主头上,就是责权利应相匹配,权力和义务要对等、服务和费用要对等。明确公共区域,并有可行的方式公示给全体业主,制定物业服务可测量标准,使服务和费用相匹配,权利和责任相对等,真正使物业服务作为“商品”走向市场。由于目前物业管理行业还在起步阶段,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人员参差不齐,对公共区域的划分、物业服务的可量标准也研究较多,出台较少,现实管理中经常存在的服务标准和费用不对等导致发生矛盾的原因中,70%的纠纷是因为服务标准含糊不清、没有衡量标准,导致物业和业主的纠纷发生。政府应该从民生优先考虑尽快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