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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经济全球化、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经济的全球化,加快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形成和扩大,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更为多元化。同时,经济的全球化,也带来了高等教育的全球化,这就意味着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乃至人才规格要与国际接轨。这些都给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以往法学院校培养的纯学术型、研究型法律人才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求。经济的全球化并非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而是全方位的接触与碰撞,这就要求法律人才既要有直接参与国际诉讼的技巧和能力,直接外国人在国内的诉讼案件或直接到国外出庭参加诉讼,又要有处理投资、贸易、金融、电子商务、网络服务等一系列国际上最前沿和最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法律事务的技巧和能力[2]。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已逐步向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一体化方向发展,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的理念已在法学界得到共识。素质教育不仅仅包括法律素质,而且还包括思想素质、人文素质等,要通过实行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具有广泛的知识背景,掌握工具性的技能,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正在倡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推进了法律共同体的构建,它已从制度上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起来,实现了法律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及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目标的一元化。在此情形下,法学教育不仅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教育,而且还要不断加强学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因此,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有效地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人才是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 二、检讨与反思——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许多成绩,也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教育体制、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不一而足。本文囿于文章主题所限,仅谈法学教学中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与方法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 由于教育体制模式的不同,各国关于法学学生的培养目标和模式差异较大。在美国,其法学教学放在研究生阶段,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是进入法学院学习的必备条件,法学院入门门槛较高,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就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综合能力和认知能力,这是绝对的精英化职业教育。同时,美国法学教育目标非常明确,即培育律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非常 注重对学生法学实务能力的培养,而对其它能力的培养早在学生入法学院前已经交给其它学科来承担了,因此,法学学士一毕业就能很娴熟地将自己的法律知识应用于实践,能在实务部门中独当一面。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主要是普及型教育和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即通识教育。通识教育侧重于对成文法制度体系下基本的人文知识、基础法律知识的传输和一些简单的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法学教育只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我国的法学学生从高中阶段直接招生进入本科学习,学生既缺乏必备的社会知识和人生阅历,又没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社科知识,且我国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法学院的学生学习四年毕业后,能具体运用法学知识认识问题、处理问题,能马上胜任实务工作的人非常有限。可见,我国本科法学职业化教育的不强,凸显了法学教学目标的缺陷。 2.跨学科融合度不高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课程,又与其它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言: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必须不断从其它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因此,学好法学不仅仅要求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如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逻辑学、社会学等人文政治的多学科知识,且有些还与自然学科关系密切。事实上,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的法学学生较侧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而忽视了对其它学科理论的开放性接受。而如今的社会,变化万千,很少会出现一个法律事务是单单与法律有关,其往往涉及着其它的社会因素,要妥善解决这些法律问题就得具备各种知识。因此,对跨学科教学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是非常有必要的。 3.被动教学方法不科学 目前,在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中,教师大多数使用的仍是填鸭式的讲授方法,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听,缺乏主动性与参与意识,学生没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见解,再加之法学理论又过于抽象,难以理解和消化,因此就造成了“学生上课记笔记、下课补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扔笔记”的局面,这也导致了学生在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具体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一旦遇到要处理的实务问题,则束手无策。虽然有些院校在课堂上进行了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方法的尝试,也得到了一些收益,但从总体上说目前的法学教育还是没有脱离被动教学的模式。因此,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新颖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合作精神,提高思辩能力是培养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路径选择——科学的教学理念与正确的教学方法的确立 教育理念是我们对教育的一种价值判断,且影响着整个教学活动。从科学的教学目标来看,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既应承担着大众高等教育的任务,为社会输送懂专业的实务型、复合型人才,又应担负着为研究生阶段的精英教育输送有潜质的研究型人才的任务。据此,我们的教育理念也应与之相配套,并设置科学的教学方法。 1.知识素养:基础课+专业课程+特色专业教育 作为一名合格的复合应用型法律人才其知识素养须以基础学科为底子,以专业知识为主干,以技术应用为主线,形成交叉融合的知识结构。这就要求其基础性知识要“足够、扎实”,专业化知识要“实用、管用”[3],且能将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其它学科相结合,形成自身既有专业又有特色的法学人才。首先,课程设置要突出“厚基础、强能力”的特点,在合理安排基础必修课的基础上,可以扩大选修课的范围,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以便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志向自由地选择各类选修课。其次,课程结构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在保持传统课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础上,应增加一些社会发展中新兴领域的法律知识,如法律英语、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知识,使课程总量和信息量得到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也得以拓宽。再次,法学学科和其它学科之间是相互渗透、交叉和融合的,因此,增开一些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课程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增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人文社科、文化底蕴及科技知识等综合素养。最后,法学院可以结合自身所在学校的特色开设一些有相关联的课程,建立起以法学为主、多种相关学科并存的综合性学科体系和专业结构。现今对外经贸大学的“三精通”和南方医科大学的“医法交融”都是很好的范例,我校法学专业也将其与会计学、管理学相结合,这样的结合目的都是为了将法学学生培养成为复合应用型的人才,同时也使学生的就业路径得到拓宽。#p#分页标题#e# 2.能力素养:专业学习+实践课程+实习环节 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实践性的学科特点。法学不仅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它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只有在一个又一个具体案件的解决中才能体现出其生命力,否则,法学教育就只能是纸上谈兵。[4] 因此,复合型、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仅靠理论教学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加大实践教学力度,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构建一套实践教学体系。 模拟法庭实验课。模拟法庭实验课突出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弥补法学传统教学的缺憾。比如,把“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的实践课程开为限制选修课,在学生学完诉讼法后,随后开设民事诉讼模拟实验课、刑事诉讼模拟实验课、行政诉讼模拟实验课。通过开设模拟实验课,让学生自己深入到案件的整个过程,庭前对案件进行分析,庭审过程中对程序进行把握、庭后对案件进行判决,这一系列的过程无形中就提升了学生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当然,模拟实验课教学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有较高的理论知识,还得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也促使教师“走出去”,积累丰富实践经验以胜任其教学。 诊所式法学教学。诊所式法学教学指的是法学学生在律师或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参与到律师通常所做的行为中来,包括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同时,诊所式教育还包括监督和指导学生从各种角度观察问题,以便他们了解社会政策和程序的法律过程[5]。一般来说,诊所教育包括三类:一是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二是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三是模拟诊所。上述所提及的模拟法庭实验教学虽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参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推理能力,但是法律实践中的其它的一些重要技能却被忽视,如接待当事人、与对方谈判、收集证据等,同时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责任感也未被正视。而诊所式教学让学生面对的问题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形是相似的,学生须以一个专业法律人士的角度去分析、解决问题,积极地参与到整个案件中,充分发挥其能动性,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其法律实践技能,同时也能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为重要的是能让学生体会作为一个法律人职业要求的责任感。 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检验法学学生所学知识综合运用的一种重要途径。然而,就目前而言,其效果并不理想。在大多数法学院校,其专业实习一般都放在第7学期,而此阶段,有的学生考研、有的学生考司法,专业实习也就虚有其名,往往是在实习结束时找熟人在实习鉴定表上盖章完事。虽然有的学生是在法院实习,但成天除了订案卷还是订案卷,其专业实习的目的完全没有达到。因此,法学院应重视专业实习,将实习学生分成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专门的指导教师,最为关键的是这个指导教师应真正做到与实习单位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一道对学生进行具体指导,共同制定具体实习的目标和方案,共同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最后,还要做到对每个学生的实习做真正的总结报告,而不是形式上的大总结。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专业实习的作用,使学生能用实践去检验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真正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3.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学生讨论+案例教学 (1)将课堂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课堂讲授是基础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方法,通过教师的课堂讲授,有利于学生对抽象的、复杂的法学理论的理解,且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渊博的知识、善辩的口才、严密的思维等也会激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热爱和法律素养的提高。但是,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注意的是要摒弃“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大胆启用以师生双向交流的启发式的教学方法,用法律人的视角探讨当今社会中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采取专题讲授、与学生共同讨论等方式,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去分析和阐述,通过与学生的共同讨论,不仅能培养学生对学科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而且还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难题的能力。 (2)引入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国法学院采用的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集启发式、讨论式、民主式、互动式于一体的教学法,教师选择一些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让学生展开讨论,教师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只起到指导作用,更多的是让学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探讨问题、分析问题,从而形成一种强烈的外部刺激,引起学生的高度兴趣和注意,继而产生主动性、探索性、信息加工的自主性以及合作性、交互性的学习方式。案例教学法不仅能够拓展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而且能让学生获得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