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人才管理与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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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人才管理与培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何构建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成为从事法学教育的高校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什么是法学人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其涵盖了很多种意思,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其含义也有所区别,这就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应变策略。一般学者将法学人才区分为四种:从事基础法律工作的普通型法学人才;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研究型法学人才;从事法学实践及理论研究并取得重要成就的法学精英型人才;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具有一定法律职业能力水平的法学应用型人才。这四种法学人才,除了法学精英的形成需要具备很多因素外,其他三种人才的形成都与其相应的人才培养模式直接相关,一个人才培养模式是否有效决定了人才培养的成败。因此,笔者从我国现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应定位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上,明确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合理构建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途径。   一、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沿袭了原苏联所谓的“对口教育”、“专才教育”模式。但是又没有完全模仿原苏联的这种教育模式,而是采用细化专业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具体来说,就是把法学这门学科细化为若干个专业来进行不同方面的人才培养,例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我们可以把法学这种人才培养模式称之为“细化专业的个别培养模式”。这种培养模式主要具有四个特点:其一,法学专业具有多门化特点。一般高校都把法学分为多个专业,例如,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若干专业。这就人为地把法学分割成多个方面,使其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其二,法学培养设置依据具有部门化特点。现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法律部门和法律岗位的具体需求为依据,依据不同的需求其教学知识的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其三,法学人才素质体现为专门化特点。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人才仅适合某一领域的法学需求,因此,其只对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学习,缺乏全面和专业的法学知识教育。其四,法学培养目标具有单一化特点。   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一般定位在基础法律部门上,如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可以看出,培养目标是比较明确具体的。   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上发挥了一定的重要作用。   首先培养了大批的专业人才,满足了一些法律部门的需求。   其次,该模式的发展和建立逐步稳固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实现了由政法教育向法学教育的转变”。最后,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培养了一批适合教学研究的法学人才,为法学科学研究的发展储备了一定的人力资源。   虽然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仍应该意识到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人才要求又有所更新,因此,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对人才新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弊端。其一,把法学人为地分割成各个专业不利于法学学科的发展。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其实是一个整体的学科,即使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也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因此,对于法学教育来说,把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教学是较为科学合理的,可以更有效地反映法律内部的逻辑关系。其二,专业细化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利于综合素质人才的培养。不管是哪一个法学实践领域对人才的需求都不是片面的、单一的,所以不能只是培养对应职业要求的专业人才。作为一个法学应用型人才,不能只具备本专业的知识,还有对社会、工作以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法律知识都要有所涉及,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是很难实现的。其三,现行人才培养模式不利于学生的就业,与社会需求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学生在学校学到的是法学的某一个专业,在毕业选择上只能从事该法学专业的工作,这对于学生择业有很大的限制。同时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现今社会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有所出入,传统教育的纯课堂教学使学生只具有理论知识,实践操作能力较差,缺乏处理实务问题的能力,这显然不是我国现代社会所需求的人才。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具备综合素质的“全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适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是有必要的,而且也是较为紧迫的。   二、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及其定位   1.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   法学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门学科,首先应该明确其人才培养目标。这是完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关键的核心所在。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提出了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着重体现了对于学生素质及能力方面的教育和培养。我国在法学教育上一直以为政治服务为出发点,不管是在教学还是人才培养方面都体现了政治的需要,这样没有很好地体现法律自身的学科特点和职业方向之间的内在联系。这在我国很多法律相关职业中都有所体现,在法院、检察院以及一些其他的法律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法学教育出身,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国家想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其法律职业的专门性特点非常明显,“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为重要的传统特征之一”。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适应我国社会需求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   其实对于法学人才而言,不外乎有两种类型:一是科研型人才,二是应用型人才。而对于科研型人才来说,其培养需要很多种因素相结合,不是一般的普通高校可以完成的,只能由部分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学校来承担。所以大多数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都应该是应用型的,能适应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学职业的需求。总之,我们现今应立足于社会的职业需求,培养全面的具有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即我们培养的是“通才”而非“专才”,这就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的适应能力。#p#分页标题#e#   2.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   我国高校承担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般是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那么这种应用型人才应如何定位?一般来说,我们想要制定一个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都要依据该学科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而往往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又受到社会及其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对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应立足于现今社会发展的方向,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体制,满足经济、法律、世界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总之,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来说,不能简单定位于“通才”或“专才”,不管什么样的人才首先其定位都是满足社会需要、适应社会发展,这是个前提和基础。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应定位于以基础教育为本,奠定扎实的基础知识,培养其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首先应该具有基本的职业道德,还要具有基础的专业知识,最后应该具有全面的知识结构。具体来说,一个法律应用型人才应该同时具备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三、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人才培养方式———实践教学   法学是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因此,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实践环节来进行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而“目前中国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因此,必须改革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的法学教学环境”。   目前我们大多数高校培养的都是应用型的人才。既然要应用,就应立足于实践教学环节,在学校期间加强学生实践教学,在实践中进行理论教学,把理论应用在实践环节中,拓宽实践环节的方式和手段,可以借鉴西方的一些先进经验,例如美国的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   2.人才培养理念———专才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   我国法学教育从设立最初至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这一阶段法学人才培养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部门人才的短缺,由于这种政治需求决定这一时期法学人才培养注重专业知识的掌握,是一种“专才”教育。第二个阶段是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由于这个时期是我国经济对外飞速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大大拓宽了经济主体的形式,对于学生增加其就业的选择空间,法学学生就业已经不再局限在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还可以选择金融、企业、保险等行业。这个时期对于高校法学教育来说不能再局限在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上,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个阶段是90年代初至今,这是个法学教育不断发展的阶段。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为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各高校开始重视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在传统法学知识教育的基础上,开设相关的边缘学科,有益于培养全面的应用型人才。   法学教育经历的三个阶段体现了法学人才培养的经过,第一个阶段是专才教育,第二个阶段是通识教育,最后一个阶段是二者相结合。可见,专才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更有利于培养全面的综合性人才,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   3.人才培养效果———法律专业考试   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想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经过法律专业考试,也就是司法考试。国家的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统一的准入资格考试,通过考试进行人员的筛选,保障了我国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这也是我国高校对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而且随着近几年司法考试的改革,我们也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试,因此司法考试的成绩代表了学生综合素质的能力,能否通过司法考试是学生能否成为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关键所在。同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是对高校教学成果的检验,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可见,司法考试对于高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应致力于人才全方位的发展,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