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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后,福利旅游的对象逐步扩大化。目前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福利(社会)旅游机构为1963年成立于布鲁塞尔的国际社会(福利)旅游机构(International Bureau of SocialTourism,简称BITS)。
就亚洲而言,福利(社会)旅游推广比较成功的国家是韩国和日本,他们都有成熟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体系。我国福利(社会)旅游在2008年被初次提出。国家旅游局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司长祝善忠在上海透露,国家旅游局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国民休闲计划”,以促使更多市民参与到国内旅游活动中,该计划包括奖励旅游、福利旅游、修学旅游、银发旅游等(2008年11月20日《新快报》)。2008年底,为拉动旅游消费市场,缓解金融危机的冲击,广东省率先出台《关于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成为全国首个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试点”。之后,浙江、山东、江苏、北京等不少省市也纷纷出台了各自的旅游休闲计划。国家层面的《国民休闲纲要》也在酝酿之中,在《纲要》内容中就涉及到了福利旅游。
国内外研究进展
以“福利(社会)旅游”、“社会旅游”或者“补贴性旅游”作为关键词,搜索年限为1980~2011年,在中国期刊网搜得相关文献10篇,维普资讯网相关文献2篇,万方数据库相关文献9篇。在外文文献网Elsevier Science direct中与“social tourism”有关的研究文献共计838篇,其中直接探讨social tourism的文献介绍如下。
1.外文研究文献述评
从所查阅到的国外文献资料中,关于福利(社会)旅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福利(社会)旅游的概念界定和特定群体的旅游行为对社会政策的影响等方面。
(1)福利(社会)旅游概念的研究
福利(社会)旅游概念的辨析基本上从其对象和强调社会权利两个方面入手。对象的界定可以辨析出福利旅游研究主体,强调社会权利则可以界定研究的意义。
①福利(社会)旅游的对象研究
国外关于其对象的界定从最初的低收入群体逐步扩展到社会弱势群体中,体现在以下方面。最早关于福利(社会)旅游概念的研究是Hunziker.W在1951年社会旅游代表大会上(International Tourists Alliance ScientificeCommission)的Social Tourism: Its Nature andProblems一文,“社会旅游是一种由低收入群体进行的旅游,它是一种特殊的旅行形式,所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与众不同”[1],清晰地界定了福利(社会)旅游的对象为“低收入群体”及其旅游的特征。该定义对日后研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使得低收入群体的旅游活动开始引起旅游业界的重视。学者Milman Ady提出了另一种定义:“社会旅游是指那些在没有社会干预的情况下,自己无法承担费用的群体所进行的一种旅游形式,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个人所加入的协会的帮助便不可能实现的旅行。”
在1971年国际社会(福利)旅游机构(BITS)的会议上,成员一致认为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和组织都应该为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等其他各种原因造成的旅行困难或受到限制的群体提供旅行费用、旅行信息等支持性的服务,或对其使用的非赢利性的休闲设施给予资金支持的社会政策,从而保障每个公民的休闲观光权利。该机构重点扩大了福利(社会)旅游的服务对象,从经济相对贫困的对象扩展到了包括身体、精神或其他旅行困难的弱势群体。EuropeanCommission(1993)提出福利(社会)旅游是由一些组织、社团或者贸易联盟发起的,用以资助或者帮助相对贫困阶层实现无障碍参与旅游活动的社会行为。
②强调福利(社会)旅游权利的普遍化
国外对福利旅游社会权利的肯定着重关注休闲权、旅游权的社会平等机会。各个国家和社会组织都应该创造条件使所有公民的该权利可以得到经济法律或社会保障。世界旅游组织(WTO)在1978年年会上提出福利(社会)旅游是为了追求社会公平的目标,使不能充分享受休息权的公民都能充分享受到休闲的权利。
1980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世界旅游组织大会上发表的《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全面提出了3点问题:一、旅游权利问题 ;二、旅游环境问题,三、国内旅游地位问题 ,并指出:“发展旅游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活质量并为所有的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世界观光大会在1982年提出各国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营造相应的社会环境,使社会群体都能充分享受休息、休假及带薪假日的权利。European Economic &Social Committee(2006)提出欧洲福利(社会)旅游由3部分构成:a.由于经济条件、身体上或心理上缺陷、个人或家庭困难、地理条件等因素制约的人们;b.公共或个人机构、公司、贸易联盟或其他组织提供资金或其他方面帮助;c.由b资助或帮助对象a广泛地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来,以体现社会的公平进步。
综上所述,不管是学者还是旅游组织对“福利(社会)旅游” 定义的界定都集中在了“使得那些因存在经济、生理或心理等问题而不能正常享受旅游活动的群体可以在政府、慈善机构等帮助下无障碍实现其旅游需求,享受旅游乐趣”。
(2)特定群体的福利(社会)旅游行为效果研究
欧洲的社会规范中,国家的福利政策比较完善,各个阶层的人群都可以通过不同的社会组织资助或者国家法律保障获得其休闲权,研究这些特定群体的福利(社会)旅游状况更多的是为国家政策服务,以体现其社会平等的宗旨。从所查阅到的文献来看,学者们一般都会以欧洲传统的节假日旅游活动资助来作为其研究的基本点,通过对特定群体的旅游行为分析来解释福利(社会)旅游对其日常生活作用或其自身旅游行为面临的问题。关于特定群体的福利(社会)旅游一般集中在低收入家庭、全职家庭妇女、福利院儿童和疾病患者的旅游行为研究,主要包括:Smith,V and H.Hughes[2](1999)的Disadvantaged Families and Meaning of the Holiday通过对由于经济和环境原因而几乎不参加度假活动的10个全职家庭妇女的家庭调查,对比分析其参加旅游活动前后的生活状态,总结出了度假对于她们明显的意义和度假经历对她们日常生活的影响 。Hazel.Zeal[3](2005)Holidays for Childrenand Families in Need:An Exploration of theResearch and Policy Context of Social Tourism inthe UK一文以英国为例,从政策研究指导的角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节假日,以问卷调查、在线访问等方法,得出假期休闲对孩子生活和家庭稳定的不可忽视的作用,希望此文的结论可以引起各方的重视并将福利(社会)旅游纳入到国家的议事日程中 。Philippa Hunter-gone的The Perceived Effectsof Holidays-taking on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Patients Treated for Cancer(2003)和Youngepeople ,Holidaytaking and Cancer(2004)两篇文章中都是以癌症患者(特选了皮肤癌患者,样本均来自UK)这一特定群体的假期旅行活动为研究对象,试图找出疾病患者的个人假期旅游对其个人健康、社会效果、自我认同和重获自信等4个方面的影响,通过旅行前和旅行后的对比分析出其在旅行活动中的障碍——固有的(对旅行机会的自我认识)、环境上(旅行环境和社会歧视环境)的和群体上的相互影响,提出政府和组织应该关注特殊人群的旅游需要,营造相应的社会环境,旅游社、交通运输部门、住宿业等担负其社会责任,激发那些患者旅行者的旅游热情。Neil.Carr(2005)在Poverty,Debt andConspicuous Consumption:University StudentsTo u r i s m E x p e r i e n c e 中对赫特福德郡大学(University of Hertfordshire)1999~2000年的学生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发现学生的假期旅行费用来自个人日常打工、父母资助或者银行贷款。研究表明,学生假期旅行开支占了他们收入的很大比例。总的来说,数据显示,尽管学生的经济状况不如人意,学生对旅游的追求依然保持了较高的热情 。#p#分页标题#e#
从以上的文献可以看出,国外福利旅游行为研究选取的样本比较广泛,侧重于细化研究对象的不同需求和行为,研究结论的可操作性较强。
(3)福利(社会)旅游的社会政策研究
对社会支持政策的影响研究占据了该领域的半壁江山,一般都以社会文化学、伦理、道德,旅游人类学、福利经济学等角度作为切入点,通过选取一个特定的研究群体,同时这些群体有固定的社会组织资助,来完成福利(社会)旅游的社会支持政策研究。而得出的结论集中在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支持和慈善或企事业机构的微观支持。
①福利(社会)旅游的资助问题
对这一问题争论的焦点在于资助的来源是来自政府的财政还是社会组织的资金,或者是二者的结合。Minnaert,L.,R.Maitland,and G.miller[7](2007)在Social Tourism andIts Ethical Foundations一文中提出目前关于福利(社会)旅游的研究很少对其有利影响的效度进行验证,而对其效度的评估是对其是否需要政府公共支出的判断依据。Howard L.Hughes的Government Support for Tourism and the UK:Adifferent Perspective(1984)和Holidays and the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9](1991)两篇文章都分别对政府对旅游业补贴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的直接补贴并非是最佳的方式,可以通过多种措置施比如降低低收入人群的旅游假期价格等,来改变目前英国的福利(社会)旅游资助状况。
②福利(社会)旅游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整个旅游业和目的地可持续发展问题是近年持续关注的热点,在研究福利旅游的相关内容时,引入社区参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从旅游企业或目的地居民福利状况入手,将福利旅游的实施从全面系统的视角进行论述。Lisheng和Yanming Tsui(2009)的AGeneral Equilibrium Approach to Tourism andWelfare:The Case of Macao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分析了澳门的旅游业经济发展对当地居民整体福利状况的影响,他指出应将伴随旅游业迅速增长产生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政治的外部效应尽可能减少,并将增加当地社区福利纳入到更加广泛的社会框架中,以保证澳门的可持续发展。Derek Hall and Frances Brown(2008)的The Tourism Industry’s Welfare Responsibilities:An Adequate Response?从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角度提出了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之一为公平性的标准,明确了其内容具体为是否考虑到残疾人、是否保护了妇女儿童的权利、是否存在对少数民族或其他特殊群体的歧视等问题,认为旅游企业应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需求,这对于提升当地和谐度、减少贫困是有益的,也是旅游业对人类福利的贡献之一。Emanuel de Kadt(2002)在Social Planningfor Touris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中提出过去关于发展中国家旅游活动的研究中过多地关注了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问题,或多或少地忽视了非经济因素(non-economic)的存在,并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应该重视特定的社会政策在旅游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
③福利(社会)旅游与社会政策
对福利旅游政策的研究框架建立在资助对象的体验对比上,得出福利旅游对其影响程度的效度,进而提升到社会政策层面,突出福利旅游的最终目的。
David Gilbert and Jnaida Abdllab[13](2004)Holidaytaking and the Sense of Wellbeing中通过对355个holidaytaking group 和249个non-holidaytaking group的问卷调查,发现前一个群体的主观幸福感要远远高于后者(从正面、反面和生活满意度等3个方面),调查结果说明了假期休闲旅游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众的幸福感。
Scott Mccabe(2009)的Who Need aHoliday?Evaluating Social Tourism中通过对英国的3个慈善组织(FHA、FF、UW)2007年资助的498个低收入家庭假期旅行的访谈和调查,挖掘出低收入家庭需要假期旅行资助的目的,发现他们通过资助完成旅行后可以帮助其增进家庭关系、获取新知识、放松身心、获得新的社会满足感等。因此,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扶持低收入群体的旅行,从而体现社会进步和平等。
Lynn Minnaert,Robert Maitland and GrahamMiller[15](2009)在Tourism and Social Policy:The Value of Social Tourism中站在福利(社会)旅游价值评判的角度,对1 100个由FHA资助的低收入家庭进行了随机抽查式访谈,从社会资产(扩展的社会网络、相关的行为变化和自信)和家庭资产(家庭关系、家庭稳定性和家庭的社交网络)两个方面评价福利(社会)旅游的效果,发现福利(社会)旅游明显改变了参与者的生活,强调了社会资助政策对低收入群体旅行的显著意义。
Chirs Ryan在其Tourism and Welfare: Ethics,Responsibility and Sustained Well-Being一书中分8章介绍了福利(社会)旅游存在的伦理道德上的意义,旅游企业和目的地居民对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以及呼吁社会各方关注长期以来被旅游业所忽视的福利和幸福研究,从而实现真正的可持续的发展。
Freya Higgins-Desbiolles(2006)的MoreThan An“industry”:The Forgotten Power ofTourism as A Social Force站在新自由时代的时代特征下,从旅游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社会旅游作为被遗忘的人类的承诺、可选择的方式等3个方面系统地分析说明了旅游不仅仅是可以创造经济价值的工业,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力量,这是一种人类对旅游业认识上的全新视角,强调了一种关于旅游业未来发展的研究。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国外的福利(社会)旅游研究选择的对象基本上是弱势群体,以案例研究了解其关于旅游活动的需求,分析其在实现旅游活动中存在的具体障碍,或者其行为倾向。总之,该领域内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强调通过福利(社会)旅游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社会效果,或者是可以对旅游业未来发展起到什么作用。
2.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的研究相对于国外的研究而言,在内容和角度上明显区别于国外研究。国内该领域的研究一是集中对旅游权利的论述,强调旅游权利的公平,二是较为零散,尚未系统化。
(1)福利(社会)旅游
目前国内关于此领域的研究尚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体系。一些学者的研究主要有:
周娅(2001)的《“假日经济”与中国旅游福利计划》一文从假日旅游带来的假日经济现状入手,认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实行旅游福利计划的基础性条件(供给丰富,需求旺盛,发展稳定,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和必要条件(交通拥堵,客流集中,安全环保问题),提出了我国旅游福利计划的目的和意义。但该文也仅是笼统地提到了福利(社会)旅游计划的必要性,并未对我国福利旅游计划的框架进行归纳。#p#分页标题#e#
高春姬(2008)的《韩国观光基本法的制订与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详细地介绍了韩国观光基本法的内容,特别是其“福利观光”、“国际合作”等立法理念纳入到“观光基本法”体系中,提出了对我国旅游立法的启示。该文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目前我国旅游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但没有明确地提出福利(社会)旅游的概念或者理论框架。
李袛辉(2009)的《福利旅游的概念内涵和研究综述》首次明确地介绍了国内外有关福利旅游的定义,并界定归纳出福利旅游的人为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属性,并纠正了目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包括福利旅游与商务旅游、福利旅游与企业奖励旅游。这篇文章系统化地介绍了福利旅游的内涵,并且辅助介绍了国外福利旅游政策的先进经验,给了读者一个清晰的概念框架,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王晓红(2009)的《从经济旅游到社会旅游:基于后现代社会的思考》则从社会旅游的社会属性的角度考虑去深入地探讨旅游的本质内涵和功能属性,通过放大其功能属性来扩展社会福祉、提高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对旅游本质的认识超出了过去的技术统计层面。并且该文从旅游需求的角度入手逐步分析旅游的社会本质,研究的视角比较新颖。
王艳辉等(2009)的《浅议我国福利旅游的发展》从国民休闲计划的讨论出发,认为福利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形式,受众明确,参与广泛,提出了我国实施福利旅游对社会经济的意义和目前发展福利旅游存在的问题。该文将企业对优秀员工的旅游奖励也列入到了福利旅游的范畴中。
范业正(2010)的《从生活福利与旅游富民看旅游民生》从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两个标准来分析旅游对当地人民生活的意义,对于发达地区而言,旅游活动逐渐成为一种日常生活和福利,而对于不发达地区来说则是致富的途径。
(2)旅游权利论
目前国内关于旅游权利论的论述较少,近几年才开始出现,少数学者开始直接研究旅游权利这一概念,更多的学者是从休息权、旅游者合法权益和旅游伦理等相关的角度进行研究。
王德刚(2009)和戴斌(2011)从旅游权利的角度出发,认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及一切社会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人类旅游权利的实现提供政策保障、创造物质条件,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更应该通过政策、法规等手段,保障其旅游权利和旅游愿望的实现,因为这也是对人权宣言的肯定。夏赞才(2010)主张旅游权利主要包括自由旅行权、带薪休假权和友善接待权,这些观点对于确立旅游权利、促进旅游公平和强化旅游责任具有重要价值,但同时,过度依赖和强调旅游权利也将使旅游权利自身陷入道德困境。张永奇(2005)认为,公民的基本旅游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旅游领域的具体体现,应该对“公民基本旅游权利”的概念给以初步的揭示和解读,根据中国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从“宪法公民权利”中分离出“公民旅游权”。刘红婴(2006)对旅游权进行了法理释义,认为旅游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相关的亲缘权利构成一个相辅相生的概念群落。
福利(社会)旅游的内涵和特征
根据以上国内外的文献资料,本文拟界定福利(社会)旅游在广义上是各级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基金委员会等在旅游费用、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信息等方面为社会弱势群体①提供的资助和支持,为其提供旅游机会使其参与到旅游活动中,并从中体会旅游的乐趣,使得旅游条件和各种设施得到改善,最终为所有的旅游者提供便利,提高整体福利待遇。狭义上,福利(社会)旅游是指针对低收入群体,政府可制定适合他们的福利(社会)旅游政策,给予一定的旅游补贴(来源于国民休闲计划)。
从其内涵中不难总结出福利(社会)旅游的主要特征:(1)旅游机会的平等性,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扶持;(2)旅游机会获取的政策性,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均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资助弱势群体完成旅游活动;(3)旅游活动的资助具有多元性,既可以有国家层面的支持,又可以有社会团体的扶持;(4)福利旅游区别于旅游扶贫计划(PPT)。
国内外研究评价
福利(社会)旅游强调最终的目的是体现社会公平,使得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进行旅游活动的权利并且无障碍地体验到旅游活动带来的乐趣。在这一宗旨下,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的界定、福利(社会)旅游对社会政策的影响、特殊群体的旅游行为研究上,但存在以下不同点:
1.研究方法
国内关于福利(社会)旅游的研究目前处于理论综述、理论框架和构建的阶段,案例研究比较缺乏;国外的研究早期是建立和丰富理论,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已经采用了数理统计的方法对个案进行实证研究。
2.研究内容
国内的福利(社会)旅游研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也更多的是宏观层面的,多提出研究的目的、意义等原则性的指导,具有重宏观少实证的特点;国外的研究更主要的是从微观层面来表述福利(社会)旅游所表现出的种种问题,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涉及的类型也更多样化。
3.研究趋势
伴随着民生旅游项目的发展,国内的福利(社会)旅游研究着重于旅游权利的研究,从权利论的角度分析福利旅游,研究的范围从理论综述开始扩展到旅游经济、旅游社会学、旅游心理学等领域;国外的研究则开始从权利论走向福利(社会)旅游的效果评估。
值得关注的问题
福利旅游研究刚刚起步,探讨清楚一些基本问题对今后的研究有着切实的指导意义。基本问题研究的缺失,是造成福利旅游研究长期无法突破的重要原因之一。结合前文的综述,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1)福利旅游扶助长效机制的构建
福利旅游是一项带有公益性质的扶助计划,其中探讨扶助对象的选择体系,对福利旅游实施效果有重要意义。每个城市的低收入标准不同,如何从国家层面确定受助者选拔的标准是个难题。其次,扶助的提供方可能是政府,可能是慈善组织,若使得该项活动可以长效有序地开展而非昙花一现,就需要法律上与制度上的保障,政策上给予明确的指导,行动上给予有效的监管,探讨补贴的最合理方式,并积极评价受资助者前后的效果,以为扶助机制长效发展提供与时俱进的改革方向。#p#分页标题#e#
(2)福利旅游、奖励旅游、旅游扶贫计划的区别
福利旅游的对象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包括经济上和生理上的;奖励旅游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旅游扶贫计划是在资源相对较好的贫困地区通过扶持旅游发展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进而脱贫致富的一种区域经济发展模式。三者在概念上存在着质的区别。
结束语
福利(社会)旅游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的研究阶段,可供研究的方向和内容很广泛,研究的成果理论性、应用性前景广阔。今后在总结和借用国外的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同时,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福利旅游计划理论体系和评价方法。
本文作者:苏琨 郝索 刘迎辉 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