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创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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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创新思路

本文作者:刘进 单位:云南警官学院

道路交通管理是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稳定社会、保证经济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效益为目标的社会管理。作为窗口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实践,探索出一条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管理创新的道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群众的需求。

一、公安交通管理中已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一)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方面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进行检验、考核、登记、核发牌证,以及对车辆驾驶人员员进行教育管理的一项专门工作。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公安交通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由车管所负责。当前已采取的创新性措施主要有:

1.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条件。随着机动车技术的不断发展,部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求已能够实现。在2010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111号令中,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车型,放宽了听力残疾的、上肢残疾的、下肢残疾的3类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范围①。

2.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原来规定摩托车驾驶证考试时,“科目一”考完以后,10天以后才考“科目二”,20天以后才考“科目三”。现在已取消了这个时间间隔,同一天内可以把三个科目都考完。②

3.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随着经济社会的各方面发展,农村地区外出务工者越来越多,由于该人群普遍处于中低收入,因此其选择的代步工具(或运输工具)往往以摩托车为多,对在异地学摩托车的要求也比较多。为了避免城市务工人员由于异地不能申领摩托车驾驶证而无证驾驶,减轻这部分人员回原籍申领驾驶证等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放宽了这一限制。

4.延长了提交体检证明的周期。按照原来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等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年要提交一次体检证明。自2009年7月1日开始,规定上述人员改为每两年提交一次体检证明。

5.增加了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规定。规定如果驾驶人因为出国、服兵役等等情况,不能按时进行体检,或者是不能按时进行换证,这种情况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③

6.扩大了驾驶证业务代办的范围。原来规定只有驾驶证业务补证、换证的业务可以委托其他人来代办。而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扩大了业务代办的范围,包括提交体检证明、驾驶证注销、延期办理等业务,都可以代办。

7.提供了驾驶员由于疏忽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法律救助。原来规定驾驶证因为没有按期提交体检证明,或者是没有按期换证一年以上的要注销驾驶证。在实际中,很多驾驶员往往并非故意不按期换证或提交体检证明,只是忘记了或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收到车管所的有关提醒,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驾驶证一旦被注销,需2年后才可以重新申请,这意味着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人员至少2年时间内没有了工作,很多群众反映代价太大。因此,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规定,由于上述原因驾驶证注销没有超过两年的,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的,可以直接恢复原来的驾驶资格。

8.实行由汽车品牌专卖店(4S店)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群众购车后即可现场办理登记、领取牌证,车辆管理所采取事后审核、归档核查和日常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实现50%以上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由销售商代办。在农村地区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要实现50%以上的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由销售商代办。①为了落实公安部的要求,云南省在2010年底在全省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购车者在半小时内即可完成购买摩托车的手续。

9.加大了服务网点建设的力度。在公安部“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中,要求实现城区车驾管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现所有县级车管所均可办理国产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办理或代办摩托车登记业务。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

10.实行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11.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如:大理云龙县交警大队针对当地群众办理摩托车业务费时费力,极为不便的情况,抽调警力组成“流动车管所”,开展送考下乡活动,把考场前移到农村,变原来车管所的静态服务为动态服务,让农民朋友在家门口便可考领摩托车驾驶证,为农民朋友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受到群众好评。②

12.为规范驾驶员培训工作,云南省2011年在全省16个州市推广IC卡计时里程驾驶员培训管理。

(二)在违法处理方面

1.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交通违法业务,要求加快业务下放,强化农村地区交警队综合管理职能,要求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③

2.针对当前群众普遍反映的异地交通违法处理不便的问题,公安部“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中要求,各地交警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实现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推行在省际公路交界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站,方便外地驾驶人处理在本地发生的交通违法。

3.为方便群众办理交通违法业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为把交通管理工作延伸至农村,云南省于2011年在全省286个农村公安派出所建立内设交警中队。

(三)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

1.加大了对事故处理民警权力的限制与监督,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如:规定除简易程序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交警不得少于二人;增加了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对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分页标题#e#

2.对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目前城市交通普遍堵塞的现状,对北京的“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以缓解普遍出现的堵塞现象。根据北京市交管局的统计数字,自《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1年多时间里,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已达75%以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比上一年度下降了60%。这表明,“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已对北京市减少道路拥堵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明确了交管部门的通知义务。要求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警部门要直接介入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交管部门的通知义务有利于在伤员惨重的事故中让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抢救费用,有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效地发挥作用。

4.全面推行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制度。要求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要建设交通事故法庭、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1.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设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实现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预约驾驶人考试、信息变更备案、处理交通违法等5项业务办理功能;实现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交通违法情况查询、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查询、业务办理咨询等4项信息查询功能;实现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表格下载等3项警务公开功能。有条件的总队要建立全省(区、市)统一的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

3.在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以上方法与措施的实施,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交通管理问题会日益突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强化科技应用,深化机制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思路

(一)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等领导对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交通问题关乎民生,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社会形象,关乎社会稳定大局。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作为保障,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争取通过立法或省级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二)不断探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

1.仿照治安管理部门“社区民警”模式,设立“社区交警”。各交警大队(或交警中队)可以将辖区进行分片(段),指定由专人担任“社区交警”,并向辖区群众发放警民联系卡,注明民警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社区交警”负责接受群众对车辆、驾驶证相关信息查询;驾驶员的违法信息查询;车辆、驾驶证相关业务咨询;事故处理相关问题咨询;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同时,“社区交警”还应对社区居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解答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2.设立“交警超市”,方便群众办理车管业务。如:昆明市交警支队计划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2到3个社区,进行“交警超市”试点。届时,市民可以轻松地从“交警超市”中领取机动车落户、变更等表格,并完成一些简单的机动车手续变更等内容。同时,“交警超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对社区内的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①

3.积极开展“开门评警”等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搞好警民互动。通过邀请辖区乡镇、学校、客运单位及多车单位等部门代表到交警队座谈,切实了解和掌握他们对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的期盼和诉求。通过开设定期的交通文明访谈、交通热线咨询栏目等,开辟警民沟通渠道。通过大队领导下访、中队民警走访和执法办案回访活动,广泛收集意见,集中分析研判,有效整改落实,不断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4.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六进”要求,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切合实际、易于理解的交通安全宣传模式,真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共建和谐警民关系。通过网上公安局以及微博、QQ群等新型媒介,搭建警民互动交流新平台,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改善警民关系;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进一步拓宽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

6.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逐步建立网上车管所、网上交警队、网上办公服务大厅、网上宣传队等,推行网上办公,拓宽服务渠道。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投入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积极协调与交通运输、治安管理等部门的监控设备与资源的共享。加强交警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机动车、驾驶人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关联查询;建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信息服务中心”,通过电话、传真、手手机短信互联网、邮政快递等,为群众提供信息告知、业务咨询、代办业务等服务。

7.加强完善警力机制。进一步完善勤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实行路段到人,责任明确,把警力投入到事故多发、违法多见的路段,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科学安排好傍晚、凌晨和双休日等特殊重点时段的路面勤务,保证巡逻密度和强度,确保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把好路面管控关。#p#分页标题#e#

8.积极探索推进“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务模式。一直以来,由于交警和治安巡警两个警种独立工作,交警对治安事件的处置受限,而巡警对道路交通也无管理权限,交巡警无法形成合力,是对有限警力的极大浪费。结合国际经验,一警多能是警务发展的新趋势。自重庆市2010年2月7日起实施交巡警合一改革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交巡警合并试点,并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行“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务模式,能够增强有限警力的复合型功能,在警力总数不变的前提下,使警力达到“1+1>2”的作用。交巡警合一,既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又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既能快速处警,又能避免重复出警,有效地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

9.不断改革创新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工作。针对云南省地处边疆、少数民族众多、且很多少数民族群众不识汉字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针对使用计算机考试有困难的群众,在考试人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方式,如:纸质试卷考试、口试等。另外,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在用车辆的安全性能,减少因车况不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与车辆检验机构沟通、协调,启用机动车“流动检测站”送检上门,为边远地区的群众服务。

10.加强部门协作。针对不良气候带来的事故隐患,积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协作,及时掌握恶劣天气变化情况,及早预警信息。加强陡坡、急弯、桥梁等危险路段的管控力度。同时,积极与农机监理部门协作,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无证无牌、车不年审、报废车上路的治理力度。

11.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要充分发挥司法所的作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各方对赔偿意见往往分歧较大,在当前交通管理警力普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办案交警根本没有过多精力投入到漫长的调解、解释过程中,容易使事故各方误解交警不作为而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由于司法所人员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在司法所介入纠纷调处后,往往能够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又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因此,我们要坚持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的思路,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与服务方式,努力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为社会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