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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余爱群
由于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和突出,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互联网的法制建设也就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很有必要。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增加了一项职能,即:行使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这里的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在内。
为依法实施监管,广电总局先后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一)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实行许可管理,即对开办业务者进行审批;
(二)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实行分类管理,即分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四类规定了不同的开办要求;
(三)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虚假的信息;(8)不列入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专用目录的影视剧类节目;(9)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研究和讨论互联网法制建设问题时,有三个方面值得重视:
一是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性和网络迅猛的发展速度,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急需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是在虚拟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仍是现实社会原有问题的反映;
三是互联网是发展中的新事物,尤其要注意处理好管理与繁荣的关系。因此,要正视互联网带来的新变化和对政府管理的新挑战。
在互联网法制建设和网络监管上,更要注意引导、规范、促进其发展。
首先,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解释和解决网络中存在和带来的问题;
其次,要尊重网络自身的特性,注意利用技术、经济等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来实施管理;
第三,要自律先行,加大服务商及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充分保护网络用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