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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难点 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的改革仍然处在不断推进的阶段,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对其进行审计监督管理还难以完全到位,存在以下几方面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较难理顺。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客观上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挥政府采购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履行监督职能,逐步建立起一种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为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提供保障。《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在一些方面还缺乏相应规定,如对于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的比较模糊或笼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虽已初步构建,但由于监督机制各部门各自的职责范围不甚明确,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表现为,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可能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结果。当政府采购工作有成绩时,各方都报自己监督得力的功绩;但当因监督不力,出现问题时,却互相推侨责任。 (二)实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面临较大困难。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想知道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传统的财务审计是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这就需要用绩效审计的方法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建立了公开和公正的竞争机制,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实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和调控能力,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客观评价。实施绩效审计,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有一个更高的起点和目标,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以采购项目为审计单位,审计的目标就是评价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难点:(l)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能在遵守《审计法》、《政府采购法》的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准则在摸索中开展。(2)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完善,且没有一个公认可适用的绩效标准。目前能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指标的体系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往往只有财务指标、历史指标和综合性指标,而缺乏非财务指标、未来价值指标。单项指标和“预警”指标。在标准缺乏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无法深人了解被审计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借用”其它标准或是自己设计某种标准,然后用以衡量工作成果,这是一项困难的工作。此外,迄今为止,审计人员也还没有一个能指导审计活动、衡量被审计事实、鉴定经济效益质量的标准,即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可供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无据可依,无疑会影响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可信度。(3)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较难获取。绩效审计所执行的评价,就是对有关证据做出系统客观的分析。应收集的审计资料包括政府采购项目的背景、目标、活动、资源、财务等多方面的资料,此外还必须收集关于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铺张浪费、效率低、效果差的证据。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获得是实施绩效审计的基础,而审计资料难于收集恰恰是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一个重大难题,证据缺乏给绩效审计带来极大的困难。(4)审计人员的素质未能适应绩效审计发展的需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不仅要考虑审计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要考虑为国内产业提供的发展机会、促进技术转让、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等社会效益。因此,政府采购审计显然超过了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是一种政策性很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极广,它要求审计机关具备许多专业的优秀人才,诸如经济学、社会科学、法律、财会与工程方面的人才,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人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落后于采购工作的发展,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较单一,缺少训练有素、能运用绩效审计知识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5)“事后审计”的监督程序,可能令绩效审计“只开花不结果”。“事后”的绩效审计只是进一步完善了采购资金使用后进行总结的制度,并不能说明绩效审计就对减少“乱花钱”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对政府采购决策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绩效审计的作用就难以最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事后监督的执法程序若不改善,即便是绩效审计开展得再好,恐怕也难逃尽向“明日黄花”放空炮的结局。 (三)一些政府采购改革配套措施不到位,制约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深人推行。(1)《政府采购法》有关的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无法对政府采购审计提供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 ①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条款难以规范操作。如《政府采购法》没有具体明确采购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中标商的“分包履行合同”行为未进行明确的规范,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有的难以进行实际操作,对采购工作岗位任职条件的衡量尺度和考核标准也未具体规定,等等。因此,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对以上行为和内容的监督难以具体实施。②由于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在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审计人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难以适用,巫须加紧修改、完善和补充。(2)一些采购专业性很强,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如目前普遍存在的招标文件制作水平不高,存在项目要求不具体、评标标准不细化等问题,有的甚至带有明显的倾向性,通过构筑技术壁垒排挤其他品牌,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由于没有统一的标书范本可供适用或成立专门的标书审核专家组对标书中有关需求、技术参数等专业技术强的内容进行审核,一般人员难以胜任审核监督这些标书的工作;又如,评标过程不规范,评标办法欠科学、合理,操作性不强,评标各因素的权重不能科学地制定,这些都直接地影响、制约了评标结果;在评标过程中,人为的招标失败仍难以控制,如通过各种手段,使公开招标的项目在条件审查过程中就达不到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条件,由此成为不公开招标的理由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依据。这些问题,近期内审计监督部门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这是监督上的一大隐忧。#p#分页标题#e# 二、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管理的几点对策 (一)消除法律和管理体制上的盲点,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应该将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得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至于留于形式。法律应该对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切入点”、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具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协调好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好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问题,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理顺监督管理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构筑对政府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政府采购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和权力,审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要尽量协调好与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按照统一、效能的原则,减少重复监督,既不要缺位也不能越位,保证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政府采购法》有关配套法规制度,使政府采购审计的法律依据健全、完善。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要使《政府采购法》得到全贯彻落实,就必须加强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紧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合同管理、质疑与投诉管理、采购活动监督检查、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等方面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为审计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使审计风险易于分析,审计重点易于确定,审计程序易于规范,审计评价易于进行,易于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 (三)逾越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瓶颈,做好如下几点:(1)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加快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的制定工作步伐;开发和创建有效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用以比较和评价当期成果;同时,建立一个能够指导审计活动的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使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评价做到有据可依,提高绩效审计的质量。(2)在审计人员难于收集到足够的审计证据,或是在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况下,除了运用财务审计中广泛使用的审阅、观察、计算、分析等技术和方法之外,审计人员必须更主要地运用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技术等其他方式获取间接证据或者自己建立有效的证据。(3)改善事后监督的执法程序。为了防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出现“马后炮”,我们要从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申报、审议,预算执行、监督等全过程跟进,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管理水平。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对其实施监督需要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人才。因此,审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审计人员业务考核制度,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使审计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行政观念,从而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