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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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实践思考

 

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会计实践中尚属一个新领域,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其基本方法,而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递延法和负债法.研究和比较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助于我们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正确提供、理解和使用与此有关的会计信息。   一、应付税狱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比较   根据1996年10月修订后的第12号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处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differenees)的纳税影响,而不仅仅是时间性差异(timingdifferenees)。时I可性差异是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则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注l)。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有些暂时性差异则不是时间性差异。   如资产的重估价,只产生暂时性差异而不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合并时,被并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市价入帐,税法规定报税时按原帐面价值计算,致使暂时性差异的产生。而此时亦无时间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中,核算这种暂时性差异的方法主要有传统的应付税款法和当今流行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注2):   1.概念不同   应付税款法指按当期应税所得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且将其作为所得税费用,与当期税前会计收益相匹配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对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既不单独核算又不必在后期转回,而是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增加或减少。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按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分别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纳所得税额,按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方法。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先单独核算,再于后期转回.   2.会计基础不同   应付税款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企业当期按应税所得级纳的应纳所得税倾不考虑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一律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企业未缴纳的所得税即使按权责发生制应由本期承担也不得计入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确认以当期企业实际应交所得税为依据.纳税影响会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把实际应纳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分列开来,凡当期已确认的应纳所得税,如果不属于当期应承担的所得税费用,一律递延到以后会计期间;凡不是当期应纳所得税,但确属此会计期间应当承担的所得税费用,则须计入当期损益。   3.帐务处理不同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企业需设置“所得税”和“递延税款”两个科目;采用应付税款法时,只需设里.所得税”科目,不需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设置“递延税款”帐户是为了核算企业由于暂时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纳税影响的后期转消数。企业当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额影响纳税金额计入该帐户的贷方.当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暂时性差倾影响纳税金额计入该帐户借方。期末“递延帐户”借方余额表示未计入所得税费用的当期应纳税金,贷方余额表示已计入所得税费用的后期税款支出。应付税款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额相等,不考虑暂时性差额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故不需设置“递税税款”帐户。   4.适用性不同   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各有特点,前者计算简单,易于掌握,但视所得税为企业收益的分配往往不能合理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致使税后会计利润难以真实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程序复杂,难度较大,但它将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收益恰当配比,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应付税款法既适用于永久性差异又适用于暂时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仅适用于暂时性差异。特殊情况下出现因暂时性差异而导致递延税款借方余额或借方发生额时,除非预期未来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否则也须用应付税款法。   二、通廷性和负债法比较   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通常也被称为所得税的跨期摊配.可供选择的方法是递延法和负侦法。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l)理论基础都是业主权益理论,认为所得税属性是费用而非利润分配;(2)均确认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并将其依次转销,且计算原理相同;(3)递延税款均代表着未来应付或应收的所得税,(4)在税率、税基不变的情况下,会计处理过程及结果完全不同(注3)。但递延法(deferredmethod)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金额是以暂时性差异形成时税法所规定的税基和税率确认的,而负债法(liabi一itymethod)则是以当前或暂时性差异转回时的税率为根据确认、摊销、递延所得税的方法。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从计算过程上考察.负债法虽然比递延法增加了一道计算调整额的步骤,相对复杂,但从计算结果上看,按负债法计算的递延税款余倾始终等于累计时间差异与现行税率的乘积,无论属于递延还是属于转销,脉络都十分清晰(注4)。   2.从对收益的理解上考察。递延法是以收益表为导向,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因而强调配比原则,目的是把所得税费用包含在税前会计利润中的收入与费用配比。负债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导向,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因而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评价,提高预侧的价值。   3.从帐务处理上考察。递延法使用“递延税款”帐户,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不被看作是资产或负债,而只是看成是过去时期递延法应用的累积结果。   负债法由于会因税率变动而对递延税款帐户余额进行调整,因此采用“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税款贷项”帐户将“递延税款”的外延扩展。递延税款借项表明在当前或今后税率水平上预付的所得税金额,从而使递延税款借项具有所得税资产的意义;递延税款贷项反映未来的应付税款,从而使递延税款贷项具有所得税负债的意义。#p#分页标题#e#   4.从对税率变动的反应上考察一般说来,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采用负债法,即使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如果官方公布的税率在当期生效,递延税款的确认(即暂时性差异纳税影响的形成)都以当期的税率为根据。但是,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如果官方公布了未来的新税率(将于下一财年度实行的新税率),在递延法下仍然按照当期税率确认当期的递延税款,而在负债法下则应当用未来的税率确认当期递延税款,以便使递延税款帐户余额反映未来的纳税责任或纳税抵减额(注5)。   5.从收益表住处的相关性上考察。在递延法下,如果税率变动,只是在暂时性差异形成的期间以及税率尚未变动情况下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才与法定税率相一致;在暂时性差异转回且税率变动之后的各期,捐益表中的实际税率既不同于暂时性差异形成期间的历史税率,也不同于当期法定税率。这样的税率表现,对于财务信息的正确使用是不利的。   在负俄法下(如果不考虑永久性差异的影响因素)只是在税率变动当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暂时性差异形成时的法定税率以及税率变动当期法定税率不符、而在税率不变的期间,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完全一致.官方税率的变动通常不至于十分频繁。因此,在采用负债法的情况下,在导致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的会计事项所影响的相应期间,大多数年度损益表中的实际税率与官方税率是一致的,这是容易被股东所接受的。换言之,这样的财务信息更为相关.   6.从期末对递延税款余额的重估上考察。对于纳税所得不是稳定的企业或者处于成长中的企业来说,当初确认入帐的递延税款借项或贷项可能在以后预计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应当转回时而无法转回,或者转回额被新发生的递延税款所抵销。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将无法转回的递延税款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然是不合适的。由此,引出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进行重评价的问题。然而,在递延法下,基于报益表导向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限制,从理论上说,不应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余额进行重评价进而作调整.但是,在负债法下,基于资产负债表导向的原理,为了真实地揭示未来的纳税责任或所得税抵减利益,从理论上和技术上说,都应当在会计期末对递延税款帐户余额进行调整。   7.从实际运用上考察。由于递延法在转销阶段要对照原有税率,不仅增加工作的难度,更主要的是难于将不同项目的递延税款合并计算,例如,一项固定资产处于递延期,另一项固定资产处于转销期,当年合并的时间差额,是该乘原税率呢还是乘现行税率,很难说明明,若分开算,则工作量加倍,负债法,则由于解决了统一税率问题,能将不同项目合并计算,实际工作量可能反而小得多。   三、几点思考   1.财政部于1994年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并可以在递延法和负债法中任意选择。1998年1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仍按上述规定执行。但由于我国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一个“口子”,因此,会计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一些水久性差异(如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等.财务上可据实计入费用支出,税收上则规定不能超过扣除标准;有的项目如赞助支出不准扣除等)。而水久性关异对纳税的影响在会计上宜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处理,这就是为什么财政部在1994年6月29日的规定中主要推行应付税款法的原因。   2.就目前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情况看,暂时性差异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已经或正试图从应付税款法过渡到纳税影响会计法。而采用纳税影响法的企业,则对递延法、负债法均有使用,从而造成了不一致,使许多企业的报表在一些项目上缺乏可比性。因而,选择一种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是我们无法逃避的现实。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6年修订的新IAS一12取代了旧准则,对纳税影响会计规定只能采用负债法。同时,美、英等国也禁止采用递延法。美、英等西方国家及IASC在制订所得税会计准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获得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4.由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资产重估将越来越频繁,从而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而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均无法反映和处理这些方面的暂时性差异。因此,由现行方法过渡到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负债法,是我国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