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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审计主体不仅是审计工作的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审计风险的承担者,审计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委托人的确定,合格的审计主体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注册会计师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理想审计主体。
关键词:社会责任 审计主体 委托人 受托人 审计模式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渐渐泛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它体现了一个企业在一个完整、和谐的社会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因此也体现了企业与社会的一种互动性,由于这种相互关系,引发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需要将进一步加强,而信息不对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日益严重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则成为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需求的主要原因,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代表了社会发展方向。因此,为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有序,提升整个社会价值,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将必然成为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1953 年美国经济学家霍华德·波文(HowardR .Bowen)出版了《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完整地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针对社会责任实施的审计。国外学术界与企业界从20世纪50年代起开始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研究与实践,研究内容涉及到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多个方面,如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审计目标等,在我国,由陆建桥于1993年首次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此后,一大批学者积极参与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企业社会责任审计主体相关文献回顾
严格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就是审计主体对企业社会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提供合理保证,在当前的研究中,认为可以先由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社会责任审计工作的学者有:(陆建桥,1993;刘长翠 陈增雷,2006;董佳 喻吴,2006;,2010等),认为开展社会责任审计的理想模式是由利益相关者群体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企业进行审计的学者有:(黄溶冰、王跃堂,2008;张萍萍,2007;完绍芹,郑军,2008;蒋书良,2008;余玉苗,1996;周兰、彭昕,2009等),Michael.Jone.Jones,Jill.Frances.Solomon(2010)对英国20家上市公司的代表的访谈显示:一半人认为外部社会责任审计将提高其可信性,然而另一半人却认为外部审计没有必要,有内部审计就足够了。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当前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主张以国家审计为主,有的主张以社会审计为主,有的认为应由内部审计,也有的主张各部门联合审计,学者们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原因主要在于对社会责任审计主体的理论研究不够完善、审计主体的性质不明确。审计主体不仅是审计工作的执行者,更重要的是作为审计风险的承担者,审计主体这一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必将造成审计责任的落实困难,从而对审计工作的质量缺乏必要的约束。
标准的审计关系由委托方、受托方以及审计对象组成。企业审计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委托人的确定。
二、谁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最终委托人?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方为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商业伙伴,政府,社会公众,员工等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要求有所不同,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有所冲突,企业无法同时提供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但在现代的公司制下,由于在企业的破产受偿顺序中,股东处于最底层,即股东是企业风险的最终承受者,企业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终结果要由股东来承担,因此股东自然而然要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需求高于其他利益相关者,企业提供的社会责任信息满足了股东的需求也就满足了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因而,股东无疑应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委托人。
三、谁应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受托人(审计主体)?
合格的审计主体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能独立承担审计带来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责任是一种法律约束,审计主体是法律诉讼的最终承受者,也是对利益相关者的最终赔付者之一,如果审计受托人没有这一承受能力,那么,其审计质量就很难保证,因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无疑会给自身带来巨额收益,然而,一旦利益相关者提出诉讼,并最终胜诉,其最终结果往往是,利益相关者赢了官司,却受到了损失,因为他们从审计师那里得不到足额的赔偿,换句话说,审计师的杠杆效应是巨大的,这就导致其不可避免地受利益驱使,从而导致了质量难以保证的审计报告。基于同样的原因,审计主体的责任必然能够明确划分,只有这样才能对其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从而保证审计质量。
(2)具有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几乎涵盖了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仅精通某一领域的知识,而且对其他领域的知识也要有所了解,对于审计小组而言,必须有能力将审计项目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加以融合,也就是有能力根据审计项目选择恰当的审计人员,并将他们的能力恰当地结合,以达到审计项目的需要,如果没有这种能力连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中的事实的错报、漏报都难以发现,更不用说运用社会责任各个 不同的领域的联系进行风险评估,以识别更深层次的、往往是影响重大的舞弊了,在这种情况下的审计就是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事务所自身的名声为赌注,来寻求审计师的自身利益,又如何指望其出具合格的审计报告呢?而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则更是成为了一种奢求。
(3)独立于委托方和受托方。
从某种程度上度,独立性是审计职业的生命,一系列的审计失败究其根本原因都可归结为审计师与客户的利益交织。审计师是以第三方的角色实施工作的,这一中间人的定位保证了其审计意见的客观性,也使其能保持灵敏的职业怀疑和谨慎的职业判断,从而小心执业,保证了审计质量,也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然而,一旦审计师与客户有了利益联系,则其独立性就丧失了,此时的审计师不再是实质上的委托人的人,对审计客户进行审计,他们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执业,此时的审计师不仅仅是丧失了职业道德问题,更是成为了委托人的骗子,一纸由行骗方向被骗方出具的证明没有被骗的文书,又有谁会相信呢?#p#分页标题#e#
1、国家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对本级各政府(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策、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十七条。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审计主要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审计范围主要是政府资金的管理使用,如预算执行审计,国有资产投资审计,金融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而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专亏的法人,除少数特定行业外,基本上不涉及政府无偿拔付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此意义上,政府与企业之间不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政府只是做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有自身的特定需求。而借肋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以对企业拔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从而满足政府的需要。
在国家参股、控股的企业中,政府是企业出资人之一,也就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委托人之一,如果受托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机关,则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国家审计机关都无法保证其独立性,无法保证其审计意见的客观性。此外,如果认为政府是社会公众的代表,则政府更应成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
综上所述,国家审计机关不适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审计主体。
2、内部审计
社会责任审计的范围非常广泛,从而对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审计 、会计、经济学、法律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还需要有很高的社会责任意识,而我国的企业对内审人员的招聘不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那样,有严格的入门限制,从而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是无法保障的,或者说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社会责任审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由于其广泛性不可避免地具有高风险,因此,对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独立性要求,然而,内部审计人员是公司的职工,在一些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公司中,往往没有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从而内审人员直接事间接受命于财务经理或其他的执行董事,他们会由于担心其职业前景而不询问相关人员可疑的社会责任信息,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为了个人的利益,与执行管理层串通,造成虚假的社会责任信息,极大地危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然在某种情况下,他们可能是被迫做出虚假的判断,但正是由于其不独立,才导致其无力抵制执行管理层的压力,从而使社会责任信息丧失真实性、公允性。
3、联合审计模式
联合审计模式的一个最大的缺陷就是审计责任的分配问题。审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近年来的审计诉讼呈“爆炸”式上升趋势,联合审计使得审计责任的追究变得复杂,易造成相关审计人员相互推诿,造成审计质量低下,审计风险增加。首先是诉讼程序的复杂化,联合主体越多,程序越复杂,这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即使诉讼主体界定了,还存在一个追偿比例、追偿次序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还会涉及连带责任问题,这就使审计带来的潜在成本大大提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审计的需求。
此外,审计是一个有时间限制的行业,联合审计模式需要多方面的协调,这给审计时间、地域等方面的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不利于审计计划的安排,审计效率的提高。各个方面的专家要在同一有限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审计工作,这无疑是困难的,由于社会责任信息彼此连系密切,任何一名专家的缺席,都将造成整个审计工作的延迟,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难以继续,而在时间的束缚下,审计人员会选择忽略掉一部分或几部分,这样审计风险就大大加强了,审计失败的出现也是意料之中了。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理想审计主体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独立法人单位,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身份的界定,使责任分配变得清晰,从而大大减少了因审计诉讼带来的成本,加强了企业接受审计的意愿,同时也促使事务所尽职尽责,从而有助于保证审计质量,
(2)注册会计会计师事务所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能保证其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与保持客观性,能增加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由此保证了审计质量。
(3)注册会计师整体人员专业知识储备较强,加之多年的财务审计经验,具有较强的执业能力。虽然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有其特殊性,但其归根到底还是审计的一个分支,其表现出来的只是审计形式的差异,而其本质的审计理念,如客观性、执业道德等同传统财务审计是一脉相承的,事务所经过多年的财力审计,整体人员专业、职业素质较高,加之多年的财务审计经验,对审计理念的理解比较透澈,这就大减少了财务审计向社会责任审计的转换成本,也就降低了审计收费,为企业节约了成本,大大提高了社会责任审计的可操作性。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所涉及的面较广,所需专业知识范围较广,注册会计师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审计,但对于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需要承担责任,这就使审计委托受托关系,审计责任明晰,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对审计的监督,提高执业质量。
(4)社会责任包含经济责任,而财务审计中有一些项目是与社会责任审计的经济责任重复的,如果由两家不同的机构审计,首先带来的是成本的上升,其次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因执业能力等因素造成的审计意见冲突,从而又增加了审计的复杂性,在财务审计与社会责任审计由同一事务所执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减少大量重复性工作,从而减少审计时间,提高审计效率,也就减少了审计成本,这对于企业来讲,也间接地增加了利润,大大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p#分页标题#e#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其发展也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虽然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审计框架,但从审计主体来看,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理想主体,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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