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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在逐渐加强,法制水平也逐渐提高,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以百色市右江区为例。近几年来,百色市城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为全右江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不懈努力,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在我们队伍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野蛮执法、粗暴执法。无意间将“执法为民”变成了“执法对民”,否定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和主人翁地位,片面地认为行政执法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将“冷漠、粗暴”的形象展示于老百姓,执法过程中总是有一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感觉,监管过程中常见“骂、吼”的场面,极大地损坏了烟草专卖队伍的形象。 “人性化执法”在专卖执法中的现状近两年来,“人性化执法”的理念在全百色市烟草专卖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被大力提倡和采用,其目的是尽快消除执法工作中的非人性化行为,将执法为民进一步深化。全面实施“人性化执法”,教育引导执法人员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把行政执法工作做得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基本实现执法由主观随意向规范执法、依法行政转变,由执法扰民向服务优先、执法为民转变,“润物细无声”地化解执法矛盾冲突,逐步改变“冷酷粗暴”的老式执法方式,尊重公民的人格,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切实体现了“人文关爱”。 正是基于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种种转变,过去许多老百姓心中动辄大嗓门儿的“烟草专卖”不见了,如今展现在老百姓面前的是一支敢抓敢管又彬彬有礼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队伍。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对“人性化执法”尺度难以准确把握,难免造成给予相对人权利过大,或者对一部分人实施“人性化”管理的尴尬局面,甚至片面强调人性化,导致执法不严、管理不力、迁就姑息,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 “人性化执法”的尺度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这要求我们在不违反法律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其人文关怀,但法律的威慑力依旧不能降低,因此制定、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违章、服务社会、倡导良好风气、促进社会更加有序与和谐安宁。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性化执法”,实现公正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人文的关怀不能滥用,“人性化执法”的尺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首先,“人性化执法”绝不能泛滥为“人情化执法”。执法加上“人性化”这个限定语,不等于就授予了其一柄“尚方宝剑”可随意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若曲解“人性化执法”的内涵,对违章行为迁就姑息,最终会导致执法偏私。既然是“执法”,执法人员就必须遵守依法办事的底线,即必须符合严格的执法程序、执法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人性化执法”所包含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之义,绝不能把对行政相对人的迁就迎合曲解美化成“人性化”,更不能片面地认为“人性化执法”等同于从宽处罚,让执法人员有理由和借口去办有损人民利益的“人情案”。而将“人性化执法”泛滥成“人情化执法”,势必使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进而影响其对违章者的威慑力,也给“人情大于法律”留下空间。 其次,“人性化执法”绝不等于“不平等执法”。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执法人员不能对一部分人实行“人性化”,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人性化”,从而亵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因违章者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程度行政处罚的事,不禁让人对“人性化执法”在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产生了怀疑。同一部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无疑是亵渎法律精神和尊严,势必影响到“人性化执法”的正确实施与发展。 最后,“人性化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的价值及各项基本权利。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的价值及各项基本权利,可分为对己和对人两方面:一是执法者要尊重自己的人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人格,“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万众叫好,执法人员如果被感情和社会舆论所左右,抛弃人类社会所认同的保护人权原则,将导致执法与“人治”无异;二是要尊重别人的人格,维护别人的合法权利,体贴和顾及别人的感受,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最佳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性化执法”既是尊重别人的人格,也是尊重自己的人格。 基于以上三点,“人性化执法”既不是对违章者的无原则迁就,也不是对违章者“放宽尺度”。“人性化执法”的底线是尊重和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一名一线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公正理性地把握尺度,讲求执法艺术,遵从司法礼仪,切切实实地成为一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