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生问题改善与政治价值观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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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生问题改善与政治价值观转变

公平主义和人人共享发展成果,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尤其重要。而GDP崇拜强调的发展只注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公平,必然导致收入差距拉大而趋向两极分化、社会阶层的迅速分化,强势群体凭借积累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影响力不断巩固地位,另外一些人则受限于自身条件成为弱势群体,在权益主张、社会尊严和社会资源占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境地。第二,以GDP崇拜为特征的经济政治价值观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GDP数字增长的单位能耗超高已为国人所熟知,很多地方甚至为了确保地方财政的充足来源以及便捷地实现“漂亮”的GDP数据而祭出“土地财政”之法。如此以来,GDP增长与自然资源的消耗破坏密不可分,这种破坏性的GDP增长,以消耗掉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为代价,导致经济发展陷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增长轨道,最终损害的是人类的根本利益,消耗殆尽的是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力和可持续增长潜力。第三,以GDP崇拜为特征的经济政治价值观导致对发展目标的单一化理解误区。我们在取得GDP年增长率连年居高不下的骄人成绩的同时,一些严重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环境压力、资源压力、社会压力;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为了谋求GDP数字,不重视或忽略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这个基本前提,沦为物的奴隶。对GDP的崇拜,导致了“以物为本”的物本主义倾向,结果人们对于物质的无尽追求架空了人的精神意义,人的价值被忽视,而效率至上的市场经济造成了人们的道德精神生活和经济活动的严重无序。有的领导干部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是硬道理理解为GDP增长是硬道理;有的热衷于搞开发、引项目,结果造成大量的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得不偿失,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进而引发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利益冲突,给社会和谐发展带来了更高的成本;有的甚至提出发展经济就要三个依靠,即“依靠资本而不依靠劳动,依靠精英而不依靠大众,依靠强势而不依靠弱势”,这样自然将什么公平正义都置之度外,采取冷漠态度,提升民生幸福感更加无从谈起。这些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民生政治价值观应运而生

虽然经济政治价值观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我们不应忽视它的客观性。至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然受到诸多条件特别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因此集中精力发展经济,致力于提高生产力水平和打好现代化的物质基础,解决“做大蛋糕”的问题,是富有远见的选择和具有现实的价值。如今,经过长时间的积累,我们的社会发展水平基本摆脱了落后状态,有了直接促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历史阶段的客观基础,与此同时,人民要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呼声也越发强烈,以改善民生、实现民生幸福最大化为目的的民生政治价值观便应运而生。

第一,实现民生幸福最大化是人类共同奋斗的价值目标。无论是早期的哲学家、思想家探索社会发展和人类奋斗的最终目的,还是近代现代的革命家和理论家探求人类进步和解放的根本价值目标,无一不是为了人类的幸福和解放。无论是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差异有多大、无论是阶级利益的对立有多么的不同,但是在人类奋斗的最终目的上都是为了人类摆脱客观必然的制约和实现幸福的最大化,不同的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方式和途径的区别。第二,实现民生幸福最大化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应有之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为改善民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角度来看,人始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也一直是无数马克思主义者们奋斗的终极目标。“马克思社会主义革命理论的目的,就在于推翻压抑人的发展的私有制度,创造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人天性的社会制度,从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1]这些基本思想,奠定了我们考察民生幸福和民生改善进程的理论基础,也是分析当今民生幸福制度安排和政治价值选择的理论前提。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精神与人文关怀的辨证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民生问题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更为旗帜鲜明地指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再到党的十八大对民生幸福的全景设计。这表明,保障和改善民生,实际上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地位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施政理念和政治价值观转变。这一理念,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理论具体化、现实化的表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进一步充实、丰富和完善了人学理论和唯物史观,内在地规定了民生幸福最大化的价值追求。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最为根本的标准在于这个社会能否很好地满足民众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为民众提供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本质上来讲即是否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民生幸福,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治价值标准。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提出了“个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的个人”、“向完善的个人的发展”[2]、“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3]等人的发展目标和要求,马克思主义视野中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一个不断实现的过程,是社会生存力和生产关系高度发展的产物。人的全面发展与民生思想,都是具有长期历史背景的话题。发展的主体是“人”,民生思想的主体也是“人”,改善民生的目的也是“人”,因此,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解决民生问题在价值目标上具有共通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实现人在需要、劳动、能力、社会关系和个性等维度的全面发展,其结果必然是民生幸福得到最大化满足。第三,实现民生幸福最大化是党执政治国的基本价值追求。实践证明,民生幸福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影响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的大局。民生幸福实现得愈好,政治体制和执政的合法性和生命力会愈加稳定与长久。因此,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不论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差异多大,不论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区别多大,都应当成为执政党的基本理念与首要价值追求。民生幸福最大化,是落实“以人为本”、“利为民所谋”等执政理念的必要前提。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归根结底,就是落实以人为本,就是要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把发展的成果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保障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物质与精神水平上,落实到促进人民的全面发展上。这是对人的历史主体地位的充分肯定,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善治政府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一切发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人民的幸福,经济增长、政治民主、文化发展都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社会和谐更是为了人民的幸福。党和国家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其根本目的,也就是让人民群众在良善的社会制度安排中实现最大幸福。第四,实现民生幸福最大化是中国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价值目标。本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在转型发展中积累的问题逐步爆发,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给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十分严峻的挑战。“让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公平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等声音在中国社会引起了极大的共鸣,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对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促进政府善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求。发展好民生幸福,无疑成为检验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试金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亲和力一直以来都是与执政能力相伴相生的,它们互为促进,为党和政府的存在与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和价值基础。民生愈幸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认可与支持愈高,这种合法性基础和价值基础就愈牢固。#p#分页标题#e#

实现民生政治的可能性分析

(一)解决民生问题要实现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民生问题并不是可以独立推进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它本身是扎根于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的“植被”[4]。解决民生问题不是共产党人的专利,但正是共产党人着眼根本来解决民生问题。在完成了社会改造、初步发展生产力之后,剥削和压迫被消灭,人民翻身当家做主以后民生问题的解决有了坚实的政治前提。据数据显示,我们国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生产积累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在我国财政总支出中都占了绝对比重,最高曾达56%,相比之下用于保障民生的资金较少。但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没有改变,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依然受到诸多限制,特别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个时期,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生产力发展的不适应将始终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在这一组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一定是而且也只能是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相反而不可能是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因为在这一组矛盾中,不通过发展生产力而靠降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只能激化社会的矛盾,这与我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价值取向是不相容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首先就要确保人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只有在满足了生存这一基础需求之后,其它更高层次的需求才能有基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的发展水平,只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才能保证人的本质的充分发展和比较充裕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发展生产力,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和促进生产关系的调整改革;也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物质财富的充分涌流,人民群众参与建设的能动性、积极性、自主性以及人们主体性发展属性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调动和发挥。

(二)解决民生问题要与时俱进地变革生产关系

如果说生产力的发展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条件,那适时推动生产关系的调整这是解决民生问题的现实“催化剂”与“助力器”。邓小平同志说得好,“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的现象”[5]。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建设积累起来的蛋糕越做越大,但生产关系的调整与改革却明显滞后,公平正义兼顾不足,理念上未能厘清,在实践上导致了经济发展轰轰烈烈,发展成果少数人享受,发展代价由社会公众来承担的不和谐局面。因此,在处于体制变革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推进生产关系的调整改革势在必行。一是实现经济关系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当下我国出现的两极分化的严重事实,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市场经济紧密相关,或者说,这就是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应当看到,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但又发展不足和调节不当带来的发展中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人民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利益矛盾和价值冲突,因此放弃市场经济制度的想法显然不可取,唯有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用的认识,把市场经济这种有效配置资源的手段与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结合起来,才是理想的路径。要着力巩固和发展市场资料公有制,削弱利用生产手段占有他人劳动的客观基础。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权贵集团垄断机会的局面不会出现,而我国社会现实中却大量存在,人民赋予的权力并没有很好地用于造福于民,人民的生产资料长期被私人占有或为少数人谋利益,极大影响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效用发挥。

因此,为了确保人民参与市场经济的“机会平等”,必须坚持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结合。要注重从过程公平向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转移。至于如何使社会成员拥有参与竞争的初始资本、如何推行政府主导的福利制度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如何使市场运行在一定范围内以缩小两极分化,等等,这些在西方一些国家实施过的能够切实改善民生幸福的政策和举措,都能给我们很好的启示。二是实现社会分工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分工合理化。主要是在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等方面下功夫使长劲。在过去的2010年,我们已经欣喜地看到,成都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打破户籍壁垒、兑现农民国民待遇方面卓有成效的努力;而在新近出台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对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更是作了详细地战略部署,使人振奋。我国应该加大社会保障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力度,让更多的普通民众共享经济资源和发展成果带来的社会福利。从瑞典、德国与美国这三个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型和市场主导型模式的代表国家公共财政支出性社会保障的情况看,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越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成效越突出。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财力无法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综合国力显著提升,财政收入快速增加。现在我国的财政收入已经突破6万亿人民币。据报道:“十一五”期间,中央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不断增加,从2006年2010亿元提高到了2010年的3185亿元。仅2010年提高养老金标准,中央财政就补助中西部省份236亿元;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60元给予了补助;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更是全额补助。如此力度真正体现了“共享发展成果”的执政理念。但由于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财政用于低收入群体的补助、救助等社会保障支出所占比例偏小,与财力的增长速度相比,政府对社会保障投入的比例是相当低的,无法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瑞典、德国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支出都比较高,瑞典社会保障支出占据了财政支出的一半以上,美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也快接近一半。而我国目前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相当低,只有百分之十几,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由于财政再分配功能不完善,导致在最终的可支配收入中,居民所得比重不能通过再分配的转移支付得到提高。三是实现分配制度的公平正义,指向共同富裕的终极价值和根本目标。

制度的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公平正义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基础,而制度的公平则是对社会成员获得各种公平机会的最有力保障,必须在制度的与时俱进中落实公平正义。收入分配不公是最为当下理论界和普通民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着手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制度设计,重在真正、全面、平衡地理解“公平”问题。第一,必须明确解决收入分配不公不是要搞整齐划一,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单位之间存在收入分配差是有必然性的、合理的,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第二,最根本的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办法在于从制度上解放民营经济和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垄断封锁,让利于民、还富于民、让市场于民,才能保证中国经济运行的总体健康、可持续。第三,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必须发挥民间机制的作用,要允许NGO2、慈善基金会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组织在政府与百姓之间建立缓冲区,即建立当下很多学者呼吁的“第三次分配”机制。第四,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必须毫不松懈地加快社会福利制度的真正建立与规范运行,只有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才能够使普通人得到真正的关心和帮助。要充分发挥政府及其制度设计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作用,加快公共服务均等化继承,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等制度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除了个人所得税具有明显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外,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对收入分配也有较大的影响。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主要从社会财富的流量方面进行调节,而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主要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进行限制。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程度。当然,收入分配不公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它的解决必然是一个系统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制度完善来解决。#p#分页标题#e#

(三)解决民生问题要实现个人需要与社会整体发展的一致性

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中的未来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这种社会里的个人发展不是必须服从社会,而是应该由社会按照个人全面发展的目标进行适应性改造。长期以来,对于个人的主体地位重视的观念还比较薄弱,重整体轻个人的制度设计和社会治理理念普遍存在,在很多方面制约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一是大力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建设,大力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政府来说,解决民生问题,首要的是要遵循权利和谐的价值以构建能够让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得到充分发展的制度,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契机提供优质、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产品。“十二五”规划纲要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提出了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任务。政府和公民社会中的各种NGO作为公共服务的两个重要供给者,责任重大。一方面,如何不失高效、不越边界的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是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面临的时代课题,与此相对应的是公民社会如何在与政府的互动中发挥自身的作用,这都有待于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公民权利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与政府的权力是否有效、有限息息相关。只有通过制度对公民的诸如知情权、居住权、财产权等权利边界进行恰当的界定,才能防止公共权力对公民的不法侵害,才能有利于公共秩序的形成,有利于公民处理利益关系的规范。另一方面,把公民社会纳入公共服务供给者的范围也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只需要在其中做好制度保障,并足以形成多中心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多元化的供给在政府规定的良性的竞争环境中将更容易满足具有多元偏好的公民的需求,从而产生良好的治理效应。这样以来,公民通过公民社会组织这一载体达到了与政府的和谐共生状态。二是公共政策更加关注弱势群体。解决民生问题,其对象很大一部分是弱势群体,在快速转型发展的当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结构变迁交织进行,社会分化分层趋势愈演愈烈,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间利益的趋同与摩擦同样不可忽视,多元的利益博弈格局史无前例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特别是我国的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层次不一,这部分民众的基本民生问题能否得到改善和妥善解决,不仅衡量着社会公正,更评价着政府工作绩效。因此,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对必须要公平地协调各种利益,在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发展的统一中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既要兼顾群众利益,也不能在对待富人阶层上显失公平;同时,借助公共政策这个平台积极倡导和开展社会互助,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富裕阶层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理解沟通,进一步推动社会整合,逐渐减少因隔阂产生的摩擦与冲突,不断改善民生。

(四)转变社会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

因为社会主义的制度本身决定了我国公共政策的内在规定性和本质属性是: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人,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应该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受者。在传统的经济发展理念下,GDP总量是一个社会财富的重要指标,但不一定是这一社会的福利指标,更不能代表这个社会人民生活的水平和质量,片面地追求经济发展的GDP,忽视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忽视了发展成果和社会资源共享和合理分配、忽视了许多市场手段无法解决的问题、忽视了人的发展的最终目的和价值,使人们变成了盲目崇拜GDP的奴仆。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持续协调全面互动的过程,也是政府追求和保障民生幸福的实践过程。政府要通过与公民平等沟通、共同协商、建立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公共政策的方式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共行政的善治同样就是民生幸福实现的过程,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和支持,离不开广大民众权利的彰显和实现。公共行政的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公民对公民权利的自觉、实现和维护及对政府权力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政府治理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所以,善治的基础与其说是在政府或国家,还不如说是在公民或公民社会。况且,公民社会的实质就是民众对自己的生活和政治权利享有充分的自主和自由,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享有积极的参与热情和知情权,有一个宽松民主的政治环境和自由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6]。这些本身就是民生问题中最重要的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对于现阶段我国公共政策来说,民生问题和民生幸福不是人民群众自己能够完全解决好的,必须有赖于公共政策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有效的调控活动。民生幸福得到很好的落实,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和信心就会增强,政府的行政权威和治理能力就会提高,表明政府的善治程度也就越高。因此,发展民生幸福是检验政府善治能力的试金石。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已成为我们公共政策的基本理念,“民生问题越是解决得好,民生幸福实现程度越高,民众对政府的支持、理解和配合程度、政府的合法性程度也就越高;相反,不解决好民生问题,民生幸福的实现程度越低,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合作程度就会大打折扣,没有民众的信任和配合的政府其合法性和生命力就会成为大问题”[7]。

发展成果必定是人的发展成果,发展成果最终要通过人人共享才能体现出来,社会之所以能持续发展,原因就是人民的创造力推动社会发展,归根到底人才是社会发展的目的,发展成果人人共享也是人发展的必要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我们一切问题的根源,我们一切兴趣和关心的对象,我们一切希望和努力的基础,都是为了人这个目的,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本质,社会发展也是人们幸福生活的重要手段和基本前提。“没有什么力量可以消解公民对幸福生活的欲望,也没有什么力量能够摧毁公民建设幸福家园的行动。虽然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幸福生活永远是动员和激励公民参与的力量。”[8]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恢复人的主体地位,使人从物的世界中超越出来,从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物质财富的关注转变为对人本身即人的幸福生活的关注,就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9]。德尼•古莱也认为:“发展的目标是改善人类生活和社会安排,以便为人们提供日益广泛的选择来寻求共同的和个人的福祉”[10]。发展的历程标志着主体对价值目标不屈不挠的追求,表现着主体的能动力量,显示着主体超越现实、创造未来的崇高和伟大。主体自身也只有在发展成果共享的前提下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才能体验到幸福的延伸感。由此可以说,幸福在本质上是一种发展中的享受和享受中的发展,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理所当然地成了民生幸福的源泉。#p#分页标题#e#

在民生发展新时代,发展成果人人共享是当今中国社会发展最大的公共利益,必然而然地成了公共政策的价值目标和实践途径,是我国公共政策的出发点,也是衡量各种公共政策合理性的重要指标。因此必须明确:在公共政策的决策、制定、执行、评判和调整等环节中,必须认真贯彻人人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价值理念,并自觉地以此作为检验公共政策行为优劣的价值标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多次阐述和提到“人民幸福”、“人民福祉”、“过上更好生活”、“人民幸福安康”、“造福人民”、“人民安居乐业”、“幸福美好的未来”等词语,经济的持续发展是人民幸福安康的物质基础,民主政治建设是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保障,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是人民幸福的精神支柱,和谐社会建设是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重要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只有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我们才能完成创造更加幸福美好未来的伟大使命,这是建设幸福中国的行动纲领,是实现国民幸福的总动员令。只有在社会主义中国今天这样的价值实践中才能以所有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幸福生活作为自己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正如同志在十八大的报告中憧憬的:“全党全国人民行动起来,就一定能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共同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的目标就一定会实现。

本文作者:罗建文 赵嫦娥 李惠阳 单位:湖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