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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职业安全重特大事故频频发生,对于这个问题的大多数研究关注的是职业安全规制的必要性和相关法律体系及其规制体制,鲜有论者对政府规制的有效性以及政府规制的分寸做出分析。政府规制不足不利于职业安全问题的解决,规制过度则会增加监管成本,抑制企业健康发展。基于此,笔者用经济学的基本手段构建一个政府最优规制边界的模型,并以汉德公式为基础探讨对我国职业安全的规制的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 一、职业安全监管的必要性与政府失灵 职业安全规制属于社会性规制的范畴,是政府为防止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而进行的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包括正式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正式的监管机构及其监管人员的设置、正式的监管手段及监管技术的运用。职业安全规制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和负的外部性。Smith(1937年)分析了工人在职业活动中的信息弱势地位,他认为很多职业安全风险是工人观察不到的,工人按照风险等级理应得到的级差工资就不可能实现。Viscus(i1979年)指出,产业的危险程度与工人所掌握的相关职业安全的危害性信息的多少具有相关性。职业安全问题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事故及职业病所造成的员工身体健康的损害甚至生命的丧失造成了千万家庭的损失和痛苦,也就是说,企业的私人成本远低于社会成本,使得社会福利减小。政府规制是解决职业安全负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但也并非灵丹妙药,因此,政府规制的效率问题也一直受到质疑。Lewis-Beck和Alford(1980年)对煤矿安全的监管进行了具体分析,认为政府规制不一定能保证企业的职业安全;Ruser和Smith(1991年)对大量规制数据进行了分析,得出规制低效率的结论;Kniesner和Leeth(2004年)指出,政府在煤矿规制中支出的成本巨大,但是检查次数极少,是规制低效率的例证。 政府对职业安全问题所进行的规制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反而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相对于产权政策而言,政府规制只有在具有高效率的时候才会具有适用的优势。这就需要确定职业安全规制的最优边界,影响这一边界确定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从衡量职业安全规制效率的成本和收益来分析,政府进行职业安全的规制必然有成本支出,而且成本高低直接决定了政府规制成果的大小,影响着政府规制的效率,因此就需要对规制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职业安全规制的最优状态必然是成本收益的最大化。其二是职业安全规制目标完成的程度,即政府进行职业安全规制的目的不仅是要解决市场失灵,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而且也要促进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政府职业安全规制的最优边界模型 如果政府对职业安全规制得当,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规制不当,则会增加规制成本,降低规制效率,同时也会使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产生逆向选择,所以,职业安全规制程度应该适当。在理想状态下,最优化的职业安全规制是局限于一个边界的,而在这个边界上,应该满足政府规制收益最大化的条件。职业安全的政府规制是要付出成本的,这包括制定制度的成本、安全监察的成本等;同时也是有收益的,它集中表现为各种规制目标的实现程度,比如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生产的良好运作。而政府的监管程度就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下面用图1的成本—收益曲线来描述规制程度对成本收益的影响。如图1所示,规制的成本曲线是一条斜J型线,而收益曲线大致是一个先升后降的弧线,这表明,当不存在安全规制的时候,规制成本为0;随着规制强度的增加,规制的成本也不断上升,因此,规制的成本曲线是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相应地,当安全规制的程度很低的时候,安全事故频发,这会使得经济收益几乎为0;随着安全规制强度的增加,规制带来的收益也会不断增加;但当规制的强度超过某一点时,就会使得收益下降,因此,规制的收益曲线是一条先增后减的抛物线。图中的A点表示政府规制程度最优的时候,收益最大化,这即是政府监管的最优状态。 当我们把政府规制的最优程度确定在A点的时候,可以设计一个理论模型,来确定政府规制的最优边界。职业安全规制的边界由政府规制的深度和宽度组成,规制的深度代表了规制的复杂性,由规制机构的设置以及一系列规制制度安排组成;规制的宽度代表了规制的范围,由企业的准入规制、企业的业务限制、企业生产的操作限制等指标组成。由图1所示,可设政府安全规制的边际成本函数为MC(D,W),边际收益函数为MR(D,W),(其中,D表示规制深度,W表示规制宽度),可见,随着职业安全规制程度的不断强化,政府规制的边际成本函数是单调递增函数,在图上标示为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而边际收益函数则是先增后减,当政府规制强度低于最优规制程度(即规制的深度和宽度低于最优规制的深度和宽度)时,边际收益函数是递增函数,当政府规制强度高于最优规制强度时(即规制的深度和宽度高于最优规制的深度和宽度),边际收益函数是递减的函数,因此,职业安全规制的最优边界应该处于政府规制的边际成本与政府规制的边际收益相等的位置,在图2中标示为曲线MR和MC相交于A点时,政府规制的边际收益等于政府规制的边际成本,可见,Dc,Wc是职业安全政府规制的最优边界,即规制的深度和宽度均为最优,区域OWcCDc(图2中的实线阴影区)可视为政府规制的宽泛区域,此时强化政府规制能够带来的安全收益的增加;区域DDcCWc(图2中的虚线阴影区)可视为政府规制的过度严格区域,企业行为因为受到严格的规制而易产生逆向选择,此时放松规制能够增加经济收益。 应当指出,上述模型是一种理想化的政府规制状态,然而在实践中,安全规制程度是存在于一个有效的区间内。政府规制的最优边界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不断博弈而无限接近的目标。如在E点,可视为政府规制过于宽泛,当由E点向C点推进时,即是政府规制的强化;在F点,可视为政府规制过于严格,当由F点向C点推进时,即是政府规制的适当放松,政府规制只能是在宽泛与严格之间取得某种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生产目的,但同时生产过程中也存在发生职业安全事故的可能,安全事故带来的巨大损失并非企业所愿,所以一方面企业有安全生产的动机,但另一方面,若政府关于职业安全生产的规制要求超过企业的需求,即超过企业的收益或与企业追求利润的目标相悖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就会抛弃安全规制,而更多地去追求利润,这就会与政府职业安全规制的初衷相违背,并与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相违背。因此,政府在进行职业安全规制时,就要做到安全性与经济性相结合,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严格,在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应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这就需要设计一个良好、有效的运行机制,使企业的自主管理与政府的安全规制有效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成本与收益达到最优。而法经济学的汉德公式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制设计的框架。#p#分页标题#e# 三、激励相容的安全规制机制设计———汉德公式的引入 激励相容的概念首先由哈维茨提出,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他们会按自利的原则设定目标并按此行动,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规制的制定者不可能完全掌握所有个体信息的情况下,若是规制者所制定的机制能够给每个参与方一个激励,使企业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正好也与总体目标的价值最大化相一致,这种制度安排即是激励相容的机制。有时一些出发点很好的制度安排却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产生了规制俘虏现象,从而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其根源就在于制度的设计没有满足激励相容,因而无法保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一致。 因此,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要实现监管成本与收益的最优配置,就需要建立一种激励相容的安全监管机制,使被规制者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实现规制者制定的规制目标。汉德法则正好满足了激励相容这一指导性原则。汉德法则是侵权法中的一个著名的案例,是汉德大法官在卡罗尔拖轮公司案中提出的著名数学公式,他对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进行了量化分析,并把B(事先预防的成本)与PL(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之间的关系用数学公式表示为B<PL。 侵权事件发生后,可根据该公式来判定谁应对此负主要责任,即当预防的投入大于预防的收益(损失发生概率的降低或损害程度的降低)时,不进行预防是合法的;反之,当预防的收益大于所要投入的成本时,不进行预防投入而产生损害时就要对损害承担责任。这一公式体现了效率的原则,即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 这是因为,预防和损害的发生对社会而言都是成本的付出,如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付出代替较高的成本付出,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有效率的。从发生职业安全问题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预防事故发生所需安全投入的成本B小于或等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PL(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P与发生后损失的大小L的乘积),企业主就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反之就无须承担责任,这一法则给出了企业进行安全事故预防的理性边界。波斯纳(1997年)对汉德法则的经济涵义作了引申和发展。他指出,在汉德法则中,预防成本应是边际成本,应该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角度来运用汉德法则,如图3的基本模型所示:图中的纵轴代表金额,横轴代表企业职业安全的预防水平,在现实情况中,预防水平与事故发生的概率成反比,预防水平越高,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越小。曲线B表示预防水平的边际成本,它表示随着预防水平的提高,预防的成本是增加的,所以预防水平的边际成本曲线是一条单调递增的曲线;曲线PL表示预防水平的边际收益,其中P代表事故发生的概率,L代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所以PL可视为事故发生的概率损失;随着预防水平的提高,预防水平的边际收益是下降的,所以,预防水平的边际收益曲线是一条单调递减的曲线。 由图3可以看出,在二者相交的E点,即是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的状态,这个点代表了最优预防水平。在E点的左侧,可以视为企业预防水平不足,这个时候加强企业职业安全的预防措施可以获得收益,因此,提高预防水平是有利的;E点的右侧则可视为企业预防水平过度,这个时候放松企业职业安全预防措施可以获取收益,因此放松预防是有利的。如果E点既是企业的最优预防水平,又是社会的最优预防水平,那么这是一种理想的均衡状态,不需要做任何干预即可获得最大收益。如果E点仅仅是企业的最优预防水平,但是低于社会期望的最优预防水平,则可以通过政府的职业安全规制改变两条曲线的位置,使企业的最优预防水平与社会预期水平相一致。 比如,可以把PL曲线或者B曲线向右移动,从而使得E点这一企业最优预防水平达到更高的社会预期水平,以期与社会最优预防水平相一致。这一简单的经济学均衡工具可以给我们解决职业安全问题提供极富启示的思路,比如,提高职业安全的规制力度,加强对企业的处罚力度,就可以使得整个PL曲线右移,从而使最优预防水平提高;或者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的预防补贴,可以使得整个B曲线向右移动,也可使得最优预防水平提高,这两种做法都可以达到社会最优的预防水平。 四、政策建议 本文第二部分设计了政府最优规制边界的模型,尽管这一最优边界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但是对于我国的职业安全规制仍然具有启示意义,即应该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规制机制。现在我国职业安全规制的现实情况是,每当职业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规制部门很少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与他之前所做的预防投入相联系,有关的政府官员在“问责风暴”所形成的高压态势之下如履薄冰,对于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并没有一个明确而可用的原则,这样不仅缺乏对职业安全规制责任人的激励也不能体现效率原则。而“汉德公式”这一体现效率的归责方式就为我们的职业安全规制提供了一个激励相容的有效启示。 因此,要提高我国当前的职业安全规制的有效性,就应当考虑以下三点:首先,职业安全规制的企业预防水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在合理的风险评估之上,即最优预防水平E点的确立不但要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更要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过高的预防水平只会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而变得不可行,而过低的预防水平又不能起到有效预防事故的作用。 其次,在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能简单盲目地进行惩处,应该根据汉德法则,将企业的事先安全投入与事后事故处罚程度相联系,考察企业事先是否进行了生产事故预防,预防的水平如何,进而计算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所造成损失的大小,将二者进行比较,来确定事故责任的大小和处罚的程度,这样才能调动企业进行事先安全投入的积极性。 最后,对于政府规制人员的问责也要以汉德法则为基础,建立一种效率归责的机制,在追究其责任时,将规制人员应该承担的的责任大小与其在事故预防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多少联系起来,以促进职业安全事故理性预防的开展,对规制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