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政和人社工作联络员聘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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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政和人社工作联络员聘用意见

为适应民政人社工作发展新形势,加强基层民政和人社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民政和人社工作基础,促进民政和人社基层工作落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村(居)聘用一名民政工作联络员,同时兼任人社工作联络员。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着力点,以加强民政和人社队伍建设、完善民政和人社工作网络为载体,以提高民政和人社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健全基层民政和人社服务组织,完善管理体制,创新服务机制,改进服务方式,实现市、镇(街区)、村(居)三级联动,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提高民政和人社工作水平。

二、聘用原则

坚持“镇(街区)聘、村(居)用、市备案”的原则,村(居)民政和人社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村(居)文书兼任,每村(居)聘用一名,在村(居)“两委”的领导下,协助市民政、人社部门,镇(街区)民政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做好基层民政和人社工作。

三、聘用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身体健康,思想端正,为人正派,处世公道,工作认真,乐于奉献,敢于负责;

(四)具有良好的群众意识,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能够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群众威信较高。

四、工作职责

(一)民政工作联络员职责

1、当好民政政策宣传员。熟练掌握并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让群众了解民政工作。

2、当好村情民意调研员。了解低保户、五保户、病灾户等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状况,摸清所想所盼,上报意见和建议。

3、当好双拥优抚监督员。帮助困难患者、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办理手续、领取证件,监督各类优抚政策的落实,收集、上报意见和建议。

4、当好社会救助公证员。及时受理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济等申请,帮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完善资料,按照程序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5、当好为民服务员。加强与镇(街区)民政办和中心社区民政岗联系,为民政服务对象代办有关事项。

6、当好防灾减灾信息员。承担灾害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核实和报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职责;会同村(居)“两委”和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抗灾自救,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

7、当好民主政治推动员。协助做好村(居)务公开,监督村(居)务公开执行情况,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协助镇(街区)、村(居)抓好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动员村(居)民参入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建设水平。

8、当好村规民约引导员。引导村(居)民履行村规民约,落实监督制度,促进村(居)风文明。

9、当好婚丧新风倡导员。宣传晚婚晚育政策,倡导喜事新办,婚事简办;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倡导厚养薄葬。

10、当好标志维护管理员。加强市边界界标和村标的维护管理,制止人为破坏,清除乱涂乱画,维护边界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形象。

(二)人社工作联络员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新农保各项方针、政策,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负责新农保信息采集和摸底调查、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收缴保费、待遇申领、通知到龄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及核查、情况公示、收集上报有关业务材料等工作。

2、办理辖区内原农保参保人员的退保、保险金领取,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申领手续。

3、建立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加强对退休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协助镇(街区)人社所做好对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证工作。掌握辖区内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以及社会化服务工作,协助开展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相关业务。

4、做好符合条件的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申报、初核和发放工作。

5、协助开展受理社会保险政策和个人社会保险待遇的咨询、查询,并为社区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6、开展辖区内劳动力资源情况调查,摸清有意愿参加就业培训的剩余劳动力的底子,推荐参加技能培训;协助镇(街区)人社所建立劳动力资源、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再就业、双零就业家庭、零转移家庭等工作台帐。

7、扎实有效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行跟踪服务,建立《跟踪服务卡》,制订帮扶措施,开展就业服务。每季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回访不少于一次,及时掌握他们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动态情况,为其提供就业援助。

8、负责辖区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五、有关要求

村(居)民政和人社工作联络员的产生要坚持“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按照“本人自愿、群众推荐、集体决定”的程序操作。由村(居)“两委”集体研究决定,经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批准,报市民政局和人社局备案。市民政、人社部门要加强联络员队伍管理,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坚持一年一聘,建立健全长效用人机制,切实提高民政、人社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