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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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意见

为提高全市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水平,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清理整顿,使农业投入品得到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主体不规范、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等问题,对农民群众日常生产、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竞争力提升、农民收入增长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农业投入品经营准入条件

(一)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3)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具备上述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单位,可以经营农药,除此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农药经营。

(二)从事化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相适应的住所、经营场所;(2)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从事饲料、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所经营饲料、兽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所经营饲料、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3)有与所经营饲料、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饲料、兽药经营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明确有关部门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管职责

(一)市农业局:宣传国家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管全市农业投入品市场,加强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对经营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审查农业投入品经营资质和经营准入标准,对已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证明的业户依法进行规范,确认其继续经营资格;审核、颁发、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吊销前置许可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抄告;对农作物种子广告、品种以及种子经营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肥料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主要农作物审定、新产品推广前的试验示范工作;负责全市主导农业投入品的推荐工作;规划、设立农业投入品经营布局网点,促进集约经营、连锁经营,推广统一店名店貌、统一进货、统一宣传、统一质量和统一管理“五统一”管理模式。

(二)市工商局:严格登记注册,对取得前置许可证件或证明的,依法受理登记注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对勿需前置许可且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及时核发《营业执照》;负责流通领域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农业投入品和各种虚假宣传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市质监局:对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加强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并对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计量、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和抽查,依法查处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四)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农业投入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畜牧局:宣传国家有关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管全市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市场,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畜禽养殖场投入品监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备案工作;审核、颁发、管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兽药GSP证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验收、发放及监管工作,大力推进兽药GSP进程。

(六)市物价局: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明码标价行为,积极推行明码实价;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各种手段,引导经营者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严厉查处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四、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措施

(一)开展主体清查。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立足职能,对各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经常性清查,建立档案记录,加强经营人员法律、法规及专业技能的培训,引导经营者在经营网点内经营。重点检查群众投诉举报和曾有过违法违章行为的经营业户,对主体不合格、证照不全以及不具备经营条件和经销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二)突出整治重点。以农药、兽药、肥料、种子、种畜禽为重点品种,以春耕秋播为重要时段,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农业大镇及批发网点、畜禽养殖密集地域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和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等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保障蔬菜、果品等农产品安全。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用料安全监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安定等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以及添加使用瘦肉精、蛋白精等禁用物质和在饲料中添加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串通涨价、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扰乱农业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p#分页标题#e#

(三)健全监管制度。加强质量抽检,围绕生产与流通两个环节,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监测制度,将群众反映较多、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制定并组织实施抽检计划,及时查处质量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监督、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自律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实现可追溯监管。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制定评级标准,实行动态监管,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农业投入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投入品的分布、价格波动、销售动态和服务状况,强化消费警示,引导农民正确科学消费。

(四)严格行政执法。各相关部门对通过市场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途径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要密切协作配合,发挥联动执法优势,加大对大案要案、跨地区案件的查处力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综合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公安、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交流汇总等日常工作。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检查和整治小组,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业投入品法律法规,普及农业投入品识假辨假及科学使用知识,努力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严格工作纪律,对因失职、渎职和监管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