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光伏产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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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光伏产业发展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全市光伏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光伏产业发展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加大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力度,优化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壮大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提升核心竞争力,争取“十二五”期间,我市太阳能电池组件年产能达到600兆瓦,光伏产业年产值达到100亿元,努力建设国内有重要影响的光伏产业集群和省光伏产业基地。

二、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用足用好上级政策,对帮助光伏企业争取无偿资金的部门、单位,按到位无偿资金1:5比例计算部门、单位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凡帮助企业争取无偿资金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部门、单位,给予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一次;属多个部门共同争取的,根据各部门工作,分别奖励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设立光伏产业发展基金。从明年起,市财政设立2000万元的光伏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两年内对市内采用我市光伏产品建设10千瓦以上、1兆瓦以下的电站项目,给予4元/瓦的补助(已获得市级以上补助的除外)。

四、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把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电池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建筑工程或市财政投资的工程中,应用光伏产品;在我市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汽车站、公园等单位逐步推广应用光伏产品。

五、加快推行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大力推广建材型、构件型和与屋面或墙面结合安装型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对市内企事业单位利用我市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数额不超过产业发展基金扶持标准。从2012年起,在全市推广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力争达到总规划建筑量的20%以上。

六、鼓励新上光伏产业项目。对新建年产60兆瓦以上的光伏产业项目,经经信、科技等部门认定后,享受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七、实行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光伏产业科技创新,对市内光伏产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征收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助。对光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八、鼓励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重点实验室。鼓励企业研发推广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独立电网光伏应用产品,建设接入国家智能电网的光伏产品应用工程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九、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全面落实人才引进政策,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约五年以上且有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其本人享受待遇按照《关于调整我市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执行;其子女入学入托、家属调动等问题,按照《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执行。同时,本人享受市内有关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待遇。

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支持全市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卫生局、人社局、建设局、规划局、统计局、招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协调支持全市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经信局设办公室,负责帮助光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召集有关会议,研究政策,制定相关文件,及时向市支持光伏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