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产品质安监查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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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产品质安监查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畜牧水产)局、区农办、局属各有关科室:

当前,我市正值夏秋高温季节,各类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农业生产正处在防病灭虫用药的高峰期,极易发生因食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而导致的人员中毒事件。为加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近期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让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产生不安全感,由此各级农业部门务必要认清形势,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力度开展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生产需大量的农药、化肥、兽药及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各相关科室要结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定期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拉网式检查。要加强对农药、饲料等重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查,严查违禁生产、销售甲胺磷等禁售高毒农药和在动物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切实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

2、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要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用药管理,坚决杜绝在蔬菜、水果生产中违禁使用呋喃丹和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在蛋禽饲养过程中添加“苏丹红”、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乡村田间地头,指导农民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农(兽)药,科学进行防疫、防病、灭虫工作。要做好对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猪肉、禽蛋和水产品等主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于检出含有禁用农(兽)药或农(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及其生产者,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禁用农(兽)药进行防疫、防病和灭虫的,也要监督生产者待休药期或药物的安全间隔期结束后再上市销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出产地、不进市场。

3、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要督促当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切实做好对进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工作。对于检出含有禁用农(兽)药或农(兽)药等有毒有害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并监督销售者及时对该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对于不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制度的,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要加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对于检测中发现有禁用农(兽)药或限用农(兽)药超标的农产品,要及时溯源,查清生产源头,并对该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批发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明确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于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原因,导致辖区内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度,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查违法行为。

四、加强应急处置,确保信息畅通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组织体系和保障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做到防范于未然。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后,能够快速反应、高效运行、妥善处理。要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不实的报道,及时回应,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