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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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区委、区政府将组织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管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铁的手段、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共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贯彻落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持“司法介入、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采取教育先行、巡查监控、严格督办、疏堵结合等措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现无新增违法建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存量逐步减少的目标,并按照“抓一批、判一批、拆一批、曝光一批”的要求,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嚣张气焰,为我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及相关部门强力推进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严控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严控办),由梁金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信息报送及宣传报道工作。   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严厉打击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无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或不按许可规定擅自修建房屋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利用集体土地违反规定自建、转让、出租、买卖土地等违法建房行为。对各类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根据性质和情节分别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先抓捕后拆除,对已建违法建筑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分期分批逐步拆除,对在建违法建筑坚决拆除,确保新增违法建筑为“零”。   (二)基本原则。一是声势浩大。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张贴、散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召开动员大会,开展拆违行动等形式迅速掀起我区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高潮。二是依法依规。各乡镇(街道)、社区、相关部门要利用一切法律武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开展重点打击。三是从重从快。区司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建设行为人要做到快捕、快诉、重判,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相关工作部门对新增违法建筑要做到及时拆除,以保持对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工作措施   (一)按照区统一安排,乡镇(街道)为主,分片包干、条块结合的方式开展集中打击行动。   (二)责任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干警积极配合并全程参与拆违行动;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及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遭到暴力阻碍,以自伤、自残、自杀等形式相胁迫时,将当事人带离现场,及时控制局面、固定现场证据,保证强拆工作顺利实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修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及其它触犯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立案侦察,追究刑事责任。   区检察院: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涉嫌诈骗罪,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罪,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土地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于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或以权谋私,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办;对于乡镇(街道)、社区、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判决裁定畸轻或畸重的,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因修建违法建筑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等案件,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妨碍执行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建筑管理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及索贿受贿等案件时,依法从快立案、从快审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审判。   及时审理征地、拆迁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行政案件,符合条件的,对违法建筑先予执行;及时对非诉违法建筑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保违法建筑案件执行能够及时有效的组织实施。   对执法部门申请司法执行的违法建筑案件及时组织审查,并及时组织强制执行。   区城管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实施本方案;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对各乡镇(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审核各乡镇(街道)报送的违法建设案件,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直接查处乡镇(街道)难以查处的违法建筑,组织、协调、调配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力量对以上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值守,对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立即派专人进行查处,努力形成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同时负责控违拆违的日常工作。   区国土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对在农用地上违法建设涉及非法占用耕地、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从严从快处罚;对与农户以买卖户头等方式实施违法建设的外来人员等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在查处、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完成拆除前拆除后的违建土地认定等相关工作。#p#分页标题#e#   区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对占用绿化用地、林地或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从严从快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在查处、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中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完成拆除前拆除后的违建林地认定等相关工作;负责查处在建设用地征收过程中村民抢栽抢种的行为。   区规划分局:按照市、区要求,配合对各类建设行为实施监察,对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内容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将各类违法违规的房开企业、建设公司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我区的重点建设工程和房开项目。负责及时为查处、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提供相关“个案”证据材料,确保案件正确性,完成拆除前拆除后的违建规划认定等相关工作。   区住建局: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与农户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以及因质量安全问题造成危害公共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的,依照《省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我区进行开发建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在查处、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中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各乡镇(街道)、社区、各村(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备专职人员,加强日常巡查,严格管控,发现违法建筑要立即制止并限期自行拆除;组织城管队伍依法对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其承担拆除费用;依靠本乡镇(街道)、社区力量不能及时拆除的违法建筑,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中心:大力宣传违法建设的危害,对典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提高市民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诚信意识,坚决同违法建设行为作斗争。   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目标办:对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区各工作部门等单位或所属工作人员修建违法建筑、对不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管理和拆除责任的,按照《区贯彻落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督查督办,对包庇、纵容、参与违法建设的,一律从重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从严处罚。   区监察局:对各乡镇(街道)、社区及相关执法部门查办的违法建筑案件行为人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及时快速进行查处。   区信访局:负责做好涉及违法建筑的举报、信访相关工作,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群众说明教育工作。   区维稳办:负责做好大规模执法拆除行动的风险评估,制定好维稳预案,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区财政局:加大拆除违法建筑的经费投入,将拆除违法建筑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拆除违法建筑费用及时核拨到位。   区工商分局: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的经营场所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区交通局:加大对超限运营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   区应急办: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应急预案及拆除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合法建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对违法建筑拆除户的财产进行登记、公证工作。   市交警三大队:负责拆违现场交通秩序的维护;配合交通部门对超限运营车辆的执法检查。   供水、供电部门:对未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建筑物不予办理接水、接电手续。   (三)疏堵结合。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因正常需求所建房屋的确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推进新农村农房建设审批和棚户区改造,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居住需要。   五、重点打击范围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年2月—3月)。公、检、法等部门直接介入,对前期以暴力抗法、威胁、胁迫方式阻碍执法部门拆除违法建筑,涉黑涉恶势力修建违法建筑、非法买卖土地修建违法建筑或多次打击拆除后仍在顶风修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进行抓捕,公捕公判一批违法犯罪人员。   第二阶段(年4月—6月)。各乡镇(街道)牵头首先将非法买卖土地建房、毁林建房、占用耕地建房、并以暴力等方式相威胁、胁迫、阻碍正常查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典型行为人列入先期查办、打击对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可采取非常规手段及时查处、拆除。   第三阶段(年7月—9月)。对东二环、北二环、东路、高等级公路的段沿线,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区域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其他重点项目周边的各类违法建筑实施集中查处、拆除。   第四阶段(年9月—12月)。对经确权后认定的违法建筑依法查处、拆除,对省、市、区党委、政府批办或群众举报的热点、难点案件依法及时查处并纳入长效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相关工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接联系,形成联动机制,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严厉打击工作。区政府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召集成员单位每月召开联席会议,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拟定下一步工作思路。   (二)依法行政,强力推进。公安、检察、法院要树立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一盘棋的思想,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针对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中遇到的阻碍执行公务、制造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件和当事人依法实施从重从快打击。#p#分页标题#e#   (三)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目标办、区严控办要加强对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将控违拆违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严格按照《年区严控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目标任务考评方案》兑现奖惩,并按照《区贯彻落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接受违法建设当事人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的,将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相关部门等组织或区严控办投诉举报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举报一经查实,由举报受理单位按对违法当事人处罚金额的30%给予奖励(举报奖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专户支出)。   (五)加强信息报,实行周报制度。各乡镇(街道)、社区、相关工作部门于每周四16:00前向区严控办报告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