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

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

一、医患纠纷及存在的原因

(一)医患信息不对称易发纠纷

因为生命科学具有复杂性,不可预期并且在诊治过程中也充满了未知性。由于患者和其家属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医方和患方处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中。同时患方在诊疗过程中,对病情缺乏正确估计以及对诊疗的方法、医学上的正常现象产生误解,即会主观地判断医方诊疗不当。

(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单一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缺乏高效便捷的解决途径,我国现主要的解决方式主要以下分为三种:(1)自行协商解决。因为医患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我国现阶段频频在医疗机构中出现的灰色收入现象,自行协商会为责任逃脱提供“合法”的途径,本质上使医患关系处于失控状态。(2)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的主体应该是卫生行政部门,然而因为医疗机构的特殊性质,医疗机构与行政部门往往会被患方认为一丘之貉,具有包庇之嫌。(3)民事诉讼。民诉理论上是依法解决医患纠纷最规范的途径,但从实践成效上看,暂且不论诉讼的人力、时间、财力的花费,就判决的执行力也有待考验。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界定

我国消法未给出明确的消费者的概念规定,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不难发现适用消法的主体是消费者,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二)基本权利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在消费时,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知悉真实情况、自主选择、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包括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监督;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笔者认为,患者首先因为身体状况处于弱势、缺乏专业知识、对医方依赖性强使得患者维权困难,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势消费者权益的精神。因为消费是消费者为取得利用资格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所以我们应关注其接受服务的目的而不是价格原因、政策优惠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要求可以使得患者与消费者信息更为对称,患者可以拒绝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不合理的手续要求和繁琐的检查程序。

三、医患关系适用消法的可行性分析

(一)医患关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患者挂号的意思表示应属于要约行为,而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挂号并给予挂号单即表示承诺,以此发生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从《合同法》上来讲此种合同属于第124条的无名合同。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建立第三方机构促使医患信息沟通

因为医学的专业性,医院在医患关系中属于主动方,患者被动地接受医院的信息,因此建立第三方机构具有必要性。由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会,一方面可以对医院的不合理垄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披露,形成透明公正的医疗体制;另一方面,可以为患方排忧解惑,普及基础医学知识,使公众形成正确的医疗观念。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1.医方的欺诈行为。若医方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存在,如医方隐瞒行医资格情况、虚构执业范围、欺瞒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检查等欺诈情形,患者如有明确的被欺诈金额的,可以适用《消法》双倍赔偿规定。

2.医方虚假宣传行为。对某些医疗机构的虚假宣传,患者可适用《消法)的虚假广告条款。当患者在医院有贵重物品灭失时,对于这种无法适用侵权法或者民法时,患者可以要求按《消法》经营者有保护在经营者经营范围内财产安全的责任的规定,追究医方经营者的责任。

四、结语

由于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实体法分散,医疗解决机制方式单一,导致医患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消费者保护法不论从立法宗旨还是保护方式都十分适合保护患者的利益,将医患关系列入《消法)调整范围是明智之举。

作者:蔡烨蓉 单位:中国矿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