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理论背景下的医患关系研究

社会冲突理论背景下的医患关系研究

一、社会冲突理论概述

尽管关于社会冲突的论述颇多,但对于“冲突”的界定却没有定论。根据西方社会学家的观点,可以把冲突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广义的冲突倾向于宽泛的内涵,比如达伦多夫认为冲突表示有明显抵触的社会力量之间的争夺、竞争、争执和紧张状态。狭义的冲突指对立各方之间尖锐、激烈的争斗,比如威廉斯认为冲突是一方企图剥夺、控制、伤害或者消灭另一方并与另一方的意志相对抗的互动,真正的冲突是一场战斗,其目标是限制、压制、消灭对方,否则将受到对方的伤害。关于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社会冲突论者认为在于社会利益的不平等。例如:达伦多夫在他的著作《社会冲突理论的探讨》中把社会冲突的起因归结为权力和权威的分配不均,因为权力和权威都是稀缺资源,社会中权力与权威的差异性分配不仅会变成社会对立的决定因素,而且会造就两种差异化角色,即拥有权威且处于支配地位的角色和没有权威且处于被支配地位的角色。科塞认为社会冲突的根源是多元的,权力、地位和资源的分配不均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都有可能成为冲突的起因,不过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才是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他强调,现存不平等的分配体系所具合法性的消解是引发冲突的前提,因为面对稀缺物质资源的分配不均,人们首先在心理上、情感上表现出失望,随之从质疑分配不均迅速发展到否定其存在的合法性。

在社会学家眼中,社会冲突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例如:齐美尔认为,并非所有的冲突都必然引发社会震荡和影响社会稳定。在社会群体联系日益紧密的条件下,那种程度轻微的冲突,即使频率较高,对社会系统的运转不但不会造成冲击,反而由于释放了适当的紧张而有利于社会系统的稳定和发展。②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凡是有社会生活的地方就有社会冲突,没有不包含冲突因素的交往。要辩证地看待社会冲突,因为冲突并不全是破坏性的,它也具有促进社会结构变迁、增强冲突双方适应力等积极作用。科塞认为,在一个社会系统中,社会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冲突发生得越频繁,其激烈程度就越低。冲突可能导致法律的修改和新条款的制定,可能激发新规则和新制度的建立,还可能导致竞争对手们对本已潜存着的规范和规则的自觉意识。所以,对社会整体而言,冲突会形成一种平衡机制,既可以缓解社会中的不满和危机,提高社会系统的整合水平,也有可能提升社会系统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增强社会系统的革新精神,进而促进社会系统的改变。因此,冲突既是社会秩序的破坏力,也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社会就是在冲突—缓解—再冲突—再缓解的循环中曲折前进的。社会冲突论者认为社会冲突的消极作用也不可低估。

例如,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提出,包括不满情绪在内的敌对情绪首先都是从社会系统的运转中产生出来的,这种“微小因素”如果在萌芽状态没有及时加以消解,就会形成破坏社会系统正常运转的压力,如果压力超过这个社会系统的忍受限度,社会系统就会瓦解。他特别指出:一个社会越开放,它对社会冲突的抵抗力就越强,相反,一个社会越封闭,它对社会冲突的抵抗力就越弱。因为开放灵活的社会结构能够直面社会冲突,不满情绪可以得到及时消解,而封闭僵硬的社会结构往往对社会冲突采取回避和压制手段,经过长期压抑,冲突容易积累,一旦爆发,其影响程度势必严重,或许会对社会结构产生毁灭性破坏作用。

尽管社会冲突具有一定的社会维持与整合功能,但不能任其发展,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规则重建等手段积极化解。这个思想在著名的“安全阀”理论中得到了全面而深入的阐释。科塞认为,“安全阀”是一种社会运行的安全机制,如果敌对情绪通过适当的途径得以发泄,就不会导致冲突,就像锅炉里过量的蒸汽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就不会发生爆炸一样。“安全阀”不仅可以发泄积累的敌对情绪,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而且方便统治者得到社会信息、体察民情,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以,社会应该保持开放、灵活、包容的状态,通过可控的、合理的、合法的、制度化的机制,使各种社会紧张得以释放、社会诉求得以回应、社会冲突得以消解。

二、我国医患关系的现状

为了战胜疾病这一共同敌人,医方和患方本应是同一战壕里的战友,需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可是目前我国医患关系却每况愈下,矛盾纠纷不断升级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趋势。

(一)发生频率上升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人不例外,各行各业也如此,所以医患纠纷是医疗行业的一个正常现象,本不应大惊小怪,但近几年医患纠纷发生频率逐年上升并有蔓延之势,实在不可小觑。根据卫生部的统计资料,2002年医患纠纷事件有5000多起,2004年8000多起,2006年10248起,2010年陡增至17243起,年均增幅在30%以上。④2007年,中国医师协会针对100家医院的调查数据显示,3年时间内,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打伤医师5人。中国医院协会等机构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期间的统计表明,我国暴力伤医事件逐年递增,每年每所医院发生的平均数从2008年的20.6次上升到了2012年的27.3次。⑤

(二)对抗形式多样

发生医疗纠纷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属还是能够理性地借助法律、协商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但非理性维权的也不在少数,包括谩骂殴打医务人员、霸占病房、破坏医院财物、停尸病房、停棺院内、拉挂横幅、封堵大门、袭击保安、反复上访等。多种方式轮番上场,持续时间从几小时到几十天不等。参与者除患者及其家属外,还有受患方委托的黑恶势力,有的地方甚至产生了为患方提供哭丧、造势、打官司一条龙服务的专职“医闹”。

(三)处理难度加大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是行政调解难。专门管理医疗纠纷的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虽然是上下级关系,但仍然是“一家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难免偏袒医院,解决方案难以客观公正,所以对其调解很抵触,不配合、不信任、不接受。二是协商解决难。由于法院审理的周期长、成本高,加上一些群众对医疗技术和法律知识的欠缺,有的患者家属声明“不上法院,不做鉴定,不搞尸检”,直接提出高额赔款及其它五花八门的赔偿要求。比如:孩子在医院受伤的,要求医院出面申请二胎指标;老人在医院意外死亡的,要求医院给亡者的配偶找老伴;患者致残的,要求医院提供无限期的免费医疗;患者丧失工作能力的,要求解决其子女的就业问题;等等。赔偿要求不合理,医院难以接受,所以久拖不决。

(四)社会影响恶劣

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其实无论是医方、患方还是社会大众,都没有赢家。对于医院来说,不仅医务人员安全无保障,而且会扰乱医院的工作秩序,破坏医院的声誉。例如,2007年5月深圳一家民营医院的医护人员因担心遭到患者的袭击,集体戴着钢盔上班。尽管医院的过度防护有些滑稽可笑,但也可悲可叹,因为那是医护人员对安全无保障的一种无声反抗。再比如,2007年,南京市高淳区一家医院被堵门,致使医院“瘫痪”3个小时;同年,武夷山一家公立医院遭到患者家属邀约的50多人的围攻,导致医院关门7天。对于患者来说,过激的维权劳民伤财,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满足自己的诉求,况且极端事件有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社会来说,医患纠纷频发会使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遭到严重阻碍。因为一旦医院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就医活动就要搁浅。更严重的是,当前医护队伍的职业倦怠感越来越强烈,医学毕业生改行的并不鲜见,人们的从医意愿急剧下降。比如,中国医师协会的5次调研数据显示:在2002年的首次调查中,受访医生表示不愿意自己子女报考医学院校的占53.96%;2004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3%;2009年基本持平,为62.49%;在2011年的第4次调查中,不愿意的比例陡升至78.01%;2013年,仍有78%的受访医生表示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再穿上白大褂。⑥长此以往,没有了医生,谁来守护人们的健康?

三、医患关系恶化的根源

受社会冲突理论的启迪,不难发现,是体制机制缺陷、医患沟通不当、医患信任下降以及媒体炒作误导等原因,导致了本来在社会地位、资源占有、利益分配和思想观念等方面差异较大的医方和患方之间的严重失和。

(一)体制机制缺陷

1.医疗卫生体制有弊端。建国之初,尽管我国经济落后,医疗条件不好,但初级卫生保健全覆盖,成为世界的标杆,每次全球卫生工作大会都邀请中国代表参加并交流经验。后来,经济发展了,医疗技术提高了,可全民免费的医疗体制却终结了。20世纪90年代,为了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政府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试行多给政策、少给钱的措施,把公立医院推向市场,自负盈亏。市场机制的引入,尤其是“以药补医”政策的推行,使医院的公益性逐渐降低,医疗服务变成了一种任由市场来调节的特殊产品。在政府补贴减少的情况下,医院逐步变“以药补医”为“以药养医”,并采取过度检查、开大处方以及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来维持自身运转和盈利,导致医药费大幅上涨。此次医疗体制改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总体上是不成功的。鉴于医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突出问题,2009年《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可是,改革实行几年来,尽管推行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的目标,但患者就医成本依然居高不下。对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众抱怨颇多,一旦在就医过程中遭遇挫折就容易将不满情绪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

2.风险控制机制缺乏。医疗风险不可避免,即使目前医学高度发达,疾病的确诊率也只有70%,各种急症的抢救成功率也仅有70%—80%。⑦出现医疗事故后,不仅患者利益受损,医生也大伤元气,这都源于风险控制机制的缺失致使医疗风险难以转嫁。对医生而言,由于没有医疗事故保险基金,任何医疗事故都有可能让自己破产甚至声败名裂。为了规避风险,他们必须处处设防,有的带着摄像头去上班,有的通过夸大手术失败比例和并发症的发生几率让患者接受保守治疗,还有的医生过度依赖仪器给诊断提供证据。这些举动让患者觉得医生在推卸责任或者敛财,隔阂随之产生。对患者而言,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因人而异,根据身份不同划分为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在这些医疗保险中,除公费医疗之外,其它保险的报销比例都不高,病人自费的比例较大,心理负担沉重,抵御风险能力弱,常常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所以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生乱开药、过度医疗等行为心存戒备,如果遭遇医疗事故,或者对治疗效果不满意,便会觉得“人财两空”,很容易迁怒于医务人员并诉诸暴力。

3.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医疗纠纷有协商解决、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三种处理方式,它们均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自身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不足之处。例如:协商解决的赔偿标准不统一,有失公平;效率低,反悔比例高;医患双方的医疗知识不对等,医疗机构容易逃避责任。行政调解的执行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由于它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裙带关系”,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很难做到中立,处理结果难以让患者信服。民事诉讼在事故处理上要依靠医疗鉴定,可医疗鉴定离不开医疗机构的协助,所以判决结果的公正性越来越受到患方的质疑。这三种纠纷处理方式都难以满足医患双方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要求,使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

4.资源配置机制不合理。卫生总支出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卫生投入力度的重要指标。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最低标准是5%,我国的比例偏低,仅有5.1%,甚至低于非洲一些国家的支出比例。⑧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我国医疗资源供不应求。据统计,2006—2011年期间,全国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增长了17.5%,而同期诊疗人次数却增长了62.7%,入院人数增长了93.5%。⑨在总量匮乏的同时,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均十分明显。大型仪器设备、高水平的专业医务人员大多数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尤其是农村医疗机构设备简陋、技术低下,无法满足群众的就医需要,患者不管大病小病都朝大医院跑,结果大医院人满为患而小医院“门前冷落鞍马稀”。在大医院工作量急增的情况下,医生超负荷工作,身心俱疲,理所当然留给每个病人的诊疗时间相当有限,诊疗服务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患者们与医生说不上几句话,往往拿着处方却不明白自己得了什么病,本来想多咨询一下,见医生冷漠的面孔只好欲言又止,常常抱怨“挂号两天,诊疗两分钟”,不满情绪溢于言表。

(二)医患信任下降

俗话说“医者父母心”,这表明传统医患关系中医生有仁心和仁术,在患者眼中就像父母一样值得信赖。可如今彼此之间的信任基础被撼动和瓦解,医患信任逐渐下降,以至于在诊疗过程中出现了患方采取录音、手写记录等方式来记载医生诊治情况从而为日后医患纠纷保存证据的现象。造成患者对医生和医疗机构不信任的因素较多:一是行贿受贿。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提高药物处方率而采取现金回扣、贵重礼品、娱乐活动、免费旅游等多种方式行贿医生,致使医生开具处方的依据不是患者需求而是商业利益。还有医生收取病人的礼品甚至向病人索要红包。二是不作为。部分医务人员将医患关系看作赤裸裸的金钱交易,对危重病人不交钱就不治疗、不抢救。三是失职。不少医生接诊态度冷漠,治疗粗心大意,时常有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手术时体内遗留异物等行为被曝光,让患者望而生畏。四是过度医疗和防御性治疗。为追求经济效益,医方提供超出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比如大量使用进口药品或高新检查手段、扩大检查和化验的范围,极大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为防止医疗纠纷,将风险病例拒之门外;为推卸责任,让病人在多个环节签署知情同意书。尽管上述失信行为只是医疗队伍中一少部分人所为,但这些现象使公众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充满猜忌的医患关系非常容易诱发医患矛盾。五是信息不对称。医方有专业的医学理论知识,而患方对医学知识知之甚少,医患之间的信息结构极不对称。在此情况下,如果医生没有将病情和治疗方案解释清楚,尤其是在治疗效果不如预期时,患者便会怀疑医生的医术和责任心进而产生敌对情绪。

(三)彼此沟通不当

据中国医师学会的统计,90%的医患矛盾是由沟通不当引起的,尤其是医生们对病人“不会说话”加剧了医患矛盾。⑩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沟通已成为医患关系和谐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医患沟通是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过程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就伤病现状、治疗方案、服务费用、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的沟通交流,是医疗综合服务实践的重要环节。医患沟通具有双向性,一是患者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及回答医护人员的询问,为诊断提供信息;二是医务人员就病情诊断、检查结果、治疗效果、康复前景等内容向患者作出分析和说明,以保障患者对自身疾病的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医患沟通得当,就会消除患者对病情的疑惑,增加医患间彼此的理解和信任。可是,现实生活中,医患沟通不当的情况相当普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沟通方式不良。部分医生把自己与患者定位为从属关系,认为自己是主体,对病人缺乏耐心和热心,服务态度差,表情冷漠,语言生硬,有问少答甚至问而不答,眼中只有“病”而没有“人”,对病人缺乏起码的尊重和人文关怀。二是沟通不足。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下,基层医院无人问津而大医院人满为患,大医院的医生日均接诊量过大,纵使医患双方都有沟通意愿,也由于沟通时间的压缩而难以实现。正因为如此,医患沟通流于形式,变成医务人员单方面的医嘱,患者受漠视,难免对医疗服务产生怨愤,进而酿成医患冲突。

(四)媒体炒作误导

医患关系好坏与医院“怎么做”有关系,同时与媒体“怎么说”也有关系。媒体对医疗行业的不良现象进行客观报道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但如果新闻工作者不遵守职业道德,对医疗活动进行夸大其词、以偏概全的报道甚至恶意炒作,必然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引发医患信任危机。相比而言,负面报道的社会影响远远大于正面报道,负面报道让公众心理紧张、恐惧和有危机感,对医患关系的杀伤力很大。本来,媒体揭露医疗行业中的阴暗面要以改善医院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增强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为目的,不能放大缺点,也不能缩小优点。可是,部分新闻工作者置新闻道德于不顾,为了抢时间、赶速度,在没有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仅凭道听途说就草率报道,有的甚至还捕风捉影、捏造事实。不实报道加深了医患间的矛盾,把医患关系变成了一种对立关系。比如2011年9月媒体报道的“八毛门”事件,由于过分渲染10万元手术费与8毛钱之间的巨大反差,引爆全国舆论,对深圳市儿童医院及主治医生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破坏,可事件尾声患儿家长向社会公布的道歉信却被媒体有意忽略,这是一种对社会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四、重塑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

医患冲突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如果不及时遏制,说不定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为推动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并为人们创造良好就医环境,我们要正视医患冲突,标本兼治,尽力重塑和谐医患关系。

(一)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细致、方便、廉价的优质服务,是消除病人怨气进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最佳选择。为实现该目标,需要多方努力:1.增加政府投入。要以充足的投入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让医生专心治病救人而不是想方设法通过大处方、大检查来提高收入。同时,要均衡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院的医疗水平,既减轻大医院的接诊压力,也方便病人就近就医。2.强化医德医风建设。要重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将医德纳入考核体系,确保医疗工作合法、规范、科学、有序。要注重医风建设,杜绝医务人员对工作敷衍了事、对患者漫不经心、见红包和回扣热情高涨等现象。3.促进医患沟通。要优化诊疗环境,合理排班,避免医务人员在嘈杂的环境里超负荷工作,保证医生有充足的时间和良好的心情与患者沟通。医务人员要充分利用查房、治疗、护理等机会与患者适时沟通。同时,要公正书写病历,保证病人看得清楚、弄得明白。沟通时要注意语气、手势、眼神、表情、姿势,让患者感受到被尊重。要注意沟通技巧,既不能让患者对一般病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也要防止患者对重病的治疗结果期望过高。4.规范服务价格。要加强医院的管理,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科学、公平、有效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难题。

(二)组建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

由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和医疗活动中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医疗纠纷只会减少不会消亡,所以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如何调解。根据达伦多夫的观点,为消除暴力性冲突或降低冲突的暴力程度,需要进行“冲突的制度化调节”,方法之一就是冲突各方协商建立解决冲突的仲裁、调停机构。当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尚不健全,在诉诸法律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群众热衷于以“闹”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逐渐陷入了“不闹不赔,越闹越赔,越赔越闹”的怪圈。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可以尝试组建独立于医方、患方、卫生行政部门的集受理、认定、调解于一体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为确保机构的独立性,该机构的运行经费需来自于财政,对政府负责,依法受政府监督和管理,在处置医疗纠纷中保持中立态度。为保证调解结果令人信服,该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及运行规则都必须在体现独立、权威、专业、公益的同时强调人民性,让群众也有代言人,并最大限度摆脱地方各种利益因素的干扰。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存在和可持续性,不仅要靠民众的口碑,更要靠公信力,因而科学透明的调解程序、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可接受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成为必需。总体而言,组建第三方调解机构,摒弃了传统的以“维稳”为根本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让医患双方有个说理的地方,把医患纠纷的解决从医院内转移到了医院外,有助于避免医患正面冲突,保证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降低纠纷处理成本,消除“医闹”的生存土壤。

(三)设立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

医疗纠纷之所以难处理,与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机制有很大关系。我国2002年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2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随着医疗服务体制的不断改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这一给付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患者索赔困难,正当权益难保障;二是院方直接面对患者赔付,不仅承受压力过大,而且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医患关系紧张。要处理好医疗纠纷,除要解决好责任的归属问题之外,还要解决好赔偿的兑现问题,因为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是否兑现关系到纠纷能否最终解决。基于我国现有给付方式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可以借鉴交通部门设立“交通强制保险”的做法,由国家通过立法来设立一种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强制医院、医护人员、患者、供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机构及经销商、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及经营者等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对象购买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出现医疗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分散了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有助于受害人的索赔顺利兑现,也使医疗法人不至于由于巨额赔偿而影响其正常医疗行为,使医疗纠纷的解决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医患关系的缓和。

(四)发挥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

重塑和谐医患关系离不开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作为舆论的引导者,媒体要多宣传医疗系统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尽量少报道极端的医患纠纷。要通过普及医学常识,让群众了解医学的高风险性、探索性、局限性和疾病转归的不可预见性,纠正部分群众对医疗工作的片面认识,引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正确看待医疗卫生事业。在开展舆论监督时,要把握分寸,区别个别与整体,分清主流与支流。在批评少数人的同时,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不夸大,不偏激,并注意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积极性。在发表评论时,要兼顾医患双方,确保准确无误。总之,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客观、公平、公正,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引导医患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发展。

作者:覃国慈 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