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地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崇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三方调解介入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并就此进行了多次调研。2010年7月,县政府发文成立了崇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由副县长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四个小组:一是维护稳定组,由公安机关牵头,在纠纷发生时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二是纠纷调解组,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退休医生、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优秀调解员等组成。三是专家鉴定组,由相关医学专家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鉴定。四是责任追究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涉嫌失职、渎职医护人员及参与、教唆医闹事件的国家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医调委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值班接待,在临街地段租赁250平方米办公场所,设立接待室、办公室、调解室、文印室等,购置必备的办公设备,公示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调解人员和鉴定专家照片简介等,给当事人营造一个规范、和谐、公信程度高的纠纷处理环境。

二、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司法、公安、法院、卫生等相关部门联动联调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医疗单位须及时报告县医调委,医调委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工作,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引导患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解决诉求。发现患方有可能或已出现聚众闹事、停尸闹丧、打砸医院、侮辱医务人员等行为时,立即通知维护稳定组介入,由公安机关组织警力稳控局势、依法处置,保障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如果患方要求进行事故鉴定,由鉴定组指派或由患方自己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评估,医调委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调解。通过调解,医疗单位与患者(或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建立“三项”机制,确保运转高效

1、建立调解引入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一是制定《崇阳县医疗纠纷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各医疗机构凡索赔金额乡镇卫生院在3000元以下、县直医疗单位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由当事医疗单位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超过这一标准的,相关单位必须向医调委通报,医调委告知、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从而在纠纷发生初期及时将其引入调解渠道,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二是大力加强宣传。医调委成立时,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相关新闻,此后,通过崇阳电视台、崇阳法治网及咸宁日报崇阳专刊等媒体开展宣传,全面介绍医调委的性质、服务宗旨、工作原则、业务范围等。全县各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医疗纠纷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引导患者及家属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2、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医调委正常运转。一是调委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政府明确规定,医调委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二是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准备金,保证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足额将赔偿款赔偿到位。各医疗卫生机构按2009年度业务总收入的0.3%提取医疗纠纷调解准备金,专款专用,全县共提取45万元,拨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账,凡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赔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由县医调委在准备金中直接垫付给患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一周内将赔偿金拨转到医疗纠纷调解准备金专账内。三是实施“以奖代补”。将医调委调解案件补助纳入咸宁市和崇阳县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范围,每案补助300元,市和县两级各补助150元,个别重大纠纷奖励实行一案一议。

3、履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风险意识。按照《崇阳县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医调委根据纠纷情况,认真客观向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医务人员增强风险责任意识,医疗机构完善有关工作措施,从而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发生。崇阳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受理医疗纠纷275件,其中患者在医院死亡纠纷38件;调处成功263起,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的8件,调解成功率95.6%;帮助患方及时获取赔偿754.5万元,医疗机构减少赔偿463.4万元。

作者:熊少斌 单位:湖北省咸宁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