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服务业法规建设刍议

医药服务业法规建设刍议

一、现有的利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保障体系

根据我国国情同时参照国际相关法律制定的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方面,对科技合作的跨国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的研发与转化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又出台了相应的具体政策。

二、我国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政策法规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国家政策方面,第一,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起步较晚,政策扶持力度不足。国家对于科研的财政支持、信贷支持、风险基金、税收优惠、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大多仅限于原则性规定而无程序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尚无配套政策。特别是亟需发展的中医药科技中介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发展十分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第二,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相关政策缺乏系统性。科技成果从产出到转化涉及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衔接欠严密,存在政策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在科研立项时对成果的要求不具体,不能根据研究的周期、方向等提出不同的成果标准,对成果的现实实用性缺乏考核。②科技项目没有设立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致使科研人员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成果的可转化性关注度不够,结题后经费马上全部回收,成果产出的后续工作无资金支持。③只对研究项目的验收明确了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成果登记是否要鉴定、验收,是否需要建立鉴定、验收的程序、规范,鉴定的主体是谁,权威性如何体现等均缺少政策规定[1]。④如何规范成果登记、成果奖励、及成果推广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⑤对于公益性的科技成果(如中医药适宜技术、疾病预防产品等)的推广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⑥卫生技术产品推广中的风险归责如何界定,如何规范,也缺少政策依据。

2.在法律法规方面,由于促进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对科技中介服务业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多头管理、政企政事不分,致使我国的科技中介市场的运行极度不规范。国家科技部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结构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大多数类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得到明确。”特别是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法律中空现象严重,由此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缺位、资本市场发展不规范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切实解决,从而导致我国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少,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完善。2002年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经贸委等三部门联合了《医药科学技术政策》。这是现行唯一的医药行业专门性的科技政策文件。这个文件主要是为医药产业发展的两大重点———中药现代化和生物制药产业化,提供相关政策保障。虽然其中有促进医药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等政策要求,但并没有涵盖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问题,并且这个文件只是提出相应的政策要点,并没有具体的配套政策文件[2]。

3.在行业管理方面,仅有咨询、评估、技术市场等领域在少数地区实施了行业管理措施,其他大部分科技中介服务领域(包括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则基本没有类似的制度在实施。技术市场中科技成果转化所依据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转让政策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此外,科技中介机构准入制度的缺失,至使中介机构的交易撮合能力较差。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科技中介服务业中的行业管理十分混乱,直接影响了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由于缺乏前例,大部分科技中介机构只好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没有建立起真正适合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特点的机构组织。政策管理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了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良性运行机制的确立和发展。

三、促进中医药科技中介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建设的建议

加快政策法规等外部环境建设是加速我国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1.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要加紧研究制定促进和规范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明确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形成法律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平等的良好政策法律法规环境。制定与出台《关于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指导意见》,从制度与规范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保证对科技成果的科学、有效管理。

2.要加紧制定对于中医药科技中介的相应扶持政策。要善于以制度的创新消除影响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障碍,使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切实成为中医药技术成果与市场之间的沟通桥梁,增进政府与创新主体之间的联系,研究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的政策框架,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中医药科技中介服务业的顺利发展。完善、规范技术市场,落实科技成果转让法。建立科技中介机构和职业技术经纪人的准入制度、评估制度,促进中医药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建立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推广、转化的信息交流平台,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制度[3]。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依托项目目标,以科技成果的研发带动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将科技成果的管理纳入项目过程管理,更新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观念,对科技成果实行科学化的管理。二是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科技活动,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与应用,推动中医药科技中介作用的最大化发挥,拓展中医药科技成果市场,以积极的态度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管理。三是加强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应对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规范化的命名;另一方面,对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程度进行科学、严格的界定。四是对中医药科技产业给予积极地政策扶持,采取合理有效的激励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医药科技中介的作用,引导、帮助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药科技成果,使中医药科技成果能够惠及卫生机构、惠及百姓。五是对不同类别的研究按不同标准立项、管理。六是将传统的、民间的、没立项的中医药成果的登记、认定、转化、奖励、评价纳入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范围。

3.要加紧建设健全的法制环境,营造稳定、繁荣的竞争氛围。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起步较晚,而且是在一个不健全的法制环境和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中成长壮大的。纵观发达国家的科技中介服务业,其发展大都有着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发达国家政府普遍注重通过建立法制规范化的发展环境,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提供稳定的保障,为行业的繁荣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注重加快优化外部环境来推动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美国与日本,这两个国家在这方面堪称杰出的代表,仅从上世纪80年代起就先后制订了六、七部法律来规范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法制化管理方式,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从根本上优化了科技中介服务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从而确保了科技中介服务业在法制的约束下健康快速发展。为了发挥我国中医药科技中介的最大的功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法规体系,为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4.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解决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以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得到有效顺畅的实施。要结合研究与开发的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强化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把这一工作纳入到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各个环节,引导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要促进技术转让更加便捷化。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转让及商业化的政策和法规,理顺大专院校与政府科研机构在科技转让方面的权、责、利的关系,加速大专院校和政府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向企业的顺畅转移;针对科技中介服务的智力产业的特点,参照扶持软件产业的做法,调整税收扶持政策;制定吸引留学人员和鼓励人才流动发展中介服务业的政策;鼓励与支持科技服务中介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咨询评估和投标活动。

作者: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