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著作权的乱象

学术论文著作权的乱象

内容是学术期刊的“生命线”,从自身而言应当重视的是其学术意识而非网络技术意识,但随着移动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很多产业都面临着基于移动互联网基础的数据意识转型期。移动互联网已成为学术论文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中基于移动端的在线交互式平台的建设对学术论文的传播起到“突飞猛进”的促进作用,学术论文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纷纷建立了微信公众号或独立开发学术APP,这不仅有利于学者、作者和读者的交流,也摆脱了旧有模式依附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基于计算机端的传统网络下载、搜索学术论文的方式,受众更渴望与志同道合的学术研究者从生活、观点和学术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交流。微信诞生虽然短短数年,但其为学术论文的交流与传播提供了丰富的应用平台,与传统网络单向传播不同,作为一款跨平台通讯工具,它以一种实时交互的方式传播信息,它既不同于微博的传播方式(字数限制在140字以内),也不同于博客(以单一博主为主,其他阅读者关注或评论),基于移动端的微信、APP等在传播学术论文时更多体现的是人们对于移动阅读的互动性、方便性、随时性和有效性的推崇,但是阅读和交流的便利也带来著作权相关权利关系的解构,这对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中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学术论文在移动互联网中的传播效率大于其在传统互联网中的传播效率,学术论文的主体传播途径进化为互联网移动端互动交流共享,同时,由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冲击,产生了学术论文著作权“乱象”,对于这些无序“乱象”,很多著作权权利人选择“漠视”“忽视”,还有些非权利人为获取更多权益而频频“越位”。

一、作者“漠视”现象

作者本是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的17项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其中除4项人身权不能授予他人外,其余13项人身权可以授权转让,还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或非专有使用权。首先,在作者投稿发表学术论文并签署著作权合同过程中,很多作者都选择“漠视”著作权被转让或专有使用权被独家授予期刊出版单位这一条款,抱着作品只要发表了,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的心态,“漠视”自己已经丧失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其次,在后,有些作者“漠视”自己已经失去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仍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移动互联网平台上传播自己的学术论文。再次,有些作者即便没有将著作权授予期刊出版单位,在自身仍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条件下,对于互联网移动端的其他非权利主体非法传播其学术论文的行为也都选择“漠视”,有些作者还认为这是免费替自己宣传了作品。

二、期刊出版单位“忽视”现象

期刊出版单位为扩大办刊影响力,主动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协作建立回溯期刊库或者现刊库,依托网络传播学术资讯,但是期刊出版单位与学术论文作者签署协议取得学术论文的“纸质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取得学术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多期刊出版单位“忽视”协议内容,在没有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移动互联网上他人学术论文摘要或全文,这实际上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1]。就期刊出版单位本身而言,其往往只拥有期刊版式设计权,《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赋予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著作权的绝对控制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期刊出版单位对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控制,而学术论文著作权的核心内容———学术论文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取得需要与作者签订授权合同。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取得期刊出版单位许可使用协议有严格的次序要求,期刊出版单位首先应与学术论文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然后再与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但是,期刊出版单位对很多非合同对象在微信、APP等移动平台上传播期刊出版单位已发表学术论文这一个现象,由于侵权数量多,维权成本高,很多期刊出版单位选择“忽视”。由于移动互联网出版行业存在巨大的商机,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与期刊出版单位签订排他性合同希望垄断优秀论文来源,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压榨”期刊出版单位的商业利润,一些期刊出版单位或为“反抗商业暴力”、或为利益诱惑、或因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排他性协议的约束,同时与数家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类似授权合同,如有的期刊出版单位与某家期刊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独家数字出版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期刊出版单位不能再与其他网络数据服务商签订类似合同,但期刊出版单位又与其他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签订了独家数字出版合同,法律实践中,若这些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追责,期刊出版单位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

三、网络数据库服务商“越位”现象

基于无线网络技术的进步以及移动终端设备及软件的发展,许多网络数据库服务商纷纷推出自己的移动端微信公众号、APP等,其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刊载的学术论文种类多、数量大,有些还进行了再次编辑或作出专域的区分。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为追求点击率、关注度,一方面无视期刊出版单位著作权权益,擅自引用、摘录期刊出版单位已出版纸质刊物上的学术观点,有的甚至全文刊出;另一方面,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为追求学术层次,打造专项领域品牌,依托优秀纸质期刊“按图索骥”,绕过期刊出版单位直接联系学术论文作者,非法转载已被期刊出版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学术论文。在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同行竞争方面,部分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凭借先进的移动数字技术,游走于法律边缘,频频“越位”非法剽窃传统期刊出版单位的优质内容资源,以学术论文的网络传播迅速占领学术论文市场,获得丰厚的商业利润,这也刺激了“按规矩办事”的其他网络数据库服务商,导致学术论文网络传播秩序混乱。

四、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失责”现象

人类对于信息的渴求是与生俱来的,移动阅读的便利性更激发了人类对信息的渴求,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上随时交流学术已经成为主流学习行为之一,这也表明社会对依托移动互联网传播科学知识的认同。以微信为例,学者在微信上获取微信朋友圈、公众号以及微信群中的最新学术论文信息,这已经成为学者青睐的新型学术交流方式。很多移动端用户只要觉得作品好,立刻就在移动互联网平台上分享、交流,有的建立个人公众号学术论文、有的在微信群或APP交流组中定期上传学术论文。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开发的“信息+社交+服务”综合性功能,使基于移动平台传播的学术论文数量多、层次高,但其中充斥着大量侵权行为,由于学术论文的来源未注明、权利主体不明朗并且传播主体繁杂,移动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没有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并运用技术措施主动屏敝、移除侵权学术论文,以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学术论文,存在“失责”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