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新特点与新要求

信息安全新特点与新要求

摘要:现今是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期,世界范围内已就数据定义一切、数据驱动未来、算法统治世界的发展达成共识,能够抓住经济数字化的机遇,就能够在发展中站稳脚跟,赢得发展主动权。为深入贯彻落实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信息发展新要求,我国各地区响应国家的号召,加强信息化建设,表明了支持国家信息发展战略、加快大数据发展建设的鲜明态度和决心。不可否认信息时代为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让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了热议的话题。基于此,笔者分析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新特点与新要求。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新特点;新要求

表示:“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当前信息技术与人类生产与生活密不可分,大数据的应用、互联网的建设和普及,都为我国整体经济大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1]。大数据时代,不仅仅我国利用信息数据,同时,也获得全球各个国家广泛关注[2]。大数据时代不仅便利了个人的生活和工作,同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党的会议中强调了信息建设的重要性,并掀起了我国新的信息发展热潮。与此同时,信息安全问题成为了重要的问题,新时代网络信息安全拥有新的特点,同时,也有了新的要求,下文将详细探讨。

1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现状

大数据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已习惯了接触信息、网络技术,各类电子产品、信息设备已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而信息安全、信息隐私也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个人信息暴露,这也充分表现了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现状[3]。中国的数据信息发展尤为迅速,近两年的时间内,人们普遍利用手机订外卖、打车、导航、购物等,应该这些功能都需要输入个人信息,这也代表着个人信息的主动透露[4]。虽然各大运营商表示信息绝对保密,仅应用于身份认证,但各类骚扰电话、诈骗电话的接入让人们对信息安全产生了严重的怀疑。尤其是部分诈骗、推销人员,能够轻易获取人们的购物信息、身份证信息、消费信息等各类信息,面对如此严峻的信息安全形势,国家层面的信息保障不足,法律层面的实施措施未充分发挥作用。由此,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必须引起国家、社会以及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

2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新特点

2.1广泛性

大数据时代各类数据库、数据系统的建立,需要广泛采集信息数据,才能完成数据库的建设目标,在此形势下,信息安全呈现出了广泛性特点。仅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信息采集来看,有浏览权限的网页、网络摄像头、面部识别等技术充斥于日常生活中[5]。现今的个人信息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身份、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还包括人的生物特征,包括指纹、DNA、虹膜等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增加了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人们日常生活中购物、订外卖、导航等,也要录入信息,并且系统会保存信息。从这些方面来看,信息安全具有广泛性特点,任何一项操作都可能存在隐患,引发信息安全事件。

2.2渗透性

大数据时代信息具有渗透性特点,相应的信息安全同样具有渗透性特点。大数据时代建立于数据库和信息支撑上,日常生活、工作、管理等各个过程中,不排除开发人员为了方便一次性索要所有资料和权限的可能性,进而为今后程序升级、功能增加、业务创新等各个方面预留可能涉及的权限,导致相关信息从其中一个业务、一个模块渗透到另一个领域和模块。且现今为了提升大数据分析的质量,有效运用大数据,很多开发者会有意搜集更多的信息数据,数据量越庞大,分析结果就越准确、越全面,这就导致很多运营商为了商业利益,利用非法渠道、非正规方式去获取信息,而拥有信息数据的运营商,则在利益的驱使下透漏全部信息或部分信息,这可以简单理解为一种信息买卖,会导致信息大量渗透到各个领域[6]。

2.3链接性

大数据时代网络发展迅速,致使各类事物之间的关联更加紧密,信息产业链的链接也更为密切。各类产业的链接导致一份资料信息可能被链接性的相关产业同时获取,例如,有买房需求的用户,在买房时所留存的信息资料,很容易被装修、建材等产业获取,为了提升销售额、获取利益,各类相关性的链接产业都有自身的信息获取渠道。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曾遇到过买房、买车之后,装修、建材、车贷、保险等一系列行业的推销电话,甚至在一年或者两年之内,这类推销也不会间断。可见,产业的链接性特点导致信息安全也具有链接性特点,往往所留存的信息都会被相关性产业获取。

2.4跨越性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具有跨越性特点,随着信息的传播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经济资源共享、知识共享、人才共享、信息共享等共享性发展已成为当前的潮流趋势,在此形势下信息传播实现了跨地域、跨空间、跨时间,信息安全也同样具备了跨越性特点。如日常生活中,导航、点餐的过程中,信息技术提供了很大的便捷,可实现实时定位、实时共享位置,但在此过程中,各类APP获取位置信息的同时,会读取手机联系人、通讯录、获取拨号和信息权限,会带来很大隐患。

2.5隐蔽性

现今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中,大量资料的登记、填写导致信息安全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在信息登记的过程中,除了刚开始知晓信息的作用和去向,后续用户完全不知道自身的信息资料被保存之后会如何应用,是否得到妥善保管。信息安全的隐蔽性特点提升了信息安全管理的难度,多数用户信息在自身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日常生活中,在购物网站选购某一件商品之后,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无论是打开浏览器还是该网站,总有类似商品的广告推送,个人信息被其他网站轻而易举地获取,让人们对信息安全更为担忧。

3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新要求

3.1要求全民提升信息安全意识

大数据时代,面对信息安全的新特点,提升全民的信息安全意识是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信息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本身对信息安全的认知度不够引起的[7]。如日常生活中打开来源不明的链接、二维码红包,为贪图小便宜而注册网站领礼品,在此过程中信息资料被广泛搜集,极易引发信息安全隐患。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应该全面宣传,普及专业的信息安全知识,要求每一个民众在应用互联网等信息工具时,提高自身的警惕意识,在非必要的情况下,避免填写和登记信息资料。此外,应用信息工具时要学会应用杀毒软件等信息保护设施,降低信息安全事件的发生率。

3.2要求进一步深化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大数据时代,要求国家重视信息安全,进一步深化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要求信息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同时进行。我国庞大的数据和信息已经遍布各个领域,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严峻的信息安全问题。在此形势下,核心的任务就是深化信息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包括信息获取、信息传输、信息存储、信息共享、信息保存、信息权限等多个方面的技术,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革新软件和硬件条件,为大数据发展提供更优异的环境。此外,要加强信息权限、信息保密等技术的研发,让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保障技术同时发展、同时实施,加快我国整体信息建设进程,促进我国数字化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4大数据时代走出信息安全困境的建议

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应引起国家的重视,且每一个人都应成为信息安全的保障者。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数据时代的发展不会停滞,只会向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在此形势下,信息被更多的采集是必然的趋势,未来医疗、教育、社会治理等各领域,都会建立庞大的信息数据库,而信息数据的采集也是管理和应用所需[8]。信息安全的根本在于信息被采集之后的去向、保护状况,未来大数据时展中,为保障信息安全,走出信息安全困境,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4.1保证信息的个人知情权

信息采集及之后用户资料的保存、应用状况,用户本身应具有知情权,且在用户自身认可的情形下,可以自主销毁信息。例如,某一类功能性的网站,用户注册的详细资料作为身份认证的凭证,若用户自身认为今后不需要应用此类功能,则可以自行撤销资料,如此不仅尊重了用户本身的意愿,同时,也为数据库腾出了空间,避免大量无效资源占用空间[9]。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信息数据采集后的环节也应予以重视,数据的应用、共享用户都应有选择权和知情权,且各类信息数据库应设定访问权限,即使有权限的人也不能滥用,只有在用户提出请求时,在用户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此外,可以在数据信息采集应用的过程中,设置第三方监督机制,提升信息安全性。

4.2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保护

中国的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在世界范围内都处于前沿水平,中国大数据领域同样走在全球前端。在此形势下,信息安全的国家立法保护已刻不容缓。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就会扰乱秩序、打破原有的稳定局面。法律是中国最具权威性的约束条例,也是社会、经济、治安等各领域规范发展的标准性规范,在严格的法律要求下,信息安全才能从根本上被重视、被保护。应实现企业自律、个人防护、法律监管三位一体,培养企业、运营商、用户群等各个主体的安全意识,制定信息安全规范和防护措施,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信息安全。因此,国家在促进信息发展、大力建设基础信息设施的同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立法,给予不法分子和喜欢钻法律空子的人以警醒,切实保障信息安全。

5结语

面对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安全问题,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全国全省、各市、各地的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明确数字经济和大数据产业需求,在党和国家的要求下,全力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在实际发展中,我国各地各区域都应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立标准性的数据应用机制,优化我国的整体信息环境,在获取信息、分析数据、运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走出新时代的信息安全困境,在网络发展的同时做好技术保障、法律保障工作,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茜.论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的新特点与新要求[J].通讯世界,2017(12):275-276.

[2]戴明禹.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中信息安全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情报科学,2017(12):162-167.

[3]汪东芳,鞠杰.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及防护策略研究[J].无线互联科技,2015(24):40-41.

[4]张继红.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完善——基于大数据时代金融信息流动的负面风险分析[J].法学论坛,2016(6):92-102.

[5]梁丁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分析[J].电子测试,2017(17):117-118.

[6]底涵钰,郑允凡,吕琳.大数据时代新媒体传播中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研究——以“广东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J].西部广播电视,2015(12):42-46.

[7]周汉华.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J].法学研究,2018(2):3-23.

[8]齐爱民.论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法律综合保护的完善——以《网络安全法》为视角[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108-114.

[9]张茂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新威胁及其保护[J].中国科技论坛,2015(7):117-122.

作者:王文杰 单位:温州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