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探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问题探析

摘要:

依据《消防法》要求,结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发现的一些问题,探讨了在建筑设计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建议,以便更准确地进行建筑防火工作。

关键词:

防火设备;消火栓;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井

合适的建筑消防设计,是表现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一个重要步骤,同时是遏制建筑火灾,降低火灾损害的本质措施。合理科学的建筑消防设计,建筑防火设备应当对扑救火灾有利,同时要满足紧急状态下的安全疏散,同时将火灾影响控制在有限的区域内,体现“主动工作”和“应急防火”相结合的理念[1]。《消防法》要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2]。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筑防火设计的本质是安全、规范和功能三者关系的协调。建筑消防设计在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时,不但要达到使用功能,更要满足规范要求,同时为单位投入运行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创造稳定的有利于管理的工作环境。在满足消防规范时,不能单一地运行规范,而是要通过全面分析建筑的整体布局、防火距离、防火分区、通风排烟、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各方面的运行条件,摸索合情合理的策略,达到建筑防火在规范要求、消防安全和建筑功能的统一。在现实消防设计中,由于各标准和规范编写方面的不同和设计者对标准的理解差异,相近或相同情形会出现迥异的设计结果,造成不小的争议。本课题对现实设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加以讨论,与同行们进行学习交流,以期达到统一。

1消火栓设置位置

新修订的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4.7条规定,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前室和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同时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和其休息平台[3]。笔者认为,室内消火栓设置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在火灾扑救取用时受到常闭防火门的影响,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休息平台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箱对楼梯疏散宽度造成影响,这跟规范对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的规定存在矛盾,如果暗装,存在对楼梯间防火隔墙耐火极限的影响。对于室内消火栓若设置在楼梯间的平台等位置,由于消防人员在扑救火灾时,需要穿过常闭式防火门而导致楼梯间的防烟性能下降,特别是余压和门洞处的风速均无法达到规范要求,建筑内人员因吸入大量烟气造成群死群伤。

2防烟楼梯间前室不设防烟的要求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4.3条规定,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以上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方可满足楼梯间不设防烟系统的条件之一,但对建筑外立面的整体设计中很难满足可开启外窗的不同朝向,只满足一个朝向的多扇可开启外窗,也成为了不设防烟系统的条件之一,这种情况造成了前室或合用前室内风压不够,影响防烟效果。此外,不同方向的开口面积都要符合规范,还是不同方向的总开口面积达到即可,从自然排烟和安全的烟气流动知识来分析,应不同方向的开口面积均要符合方可。

3单、多层商店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防火设计的区别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1条规定,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每一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选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和无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进行隔段,他们疏散距离任意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该大于本规范5.5.17条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性走道两侧或尽端得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1]。而单、多层商店建筑的使用性质定性为商店建筑,其疏散距离应按照商场进行考虑,但对于类似于商业服务网点这种类型的建筑,其安全出口设置是否可以参考《建规》第5.5.8条规定的要求设置,规范对此未进行明确。笔者认为如果各间商店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楼梯等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形,可参照单、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进行防火设计,尤其是一些三线、四线城市临街的类似商业服务网点的小商店,如果按照商店建筑设计,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则应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增加了这类场所的建设成本。对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应区别对待,尽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实用。

4消防电梯井设置送风和耐火等级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电梯井的防烟、排烟并未做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消防电梯井顶部设置正压送风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火灾救援时既增加消防电梯前室的风压,又可增加消防电梯内的氧含量,对进一步保护消防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作用明显[4]。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要求普通电梯设置电梯前室,但对于楼梯间前室合用的情形,对电梯井壁的耐火极限无要求,只对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进行了规定,这样导致楼层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对于耐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来讲,低于楼板1.50h的耐火极限的要求。笔者认为普通电梯也应按照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设置前室,走道通往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该前室还可兼做避难间使用。

5管道耐火等级

对于通风管道、消防水灭火系统管道等消防设施、设备的支架、吊架、建筑玻璃幕墙的金属支撑骨架在相关施工规范中,只是明确规定需要除锈、防腐,未明确要求防火措施保护。未做防火措施保护的支架、吊架、支撑骨架容易在火灾中首先失去稳定性,造成管道等设施、设备、幕墙脱落。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规定,消防用电线路明敷时,应该穿金属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笔者认为,规范对线路的防火保护未进行明确要求,应对不同场所的火灾类型进行统计得出人员在实际火场中疏散需要的时间,在此基础上对线路的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提出耐火极限和材料类别的要求,从而保证在火灾情况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发挥作用。

6内走道排烟问题

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2条规定,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1]。对于内走道一侧设有可开启外窗,另一侧封闭这种情形,在设计排烟系统时,按照规范要求,超过20m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系统,但在工程实践中,这种情况容易被误解,在设置排烟口时,在可开启外窗的一侧未设置排烟口,以可开启外窗替代排烟口。但是根据火灾实验数据表明,在同一防烟分区内不应该同时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和自然排烟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工作状态会互相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排烟时,自然排烟口还可能在机械排烟系统运行后转换成进风口,使其降低或失去排烟效果。

7结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成为建筑设计规划的指导性规范,而不应被动地适应建筑设计规划,从根本上限制塔式住宅,剪刀楼梯等这类具有先天缺陷的设计,及时总结防火设计中的实践经验和火灾事故中的经验教训,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完善提供实验数据和事实依据。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

[3]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S].

[4]陆耀庆.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作者:王军艳 单位:吕梁市公安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