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创新金融改革

农村经济创新金融改革

摘要:

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与金融息息相关,长期以来吉林省的金融改革与创新的滞后制约着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增长。在农村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寻找出金融改革与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是建立吉林省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完善金融体系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

吉林省;金融;改革;创新

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导向及调整下,吉林省作为我国的农业大省一直致力于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农村金融是保障农村经济增长发展的关键,是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1]。如何应对广大农民的资金需求,以及如何在金融改革与创新过程中不断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都是全面推进吉林省农村金融组织机构的改革与管理创新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1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不完善

在我国未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时,只有中国农业银行在乡镇设立了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而其他诸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均未设立,也很少提供农村金融服务业务。随着我国加大“三农”建设的推广及发展力度以后,这些银行便积极的参与到农村经济大开发过程中来,逐步的从城市走向农村,在乡镇网点机构的布设、农村金融业务的增设上都有所增加,但受制于银行的获利和风险问题,这些网点和业务范围都极其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农村金融建设的实际需求。我国虽然在不断加强农村金融建设,很多金融机构都开通了农村金融业务,而其发展时限有限,组织机构、网点分布和业务数量、服务质量等方面难以符合广大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2]。

1.2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受阻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村金融发展,抵抗自然灾害带来损失的一项重要举措。自然灾害往往会对农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收入损失,而农业保险可以将这一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吉林省近年来一直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但收效甚微,一方面是因为农业保险补贴费用低。国家保赔补贴损失的25%,省级保赔补贴损失的25%,县级至少要承担30%,这样将会造成县级组织投保的积极性降低,无法有效的大面积的推广农业保险制度[3];其次,当较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不论是对政府还是对农民来说都难以承担。加之农民的投保意识薄弱,农业保险知识匮乏也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3农村金融机构收益偏低

由于有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农民收入水平的限制,从事农业信用贷款的机构给农民发放贷款时定制的利率比较低,同时贷款的期限也比较短,难以有较高收入的贷款收益。农民的信用度不高且可抵押担保贷款的物质也比较少,获取的农贷数额比较有限,这些因素会造成金融机构不乐于为农民办理农业贷款,这种恶性循坏进一步降低了金融机构所能获取的利益,使得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发展缓慢。

2解决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2.1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

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对此可以全方位实行理事长、主任、监事长的“三长”分设制,实现所有权力、监督权力、经营权力“三权”分离,并以此为基础梳理产权关系,健全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管理结构,继而把信用社建设成一个经营独立、约束力强、盈亏自负、风险自控的市场主体,从而全面提升信用社的支农能力和发展潜力。

2.2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设

吉林省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现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想在此基础上继续保持金融改革与创新的不断发展,就要继续推进金融组织的建设工作。对此,吉林省政府可出台相关的政策进一步开放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保证所需的农村金融发展资金的有效流入。在资金满足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的分析及预测,努力让多种经济主体为“三农”服务,成立形式多样的、不同所有制的金融机构。乡镇银行金融组织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首要门户,乡镇银行自设立之日起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信任和支持。乡镇银行可以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资金,同时能保证这些积累的资源能有效的流入到广大农村中去,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资本留置的问题,带动了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加快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与发展的节奏。

2.3完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健全完善的农业金融保险体系是进行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想要发展农村经济首先需要有一个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吉林省现阶段存在的与农业发展、农民息息相关的险种主要有: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农民人生财产保险等。除此之外,为保障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还应健全互助合作保险与商保等业务。在险种齐全的情况下要考虑提高风险补贴比例或风险补贴费用。这些风险补贴资金可由中央财政部门承担,减少乡镇、县级政府所承担的财政压力。中央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农业风险的特性设立专项风险补偿金,应急于发生的巨大自然灾害。如此不仅提高了降低巨灾损失的能力,也大大加快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步伐。再保险是可以有效抵御风险的防范机制,而在我国此类保险机制还未建立健全。据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再保险机制,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进行制定和设立,这样可以降低当巨大自然风险来临时保险公司承担的压力,有利于推广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创新。

作者:姜仙女 单位:长春科技学院

参考文献

[1]刘锡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研讨会观点综述[J].西南金融,2005,(10).

[2]刘月国.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状、问题与建议[J].河北金属,2006,(05).

[3]何广文.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机制创新路径的探讨[N].金融时报,200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