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的电商创业融资服务体系构建

普惠金融的电商创业融资服务体系构建

摘要:一方面,当前我国大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提出“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目标,从而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全社会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各类创业创新模式层出不穷。在上述背景下,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领域之一,创业电商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在创业融资方面面临着政府及银行扶持力度不足、融资渠道单一、变相融资能力有限等问题和障碍。因此,应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理念,从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融资政策倾斜、多元化融资渠道嫁接、自身融资能力建设等方面入手,构建更加完善的电商创业融资服务体系。

关键词:普惠金融;电商创业;融资服务体系

一、研究背景

一方面,“普惠金融(InclusiveFinance)”概念最早由联合国于2005年正式提出,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建立一个能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群体和阶层,尤其是弱势和贫困人口,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在2012年二十国集团墨西哥峰会上,我国领导人(原国家主席)首次公开倡导发展普惠金融,提出普惠金融的本质即通过发展,共同建立一个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民众的金融体系。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普惠金融”写进党的决议,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全面深化金融领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发展普惠金融”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意义,并且首次提出“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为我国普惠金融的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当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在我国如火如荼,创业、创新变得越来越平民化和大众化,其中尤以互联网电商创业最为火热。“互联网+”已变为一种大的发展趋势,实体经济只有与互联网进行有效对接才能在现代社会中更好的发展下去;同时,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传播与资源整合途径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减少成本的同时也扩大了流量和利润空间。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互联网+”在优化和集成各种生产要素同时,将互联网深度融合到各个领域,并形成广泛的基于互联网的经济发展模式。“互联网+”并非是不同行业间的简单合并,而是传统行业借助网络技术及平台寻找新的发展商机的重大创新与尝试。创业电商的性质与特征决定了其是普惠金融关注与发展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如何在普惠金融视角下构建与完善电商创业的融资服务体系,是当前值得研究的命题。

二、普惠金融与电商创业的特征与内在一致性

1.普惠金融的特征。普惠金融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并在此基础上更加侧重弱势群体。普惠金融强调社会各阶层和群体如共同享有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一样享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此外,其服务对象更加侧重弱势群体。普惠金融侧重的弱势群体主要涵盖小微企业、城市低收入人群、农业人口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二是服务对象获取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更高、成本更低。普惠金融致力于满足社会各阶层和群体的有效金融需求,需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尤其是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现社会弱势群体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的有效对接,提高其获取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另一方面,需要通过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预期利润率,从而使弱势群体获取金融服务的成本在可负担的范围之内。三是普惠金融强调金融创新。要扩大金融服务的辐射范围,延伸金融服务的触角,就必须进行全面的金融创新,包括组织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和产品创新等。当前,普惠金融创新需借力当前大力倡导和推动的“互联网+”等创新模式进行发展。四是普惠金融的发展需具备商业可持续性。前文已提到,普惠金融不是简单的金融援助或政策帮扶,而是强调市场化运作,虽不追求传统金融行业的高额利润率,但其金融手段和商业模式应具备可持续性。不需要或不依赖外部输血,而是通过自身的造血功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五是更加完备和优化的政策环境。由于普惠金融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消除金融排斥现象,因此,要实现普惠金融的大力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和政策框架。与此同时,为了鼓励普惠金融的发展,需通过税收减免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金融机构在商业盈利方面所做出的牺牲。

2.电商创业的特征。与通常的商业模式不同,电子商务模式一般具有普遍性、便捷性、整体性、安全性、协调性、集成性等方面的主要特征。同时,由于电子商务模式本身所具有的这些特征,使得电商在其生存发展过程中也往往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问题,其中融资瓶颈是限制电商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电商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对资金、资本具有较高的依赖程度,主要由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大多数中小规模电商企业处于创业初期,其后续企业的生存以及发展壮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其次,对于初具规模的电商企业而言,最显著的特征和竞争优势是通过充实资金、扩大经营规模、跨地域连锁经营来掌握庞大的市场营销网络。我国电商行业属于买方市场,能否掌握零售终端成为电商销售流程中的关键因素,而零售终端的扩张,就需要巨大的资金进行支持;最后,为了应对大型的国际电商企业集团进军我国市场所带来的威胁,国内的电商连锁企业纷纷加快在全国范围内扩张的步伐。要想在新一轮的扩张中取得先机,国内的电商企业必须解决扩张所带来的融资需求以寻求自身发展。

3.普惠金融与电商创业间具有内在一致性。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普惠金融与电商创业间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具体体现在:普惠金融更加侧重弱势群体的特征能有效解决创业电商作为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等融资问题;普惠金融服务低成本、高便捷性的特征与创业电商追求快捷、高效的特点相契合;普惠金融强调金融创新的特征需借力当前大力倡导和推动的“互联网+”等电商创业、创新的模式加以实现;普惠金融需要具备的商业可持续性特征可依托创业电商的可行性盈利模式作为支撑;普惠金融更加完备与优化的政策环境特征可为原本不受重视的电商创业融资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政策条件。因此可以看出,普惠金融与电商创业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电商创业融资现状分析

1.政府及商业银行对电商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提高。就当前发展实际而言,相关政府部门对电商创业企业的关注度不足,对电商创业企业的相关情况与信息缺乏整体性、系统性认识,因此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较为欠缺。另外就不同的地域而言,相比较电商发展迅速的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大多中西部地区缺少针对创业电商的具有针对性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创业指导等扶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业电商的发展。另一方面,当前商业银行对电商创业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大多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办法,将其与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对电商企业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考量不足,因此没有特殊的政策倾斜与扶持。例如银行授信指标传统上只注重企业财务报表的状况,而没有综合考虑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等多元化数据,在此指标衡量体系下,电商创业公司相比传统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2.现有融资渠道单一,且融资力度不够。现有创业电商的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是从商业银行贷款,兼有一定量的民间借贷,未能有效借助天使、PE、VC及资本市场的资金力量。其中,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是电商创业公司进行间接融资的最主要渠道,但此类融资的力度往往不够。银行贷款分为抵押类和信用类,电商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较难从此渠道获得足够的银行贷款,因此不能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限于《商业银行法》的顶层设计,银行对贷款产品的设计和发放的灵活度有限。另外政策性担保公司(由政府出资设立)对于电商创业企业可提供一定额度的担保,但额度有限。

3.电商自身的融资特点需要特殊的融资支持。一是电商创业企业大多具有规模小的特征,同样面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当前占我国企业总量0.5%的大型企业拥有50%的贷款份额,而占90%左右的小型企业得到的贷款份额不足20%,银行贷款的发放存在严重的配置不均衡;二是电商创业企业门槛低,随着近年来电商创业企业的剧增,其融资需求也急剧膨胀,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供不应求;三是对电商企业进行融资的风险较高,创业电商企业往往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等特征,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注重风险把控和短期利益的经营目的背道而驰;四是与传统行业相比,电商行业大多不具有银行较为认可的抵押物,导致电商企业很难获得银行的抵押类贷款,同时由于电商行业所具有的缺乏担保等特殊性,创业电商企业获取信贷支持的难度也较大;五是电商经营内容不同,对资金的集中需求期也不同,但银行对此没有设置特殊的还款周期、方式等制度安排。

4.电商企业自身变相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处于初创期的电商创业企业而言,节约成本即为变相融资。经过实地调研发现,部分电商创业企业未能将物流、网站建设与运营等专业业务外包给专业化团队,导致企业成本过高,变相地增加了融资压力。此外尤其大多企业处于发展初期,在经营、管理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规范、不专业等现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企业的生存发展成本,加大了融资压力。

四、构建电商创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1.打造电商创业融资服务平台。打造电商创业融资服务平台。平台具体承担和发挥以下职能:一是对已出台并实施的扶持创业尤其是电商创业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集中对电商创业者进行政策解读;二是邀请专业人士对创业融资的相关金融知识进行普及;三是邀请成功的创业者担任导师,与电商创业者进行经验的分享与交流;四是鼓励和促进电商创业者相互之间的互动与交流,让各自的创意、想法、概念乃至商业模式在思维碰撞、头脑风暴中不断改进和完善;五是通过平台将各类政府、社会等资源有效嫁接给电商创业者的创业企业或创意项目。

2.加大对电商创业融资的政策倾斜。(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建立专项扶持基金。为支持和鼓励电商创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各级政府可通过减免税负、返还企业所得税、财政补贴等方式变相提高对电商创业企业的资金支持;可鼓励一些相似度、互补性较高的小型电商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合并成较大电商企业,从而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与资金借贷能力;以已有的各类创业园区为依托,为电商创业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促进企业聚集,形成区域性平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统筹使用专项扶持基金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提高投资小微电商创业项目或企业的比例;为不同行业类型的电商设立不同的投资基金,大力吸引民间闲散资本的参与,使得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贷相关联,共担风险。(2)商业银行为电商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电商贷款”。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商业银行可针对电商行业欠缺具体抵押物的现状进行特殊考量,设立专门的“电商贷款”,针对风险可控的电商企业或项目可提供无抵押、无担保、门槛低、受众广、利率优惠、额度充足的信贷支持。该贷款产品可先在电子商务生态产业园或者创业孵化器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再进行逐步推广。此外,还要不断提高发放贷款的快捷性与便捷性。另外,不同经营内容对资金的集中需求期不同,比如三季度是农业相关电商的资金集中需求期,银行应当延缓其还贷周期,助其度过资金短缺难关。商业银行设置不同的还款周期不仅可以减少呆坏账现象,而且有利于保护电商创业企业的信用记录。“人性化”设计可促使投融资双方关系和谐,易于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3.引导电商企业嫁接多元化融资渠道。(1)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针对中小电商创业企业,加大联保贷款的推广力度。由相关部门牵头,把企业、第三方平台(担保平台、互联网融资平台等)和银行三方联系在一起,为电商创业企业提供贷款,一方面可降低贷款利息与担保费用,另一方面能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的贷款风险,达到联保目的。同时,银行或第三方平台全程追踪贷款用途,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2)引导电商创业企业对接新型融资渠道。有效解决电商创业企业或项目与投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支持和引导个人、社会等各类资本对好的电商创业企业或项目进行天使、PE、VC等形式的投资。培育天使投资者队伍,建立天使投资者联盟,积极引导PE/VC投资早期项目,构建“政府引导+资本对接+企业化运行”的孵化器专业化运营模式。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电商创业企业生存发展的各个阶段给予资金、资本支持。鼓励和帮助有潜力的电商创业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进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4.引入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模式。根据供应链金融理论,银行首先在融资、结算、理财等方面向其核心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并在此基础上,向核心客户所在供应链的上下游进行延伸。一方面为其供应商在贷款及时收达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另一方面为其分销商在存货融资、预付款代付等方面提供服务便利。即将核心企业作为中心,对核心企业辐射的上下游企业的资金流、物流等进行统一管理,从而将银行面对单个企业时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面对整个供应链时的可控风险,利用整体把控的手段将风险尽可能降低。对于处在供应链上的创业电商而言,通过银行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可以加大对上下游企业的投融资扶持,同时减少环节性成本,减轻电商创业负担,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创业成功率。根据融资租赁理论,首先由承租人提出承租请求,出租人则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此时,出租人获得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承租人则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取该固定资产在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对于电商及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大型成套设备及仓储场地等可以融资租赁形式对其提供支持,从而加快产业规模扩张。此举可以有效减少电商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简化经营过程,降低运营成本与损耗等。

5.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经营提高电商自身的融资能力。就电商创业企业自身而言,应通过规范化、专业化经营节约成本,提高电商创业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自身融资能力,减少融资需求;应结合自身条件与需求,合理利用贷款或投资,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增强与金融机构及投资方之间的互相信任,为企业今后的进一步融资打好基础。此外,一旦成功融资后,投资方要做好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监督和引导创业者将资金用到实处,降低创业者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作者:李姗晏 阎沭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