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的法经济学研究

环境侵权的法经济学研究

摘要:

“经济人”的逐利性往往会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增加社会边际成本,而环境侵权责任的目的就是通过这种严格的责任将外部伤害转化为生产成本,使得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庇古税、产权明确、无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都是对这一实质原理的有效实现。

关键词:

外部性;庇古税;明确产权;无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 

理性经济人[9]在经济活动中都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但其往往忽视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得环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那么环境侵权的实质以及解决方案将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法经济学认为,所有的法律活动和制度都旨在追求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增加,这也体现其追求效益的核心价值取向[11]。法经济学对于侵权法的分析主要在于从降低社会成本、增进经济效率的角度为人们认识侵权行为和救济受侵害权利提供一种全新思路。此理论视野和分析框架对于环境侵权的应对也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范式和法律进路。

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法经济学本质分析

人们社会属性下的交往必然会产生利害影响。有的可以通过事前协商来合理安排,例如合同关系;有的却难以通过协商,转化为价格来解决。经济学中将前者称为“市场”,后者称为“外部性”。[1]外部性又分两种,行为人给外界带来收益而自己未获得补偿,称为正外部性;给外界造成负担而非由自己承担,称为负外部性。例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害成本却由他人承担,即为负外部性,侵权行为就属于负外部性。在侵权行为中,由于行为人与不特定人协商的成本过高(例如交通事故的司机不可能事前就与其他的司机和可能的受害人协商,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无法通过事先的协商将预期的外部损害成本内化为自身的成本,就只能通过严格的侵权法律责任,让施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将造成的外在损害内化为其自身成本。[3]施害者也会因此而积极地加大对防范措施的投入。侵权法的经济学原理也就在此“以侵权责任的形式将谈判交易无法解决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2]”环境侵权责任的经济学本质也是如此,企业通过对污染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将造成的环境侵权损害内化为其生产成本,从而形成对企业改进防污措施的激励。

二、庇古税

英国的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最先通过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的比较差额得出来了外部性的结论。[8]他同时提出了通过政府征税和补贴的方式来实现二者的平衡,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最终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对于环境问题,通过征收环境税费制度,将预期的环境侵权损害成本内化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亦或者实施财政补贴作为对企业加大防范投入的一种激励。但是庇古税制度却面临天生的执行成本大的问题,征税标准的科学判定面临很大的技术难题,同时环境侵权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往往是私人之间的,政府征税和补贴往往无法达到补偿私益和降低私益侵害的目的。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当下可取的选择是采取征收排污费制度和有选择的排污税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原因如下:第一,通过对排污进行收费,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迫使企业增加污染防范投入、改进治污技术,从而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环境污染造成的社会成本。第二,对企业征收排污税应控制在适度范围,不宜过分加重其负担。企业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核心力量,企业垮了也不利于增强整个社会的污染防范能力。第三、税率的确定、税收的管理应用都存在很大的难题,这会造成制度运行成本过高。所以对排污行为收费,对部分类型的污染收税(如汽油消费税),才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科斯定理的运用

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假定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都能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分配的最优状态,与法律无关。由此得出的推论就是假定交易成本很低,那么通过明确产权,再通过市场交易就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1]科斯第二定理的原话是:“一旦考虑到市场运行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会对经济制度的有效运行产生影响。”[4]从以上的定理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现实的世界中,交易成本为正值,那么明确产权和降低交易成本是实现最优配置的重要方式,法律在这当中应该扮演主要的角色。也只有在明确产权的情况下,降低交易成本,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才能实现最优分配和社会福利的增加。对于环境污染问题而言,通过对排污权的科学界定和市场运作,从而降低不合理排污造成的侵权损害。具体目标是通过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规范交易市场来实现交易范围的扩大、主体的多元化、成交量的增多,最终达到促使污染物配额总量的减少的效果。具体应该做到如下几点:第一,控制排污总量。通过科学探测和环境地理分析,结合区域差异,同时与经济发展战略相协调,规划出科学的排污总量。第二,与排污收费制度相结合,合理分配初始排污权。第三,逐步推进二级市场的发展和优化,打造优良的交易环境。第四,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体系。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经济功能和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达到预防损害的效果。对于环境侵权来讲无过错责任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在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中主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失(伤害成本)、双方的预防成本和施害人获得的收益,第三者通常可以忽略不计。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施害人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伤害成本完全由施害人承担。对其来讲,采取提高预防水平所造成的预防成本由自己承担,带来的收益(减少的损失)也由其享有,只要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那么他就有动力采取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水平,一直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地步,从而实现社会社会成本最小化。[3]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通过损害成本内部化可以实现对施害人的激励,促使其提高预防水平,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第二、波斯纳指出:如果交易困难,应该把权利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5]将事故责任归咎于防范成本最小的人。这也正是汉德公式的思想。其基本含义就是:能以最小成本防范事故发生的人对其负有过错,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对于环境侵权来讲,因为施害者多为企业,其增加成本带来的防范效果要远远强于受害人,在预防成本小于避免的损失,即边际预防成本小于边际收益(减少的损失)的情况下,他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可以解释为何要对施害人采取无过错责任、实施完全赔偿。

五、惩罚性赔偿

如前所述在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中主要考虑受害人的损失(伤害成本)、双方的预防成本和施害人获得的收益。对于环境侵权来讲,由于存在施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经济实力悬殊、损失证明困难、鉴定费用高昂等因素,导致实际进行诉讼的人很少。因此只有采用惩罚性赔偿才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形成对其维权行动的激励,同时将外部损失内部化,督促施害者增加防范成本、提升预防水平。[6]但是必须提到的是:不宜过多使用惩罚性赔偿而导致企业负担过重。下面将从采用惩罚性赔情形以及具体的数额两方面进行探讨。第一、在一般过失中,施害人的收益忽略不计,那么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就可以通过外部性内部化实现最优分配。但是在故意中,施害人往往通过侵权获取收益,当收益高于伤害成本和预防成本时,这时再对受害人进行损失补偿,很明显就达不到威慑侵权行为的效果。重大过失则是收益不明的情况,但是也可以通过获取的收益与伤害成本和预防成本进行比较,以做出判断。当出现收益高于伤害成本和预防成本时,就应该实施惩罚性赔偿。[7]第二、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受害人都参与求偿,主要是受诉讼成本和其他人的在先诉讼的影响,如果其他人的诉讼未获得相应的赔偿,就会直接影响后续受害人进行诉讼与否的决策。这就会产生“履行差错”的概念,[10]即实际起诉并获得赔偿的受害者在所有受害者中所占的比例。在不少法经济学家看来,赔偿的数额就应该是伤害成本乘以“履行差错”的倒数。这确实给赔偿倍数的确定提供了一个依据,但是“履行差错”的确定又提供了一个数据统计的难题。总之,环境侵权责任的实质及应对策略都深刻体现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经济学原理。并且通过明确产权、降低交易成本、实施无过错责任和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解决环境侵权的外部性问题.

作者:都宏刚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