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高等教育制度性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高等教育制度性研究

【摘要】

本文在研究分析教育经济学研究方法不足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产权、合约、寻租等理论从微观角度对我国的高等教育进行分析,并得出在制度改进方面的建议,希望能借此给予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发展完善一定助益。

【关键词】

教育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高等教育;制度改进

20世纪9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开始崛起,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其实就是制度变革的理论,它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与制度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它既关心制度在经济影响下的发展,也关心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说,制度经济学的目标其实就是在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如何做出相关决定以及做出的这些决定又是如何对世界予以改变的。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在现实问题解决上做出的贡献,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制度经济学引起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基于这一新的视角为我国现行的各种制度提供了研究思路,本文试图也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来探讨研究我国高等教育制度。

一、新制度经济学主要理论概述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著名经济学家科斯于1937年在其《企业的性质》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思想,这一思想后来由威廉姆森、张五常、诺斯等人予以完善。威廉姆森提出交易费用取决于三项因素: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及资产专用性。由于私人信息的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人为的封锁、歪曲、误导、掩盖等原因使人的理性受到局限,从而产生交易费用。另一方面,由于人的自觉性毕竟有限,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和败德行为,从而导致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出现。

(二)产权理论

产权制度是所有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制度,其发展有助于人们解释人类历史上交易费用的降低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替换,并且与国家理论、意识形态理论成为制度变迁的三块基石。”产权的实质是界定产权主体与非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产权主体享有产权,非产权主体有尊重、不予侵犯产权的义务。产权的基本特征是排他性、可交易性。产权的功能主要有保护资产者主体利益,促使资产所有者高效率地使用资产,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现代产权理论强调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教育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不足

教育行业区别于其它产业的特殊性,导致教育经济学的研究存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学生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既体现出购买服务的消费者的特征,也体现出要素供给者的特征,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单纯从供求的角度,学生不会出现所谓理性的选择,教育的质量和用途在未来都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所以,教育经济学更愿意把学生接受教育看作是一种投资活动———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并用明瑟(mincer)函数去衡量这种投资的私人收益率,但又无法象金融投资那样给出实现风险最低的最优解。第二,教育作为一种商品,具有很强的收入效应,富裕的家庭购买了更多的教育。有观点认为能力高的学生接受教育是最有效率的,教育经费没有配置给用途最大的人,就会导致教育的无效率。然而,这种效率是一种生产效率,单纯把学生看作一种产品,并非经济学角度的帕累托最优。所以,教育经济学的研究是处于一种矛盾的境地,效率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的方法不能贯穿始终,教育的产业化与市场化改革也在争议之中。新制度经济学被称为现实中的经济学,基于不完全理性假设,从交易费用、产权、合约、利益集团等角度去审视现实中的交易行为,并对制度的作用进行评估。在教育的经济分析中,引入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视角是必要的。

三、对高等教育的交易费用与合约分析

如果把学生接受教育看作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购买活动,那就必须在交易活动中考察交易费用。学生在购买教育服务这种特殊商品时,除了学费,伴随着昂贵的交易费用。学生必须证明自己具有接受教育的能力。也就是说,学生与学校之间达成合约并非是依靠价格竞争实现的,价格机制也就无法去调整供求。所以,只要有入学考试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就是不可能达成的。如果把接受教育看成是人力资本投资,那这种投资就不是自由的,是有准入门槛的。同时,交易的本质是权利的转移,无论是物权、股权还是债权。事实是,学生在接受教育过程中,任何权利包括学籍都是无法转让的。所以,把教育看作一种孤立的投资活动是荒谬的,世界上不存在无法贴现的预期收益。对于公立学校而言,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约,本质上并非买卖合约,而是委托合约,受托方是学生。学生获得的酬劳是社会承认的供企业筛选的文凭,学校获得的是政府拨款和企业赞助。从这个角度看,学生支付的学费并非对商品和劳务的支付,而是一种风险抵押金,因为受托方存在事后的道德风险。努力程度高的学生,抵押金以奖学金的形式返还。进一步审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约,是一种不完全性合约,存在一个合约之外的剩余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学生在某学校付出的努力,不能被其他学校或导师认可,那么学生的努力就成为专用性资产投资,无法用机会成本去衡量。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会面对被学校或者教师“敲竹杠”的风险。这是因为无论教师还是学校,仍然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具体的例子是,学校会强制安排学生去花费精力学习一些学生不感兴趣的课程,或者导师强制安排学生为导师无偿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存在一种“治理结构”,去保护学生不被敲竹杠。例如,可以从制度的角度赋予学生会更大的职权,包括选择培养方案及变更导师。

四、对高等教育的垄断和寻租分析

在学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学校的教育过程,尤其是文科教育过程,具备排他性而不具备竞争性,既不是公共物品,也不是公共资源,归类于自然垄断。当由政府主导,制度化地把所有公立学校筛选出重点大学的时候,这种垄断的特征则更加显露。公立重点学校可以按区域对报考的学生实行歧视,尽管这种歧视不体现为价格歧视,但重点高校区域内的学生低成本入学是显而易见的。考试的分数不仅体现为一种能力的度量,更是学生消耗成本的度量。而学校执行这种歧视性政策的原因并不是直接的利润最大化动机,而是政府拨款和补贴最大化的动机。任何歧视都不能被称为公平。此外,双轨制曾是一种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特殊的制度安排,经历过的有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汇率双轨制、股权转让双轨制等,目前中国高等教育招生同样实行了计划招生和自主招生的双轨制,这会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公立高校承担着科研任务,而职务专利权除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外,在没有委托方和受托方明确约定的前提下,经常是归属教师个人的,尤其是行业或者部门拨款的科研项目。当专利作为要素投入生产领域时,会产生垄断经营和租金,由于目前公立高校作为事业法人还无法用专利权入股,租金也就只能归专利所有者个人。这会导致一种现象,教师不仅被激励从事科研,同时也被激励从事寻租活动。

五、结语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的结论是:1、教育行业只要存在对学生能力的考核,就不会存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意义上的帕累托最优。2、学生与公立高校之间的合约可以看作是委托合约,并且是一种关系性合约,存在剩余控制权的归属问题。3公立高校的招生双轨制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不清晰会激励个人的寻租行为。

作者:韩巍 王云松 张守芳 单位:黑龙江科技大学

【基金项目】

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划课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趋动下的黑龙江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研究”(批准号:GBC1213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