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经济法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摘要】中国一直是一个农业大国,国民经济水平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农业经济决定的,因而“三农”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文章将以经济法的视角分析探讨农民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权益保护;策略

一、分析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一)源自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首先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明确,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我们得知,土地是属于国家的,归“集体”所有,即在农村地区是以村为单位,是村民共有的。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土地所有权代表,农民虽然是集体组织一员,拥有集体土地平等的成员全,却不具备土地平等分割的权利。另外一方面是存在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即补偿不合理。从最新出台的有关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中我们得知,土地补偿费用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并非归属于农民。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这样一个新规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在其中土地所有权是通过集体组织的形式辗转到农民手中的,由于其中涉及到的关系、内容较多且复杂,因而地区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在转手的过程中极有出现乡镇干部非法挪用、贪污及挥霍土地补偿费的情况。

(二)源自农村金融体系问题

首先是农民贷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旅游业逐渐兴起,这对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而言,无疑是新的一次机遇。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因地制宜搞起了农村旅游业、生态农业等,但是新兴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若仅凭借农民微薄的存款,是很难将新兴事业推向顺利轨道的,这便需要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但是从现阶段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国家方面已经出台了针对农业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也增大了农民贷款政府性质的资金支持,然而在资金下放以及政策落实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大部分地区的农村政策支持资金都存在外流现象,并且农民贷款依旧很难。另外,通过对最新出台的金融法规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其在编制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对农村地区当前的发展情况进行考虑,更多地是借鉴先前的金融政策,因而缺乏贷款可行性。

(三)源自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首先是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依然有很多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证。虽然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有关部门逐渐出台了有关农村的社会福利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以及养老保险等制度,但是依然还有一些保障制度或措施还属于“试点”范畴,即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施行,在全国范围内还未普及。另外,大部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均建立在领导的行为意志或非正规制度上,因而这些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随机性。加之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向城市涌入,由于城市中施行的工伤险、失业险以及生育险等还未在农村地区施行,因而生活、工作在城市中的农民,他们的基本权益是无法受到保障的,若不尽快将这些问题解决,必然会增大城镇居民同农村居民的矛盾,随之便会威胁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于经济法视角,分析农民权益保护措施

(一)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基于经济法视角,首先应当是对农村土地征用地补偿的措施或办法进行调整,即当农村集体土地需要转换成农业建设用地时,我们应当赋予农民最基本的土地补偿款享有权。因此,需要对农村土地原有的收入分配结构进行调整,作为地区领导需要明确的是,建设用地是农民生存发展的转机,我们不应当剥夺他们享受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权利,让他们失去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赖以生存的根本,失去土地就是失去经济来源,因而我们应当将补偿款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并建立一系列帮扶机制,帮助农民利用好手中这笔补偿款,慢慢富裕起来。

(二)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基于经济法视角,应当将一套完善的有关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来,并在施行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我们认为现代化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当包含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农村社会养老、农村灾害救济以及农村扶贫等基本的保障内容。因此,在农村社会资金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对各地农村地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考虑,并施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由政府、个人和集体共同承担。想要实现以上目标,就需要增大农村地区政府部门的资金支持,并制定专门的资金配比,通过集体形式、政府形式等对农民参保进行补助,以此激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

(三)农村地区金融组织形式的拓展

基于经济法视角,我们应当将农村地区银行发展路径进行改变,其所面对的、服务的是农民,因而一切的政府辅助、资金帮扶都应以农民为主。诸如国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将资金下发给不同的农业发展银行,而地区发展银行再根据地区政府的指示以及各地农民的需求下发到各地区农村信贷社。此外农民贷款的形式也需要进行调整,即农民贷款政府贴息,尤其是针对一些长期性的贷款,政府更应当缓解农民承担的还款压力。最后还应当对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的范围进行调整,即他们服务的范畴不再被局限在“粮食”银行中,而是应当在农村经济发展下,不断进行拓展,诸如:朝着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开发、农产品进出口以及基础农业设施建设等领域发展,并不断增大对农民以及整个农村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总结

综上所述,文章主要是基于经济法视角,对现目前农民权益受损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一些解决策略。保护农民权益,就是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因而国家有关部门应不断对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维护农民最基本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军.经济法基于利益与利益机制对农民权益的保护[J].黑河学刊,2012,02:102-103.

[2]唐孝东.农民消费者权益经济法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12,10:44-48.

作者:多琳娜 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