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摘要: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对我国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明晰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意义与方法,正确对待经济法与社会利益的内核关系,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完善与发展,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失灵;政府调控

在当代法制视角下,对公共利益的着墨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与普遍做法,对公共利益维护与其界限的探讨也不一而足。立足国内,我国经济法乃当前国情与时代结合的产物,以期调节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正视经济法的内涵与作用以引导其正确的发展方向,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于我们是至关重要的。

一、运用经济法手段维护社会利益的必要性

(一)市场的自发性与盲目性

市场作为一双看不见的手,是一种极富优势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良好的竞争使得市场资源配置达到pareto最优状态。但于此同时,市场自身所固有一系列的特点,易指引经济主体走向失控,进而引发一系列连锁的负外部性影响。首先,市场以竞争机制为调节杠杆,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规则之下,市场主体往往利己至上,易导致盲目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甚至是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运行、社会利益以及环境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其次,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行动与措施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直接导致无法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极易导致资源的过度浪费和分配不平衡,对经济的发展和运行造成不良影响。最后,市场的调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些市场不能调控以及市场不易调控的领域,如公共服务产品领域,市场不能发挥效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滞后与缺位。

(二)市场失灵下的国家干预需求

市场失灵是指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诸多原因作用下导致市场机制无法进行高效的资源配置,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已经无法达到解决一些既定的问题,此时就亟须借助政府的干预手段来对资源进行进一步的分配和调控,从而解决市场失灵下的各种问题,以达到市场与经济的和谐与平衡。政府具备主动性的特征,而相较之,市场更具自发性,市场竞争是政府竞争是格兰杰因果,市场失灵下借助政府的调控与干预,对社会整体利于具有重要作用,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宏观利益,是经济法的重要内核之一。经济法运用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分配与调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提升公共服务总量与质量,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等等。

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方式

一方面,经济法作为当代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新生儿,运用合理的行政调节与监管,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具有重要作用。立足于社会整体效益与社会利益所进行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是经济法保障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与其他法律的一大特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市场中限制竞争的一系列行为进行控管,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除与限制,致力于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以保护消费者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经济法确认和规范了国家宏观调控与监管调节市场的权力与职责。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衡平矛盾与衔接权能至关重要。需要明晰的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与根本是维护社会总体利益,促进经济进一步良性发展,在此基础上的行政行为就必将在随时把握尺度的路上平稳前行。不受约束的行政干预只能沦为枷锁与壁垒,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艰难选择中,往往与应然的立法核心相悖。故而经济法在对一系列政府行为的规范与限制中,力图发挥理性政府的最大效能,做到形意合璧,在合法的框架之内最大化政府的调控与监管能力,运用合法、合理、有序的行政手段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利益。

三、二者逻辑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其一,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立足点与着眼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应运而生,所背负的历史任务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其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管控经济,监管市场并非目的而是手段,而适度的行政措施是为了实现经济平稳有序发展,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深意在焉,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其二,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通过其独有的手段与制度,保障了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从而保障了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深刻认识到,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无法割裂的逻辑关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以其社会法的性质,运用综合性的手段,对经济主体与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监管与调控,弥补了其他私法与公法在经济领域的短板,对经济法发展与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罗富政,罗能生.地方政府行为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非正式制度歧视的新视角[J].经济学动态,2016(02).

[2]卡罗琳•伦敦,张若思.欧盟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J].外国法译评,1999(01).

[3]姜明安.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J].中国发展观察,2006(10).

作者:姜竺豆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