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探究

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探究

摘要:推行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对职业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梳理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回顾了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问题探索时期、制度建立时期、制度丰富时期;发现存在的问题有政府管理体制不顺、企业利益缺乏保障、学校保障措施不到位、教师动力不足;建议优化管理体制、细化实施细则、完善培训管理、做好核编工作。

关键词: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师资队伍建设

2016年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本文梳理了1996年《职业教育法》颁布以来,中央、地方制定的有关教师企业实践的规章制度,回顾了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分析现存问题,尝试提出解决建议。

一、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发展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迁和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职教教师到企业实践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96年—2005年):问题探索时期

1996年《职业教育法》首次提出“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标志着我国职教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萌芽。为了落实《职业教育法》,教育部门通过教师实践培训基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2001年教育部《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的通知》(教职成函〔2001〕3号)确定“四川长虹电子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六个单位为首批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要求对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专业技能训练[1]。上述做法为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第二阶段(2006年—2015年):制度建立时期

1.国家层面

一是核心制度的建立。2006年教育部颁发《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06〕11号)要求,中职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实践,这是我国首次以“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为名颁布的文件,标志着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意见》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实践形式与组织管理,但也只是从教育自身角度来阐述教师企业实践的科学性和必要性[2]。二是配套制度的构建。通过表1可以看出,教师作为到企业实践工作的主体,为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国家一直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并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提高核心制度的实施效果。三是培训工作的推进,“十二五”教育部和财政部实施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中设置了“青年教师到企业实践项目”,国家通过购买岗位支持青年教师到企业实践半年。

2.地方层面

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各地积极响应中央精神,推动地方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如2006年《天津市关于落实屮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教委职〔2006〕61号)、2007年《青海省关于省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意见》、2008年《黄山市职业学校教师定期实践调研实施办法》(黄教职成〔2008〕28号)、2011年《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实施办法修订》(京教人〔2011〕7号)、2012年《辽宁省关于实施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117号)等。

(三)第三阶段(2016年至今):制度丰富时期

1.国家层面

教育部通过建立制度、完善基地、实施项目来推动工作。一是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为了落实《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2016年5月教育部联合七部门制定《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明确规定将教师企业实践纳入教师培训规划。二是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教育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包括部级、省级580多家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基地,确保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工作。三是设立实施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同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的意见》,强调“开展中高职、应用型高校教师团队研修和协同创新”,将“选派教师到企业实践”作为校企人员双向交流合作的一个专项,使这一政策成为具体项目加以落实。为解决行业企业积极性不高和主体责权利不清晰的问题,在跨界治理理念指导下,《决定》要求多元主体参与协同治理:制度制定主体除了教育部,还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企业管理部门;制度执行要求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包括职业学校会同企业制订实践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教师企业实践基地、职业学校会同企业考核教师企业实践情况等;组织管理要求“各地将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列为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3]。另外,《规定》结合教师企业实践落实情况,在教师企业实践的时间、方案、形式等方面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一是实践时间,从“每2年不少于2个月”改为“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二是实践方案,《规定》提出“企业和学校要针对教学中的实际问题,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定实践方案”,使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具体化、规范化,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践形式,针对过去教师企业实践中存在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现象,从“讲师在企业的生产和培训岗位上操作演练”改为“在企业的生产或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4]。

2.地方层面

2016年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对技工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规范。《办法》规定,“技工学校专业教师每两年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践锻炼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特别是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和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2017年重庆市启动“双千双师交流计划”,要求从应用技术本科、高职院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的在岗在职教师选派优秀教师赴企业担任技师或工程师,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民营企业的在岗技师和工程师选派优秀技师或工程师赴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计划从2017年开始用5年左右时间,职业院校和企业互派交流2000人。2017年佛山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制定《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实施办法》,要求“新入职教师要先实践再上岗”“文化课教师也要进企业学习”。三个阶段的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变迁,反映三方面的变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制定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从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转变为强调“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强调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2014年我国开始建设应用型高校,教师到企业实践的群体开始扩大,从中职(不包括技校)、高职教师逐渐转变为中职(包括技校)、高职、应用型本科教师;实践基地从“院校本位”向“院校+企业本位”转变,师资队伍建设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变[5]。

二、我国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管理体制不顺

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更是涉及多部门和多层级管理,横向需统筹教育、人事、发改、税务、财政等部门关系,纵向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目前,由于政府监督管理不健全、治理机制不完善、利益主体不协调容易导致“九龙治水”和“逐级衰减”现象的出现。“九龙治水”指主要存在部门相互“推诿”陋习。“逐级衰减”是指从我国政策文件落实的传统惯例来看,省地级所制定的实施细则流于应付、缺乏创新,存在模仿照搬现象[6]。为了促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规定要求省级教育部门制定“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地级教育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鼓励支持政策”,但至今未见地方按照要求执行。

(二)企业利益缺乏保障

回顾教师实践制度的发展历程,对企业的政策经历了从强制性变迁到诱致性变迁、从使用行政命令到使用利益诱导机制的转变。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的责权利尚未明确界定,政策吸引力不足,可操作性不够。一是税费与责任问题。《规定》虽然要求“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教师要严格遵守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规定”,但地方、院校都为尚未出台具体办法真正落实,并且企业付出大于税前扣除,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二是企业主体问题。企业主体地位没落实,企业职业教育缺位,校企合作缺乏平台。

(三)学校保障措施不到位

第一,学校管理不健全。大多数职业院校未设置专门机构管理此项工作,各单位职责不明。在质量监控方面,从制定目标、安排计划到考核管理基本都是教师自主安排,学校不能真正掌握教师实践的情况。在评价考核方面,虽然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做好逐级考核工作,但是目前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具体办法,绝大部分职业院校通常把考勤、企业证明作为考核依据。在激励政策落实方面,因经费短缺或者学校重视度不高等问题并不能保证教师待遇和补贴问题[7]。第二,教师来源问题。由于政策体制原因,职教教师仍然存在以高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的教师、本校调整的教职工为主要来源。据统计,2010年没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占比74.23%,2015年高达82.77%,增加了8.54%;其中2010年录入高校毕业生的新任教师占比23.97%,2015年上升为32.68%,增加了8.71%(见表2)。教师缺乏企业背景。第三,实践基地少。2015年我国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共计1298662人,中职844086人,高职454576人,每年应安排259732人去企业实践,参照教育部“关于企业接纳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岗位”确定原则,企业接纳教师实践的岗位可以是员工总数的10%,全国每年接纳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的企业员工总数应在2597320人以上,如果设定每家企业员工规模为200人,则需要129866家企业来承担此项任务,2015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达到376200家[8],理论而言我国企业完全能够满足建立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需求,但是现实中培训基地存在规模小、产业—岗位对接、区域管理等问题,远远不能满足教师企业实践需要。

(四)教师动力不足

第一,人员紧张。推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要求职业院校有足够数量的教师,既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又能确保教师有时间参加企业实践。《规定》要求每位专业课教师5年内应到企业实践6个月,新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不少于半年。实际上,由于受限于现行的职业院校编制管理政策,职业院校教师尤其是专业教师数量严重不足,学校不愿安排(中职学校问题尤其突出);即使在假期安排或者分散实践,也存在影响教师法定假日和假期难以完成企业实践任务等困难,这在欠发达地区更甚,严重影响了教师企业实践的效果和深度。据统计,由于学龄人口的减少,自2011年我国中职招生逐渐减少,使得中职生师比下降,2016年达到20.47∶1,仍高于《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生师比20∶1的标准。第二,经费不足。教师到企业实践需要资金作为保障措施,《规定》要求“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方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捐资赞助等方式支持教师企业实践”。根据前面测算,每年应到企业去的教师在259732人左右,按照教育部实施中职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费用每人6个月补助2万元标准核算,每年大概需要519464万元实践经费。“多渠道筹措”“专项基金”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减轻政府压力,但是《规定》没有明确资金具体来源、最低数额、所占比例,内容不具体,会增加操作执行过程的难度。

三、几点建议

(一)政府:优化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发展路径是政府主导,导致管理中出现行为主体责权利不明、独立执行机构缺位、多重制度逻辑交织等现象。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师企业实践的组织管理,应该从制定法律法规、健全管理机构、制定规范标准、健全执行机制四方面进行。一是发挥立法保障功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从高到低依次为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9]。《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规章,依托部门规章难以协调和解决职业教育跨界问题,《职业教育法》属于普通法,为了使教师到企业实践具备法律效力,可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中各利益相关体的责权利,再制定其他配套法、实施细则及地方相应法规。二是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议依托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教师实践工作,主要负责实践方案的制订、实践过程的管理和实践效果的认定、针对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集中培训等工作;制定规范标准,包括决策层、实施层、评估层三方面的规范标准;健全执行机制,建立参与决策机制、利益诉求机制、对话协商机制、信息服务机制、质量评估机制、问责机制。

(二)企业:细化实施细则

《规定》要求接收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的设施、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提供技术性岗位和指导人员,为了补偿企业损失可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推进现代学徒制来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一是制定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收、实行信贷政策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如可通过银行贴息、无息、低息、降息等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二是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现代学徒制是在企业培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一种企业主导的职业教育形式,它解决了学校主体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弊端[10]。企业有了培训机构和人员,企业培训师和职业学校教师相互之间有了共同的活动与话语,促进了校企人员双向流动。

(三)学校:完善培训管理

第一,完善企业实践管理。首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提出,高校应设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目前该项工作在高校得到很好的推广,职业院校也可以设立教师发展中心,它可以是学校的直属机构,也可以挂靠在人事处、教务处等管理部门。其次,把教师到企业实践完成情况作为教师年终工作考核、双师型教师评定、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与工资津贴挂钩。最后,加强政策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政策具体化要求目标明确;政策细化要求学校根据教师的专业、工作年限、发展阶段制定弹性政策,使政策执行具备一定张力;政策可操作性要求对企业遴选、组织管理和考核评价确定量化的标准。第二,加大对新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针对教师来源单一问题,有人提出实施“专任教师来源合作计划”,由政府组织转型高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职业学校定向培养教师[11]。或新教师入职培训增加教师到企业实践要求,目前我国一些省份已经做了积极探索。如2014年河南省要求,来源于高校毕业生的中职专业教师上岗前必须先参加连续半年以上的企业实践,并将企业实践情况作为转正的必要条件[12]。2017年佛山市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实施办法》(佛教职〔2017〕15号)要求,中高职院校中没有企事业工作经历的新教师入职一年内必须参加一次连续8周以上的集中性企业实践,并将教师企业实践的经历纳入教师转正的条件要求。

(四)教师:做好核编工作

第一,明确基础性问题,界定专任教师的内涵,将专任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分开,防止岗位职责不明确问题;要把兼职教师纳入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内进行管理,彻底扭转兼职教师处于补充教师数量不足的弊端。第二,保证基础数据真实,教师和学生数据采集工作是做好核编定岗的关键环节,其中数据的真实性是决定工作成败的主要因素。

参考文献:

[1]吉林省职业教育研究中心.21世纪以来我国职教师资建设大事记[J].职业技术教育,2011,(36).

[2]吴芳.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研究[D].秦皇岛: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职教研究所,2010.

[3]涂三广.让企业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另一所大学——《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N].中国教育报,2016-06-07.

[4]涂三广.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问题与对策[J].职教论坛,2014,(27).

[5]王为民.职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发展十年回顾[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4).

[6]王寿斌.职校教师企业实践尚存四大隐忧[N].中国教育报,2016-06-07.

[7]许黎英.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改革探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2,(34).

[8]李源田.做好职校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几点建议[N].重庆日报,2017-06-08.

[9]栗铭徽.清代法律位阶关系新论—以《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的关系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3).

[10]曹晔.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三大体制机制缺陷及破解策略[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6,(18).

[11]张伟罡.上海中职师资队伍建设策略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2,(9).

[12]惠婷.中职教师上岗先到企业实践[N].河南日报,2014-02-18.

作者:吴芳 郝理想 吴建娈 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河北新乐市吴家庄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