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下的辅导员专业问题

政治学下的辅导员专业问题

一、何谓辅导员专业伦理

2004年,我国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指出,“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经验型辅导员将向专业型辅导员转变,辅导员职业道德向辅导员专业伦理的转向必然成为一种趋势。那么,辅导员专业伦理作为一种专业的伦理要求,不同于普通职业道德,是一般职业道德在高校辅导员这一特殊职业的具体化创造,是在具体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情境中去思考这些道德伦理的理念、原则和规范。可见,辅导员专业伦理的实质,就是为了让大学生相信并运用马克思主义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活动,为绝大多数人谋取政治社会利益的合理化、合法化提供了价值判断和伦理约则。所以,作为一种关涉为党和国家从思想品德上培养教育人的道德规则,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建构根据专业化的要求区别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辅导员专业伦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下面拟从利益、权利和正义三大政治学框架下的基本维度,探讨和考察辅导员专业伦理问题。

二、利益论:公利与私利两济

政治是“在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共权力确认和保障其权利并实现其利益的一种社会关系”。从事政治活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往往都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专业伦理正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日益明确的社会分工,以及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在各种专业人士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中初具端倪。近几十年来,西方思潮不断冲击着中国社会,侵染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人们思想观念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和多变性日益增强,利益多元化引发了价值的多元化。尤其市场经济中的拜金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消费主义等思想对大学生价值观进行了消极的渗透,使部分大学生价值观形成个人主义取向,过分追求物质利益、贪图享乐、寻找所谓的绝对的自由和平等,消解大学生道德素质,导致部分大学生道德意识淡薄、道德行为失范。就辅导员来说,其专业伦理必然说明、反映、代表和体现着一定绝大多数人利益要求的价值判断标准体系。往往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辅导员习惯于教育和说服学生牺牲个人利益以保全集体利益。然而,随着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党和国家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一再要求辅导员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所以,辅导员要做的是在尊重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关注学生的个人利益,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在理解和尊重学生个体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和弘扬奉献精神。从客观上说,奉献精神在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下,还不能成为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自觉选择,也就不能成为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普遍意义上的预设前提。当学生出于道德自觉选择而主动牺牲个人正当利益来保全集体利益的时候,辅导员可以对此接受并进行褒扬;当个人并非自愿为集体利益牺牲个人正当利益的时候,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不能一厢情愿地要求人们放弃自己的利益。否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失去伦理基础,不会产生应有的效果和威力。所以说,结合当代中国利益多元化发展趋势,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有利于辅导员专业伦理趋于合理化、合法化,回应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变化对辅导员专业伦理所构成的挑战,探究专业化进程中的辅导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问题。

三、权利论:他律与自律并重

政治学论域下的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资格”。客观上,公共权力是社会成员权利行使的基础,又是权利的落脚点与权利行使的归宿,它具有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具有满足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公共权力在走向具体化的过程中,渗入了支配者的“价值因素”,权利容易被滥用,“异变”为个别集团或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历史上凡过分集权,实行所谓的个人专制、独裁者,终将受到世人唾弃,被历史潮流否定。所以,在支配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公共权力表现出社会成员在权利行使中具有自主性的同时,意味着必须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行使。所谓伦理是法与道德的统一,即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辅导员权利的来源和性质在本质上决定了辅导员权利比普通教师的权利更大,“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那么,对辅导员权利的资格享有或权利行使的前提上应设置制度和道德规范,诸如,辅导员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受法律规范、工作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伦理道德和辅导员专业性的限制。毋庸置疑,辅导员不仅要求自律,对自己行为做出道德的决断;而且也要他律,规范其在多种可能的行为中选择某一种符合专业伦理的行为。可以说,自律与他律问题占据辅导员专业伦理规范的核心位置。通常,人们有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可供遵循,但这些原则、规范给人的只能是建设性的指导,并不能完全给人对如何进行选择提供现成答案。长期以来,辅导员受到“天地君亲师”中国传统师德影响,自觉不自觉地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对待大学生,再加上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自我要求松懈,缺乏敬业精神和规范性,甚至一些辅导员中出现个人中心主义至上、奉献精神滑坡等现象。而高校收费方式的变化,促使师生关系不再单纯,师生密切关系的形成难度加大,师生间感情变动生疏而平淡。与此同时,社会对辅导员的要求没有降低,反而更高,应当“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这些期待和要求与现状中一些师德滑坡、师生关系畸变的现象形成了鲜明对照。所以,辅导员有必要提高道德自律,做到“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同时,也要通过制度规范建设来协调辅导员与学生的关系,正如罗尔斯曾说:“制度是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它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亦即建立专业伦理规范约束辅导员的权利义务等并规范其社会行为,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四、正义论:德性与幸福合一

政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现象,同样是一种伦理现象。政治的公共权力性质决定了它服务于公共利益,以实现正义为伦理目标,指向共同的善即正义。正如亚里士多德之言,“正义为百德之和”,统摄诸如自由、平等和民主等具体政治道德规范,是政治道德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在柏拉图《理想国》中正义是道德的代名词,“不正义是心灵本身最大的丑恶,正义是最大的美德”,“正因为幸福是以善为目的,追求幸福和追求善是分不开的。”由此可见,柏拉图提出的道德不仅不排斥幸福,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和层次上,道德与幸福是一致的。现实中,仅仅靠专业伦理规范改变传统的职业道德是远远不够的,毕竟规范的条款只能是有限的,因为在无限可能的复杂教育情境中,辅导员仍需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进行伦理判断。而且伦理规范中的种种条款如同清规戒律,只代表专业行为的“最低标准”,它无法穷尽规范所有的专业行为,也容易让辅导员产生一种错觉:规范无禁止即可作为。所以,德福一致则是从生命关怀的角度,赋予专业伦理更深厚的道德内涵,要求人们在专业伦理实践中不仅是以“专业人士”的身份而更是以一位“有德之人”的形象去进行道德判断,使人们按比例地配享与德性相称的幸福。正如方永泉在对台湾社会中教师道德形象的研究中说:“对于有德之人来说,道德抉择的过程可能是两难的过程,但实现道德抉择的行为却不一定充满冲突?在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做一个具备德性的专业人员,并不必然是件违背人生或充满痛苦的事情,相反,由于实践德行可以兼顾个人卓越的情形下促成人生的整体目的,所以实践德性应该是件愉悦自然的行为”。因此,从根本上讲,道德伦理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达到至善———幸福。向往幸福、追求幸福,做到德福一致,既是辅导员教育、管理和服务于学生的目标,也是辅导员个人努力奋斗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更是人类的价值指向和政治愿景。由此可见,辅导员要热爱教育事业,必须真正理解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坚定自己的专业理想,既要在教育实践中埋头苦干,又要充满豪情抬头乐干,还要在科学精神指引下聪明巧干。换言之,辅导员要用无色的语言将广博的知识、崇高的理想、优秀的品质、敬业的精神、不断进取的事业心和自信心,作为一种积极信号去感染和启迪学生,激励其不断进取、全面发展。虽然工作中奉献出自己的很多心血和汗水,但当看到桃李满天下、人才辈出的时候,辅导员会为自己实现了人生的价值、造福于社会而感到无比的幸福和快乐。

作者:张勇 赵丽欣 李永山 单位:合肥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