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用原则下语言艺术论文

主持人语用原则下语言艺术论文

一、合作原则减少语言的模糊性

语用学中合作原则的目标是以含意的交流为目的。在信息的交流中,语言往往不仅表达字面的意思,在一定语用环境下语言会显现不同的意义,这种意义就是含意。而合作原则正是以含意的准确传达为目标的。这种含意在主持人语言理论中被称作内在语,张颂认为,“播音的内在语是指那些在文字语言中所不便表露、不能表露,或没有完全显露出的语句关系和语句本质。”合作原则在主持人语言中的重要意义受到其传播形式的影响。主持人语言的传播处于一种单向的、虚拟的人际环境中,于是对于主体来讲对传播语境的把握具有很强的模糊性,是一种推测的结果。格赖斯认为,合作原则是“根据会话的目的或交流的方向,使自己讲出的话在一定的条件下是交际所需的。”为了消除语言中含意的模糊性,语用学家认为需要从量、质、关系、方式这些层面对语言交流进行规范。其中量与质的层面对主持人语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量的层面要求主持人语言必须具有明确的核心,涉及的内容需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逻辑性的结构中展开。

对于主持人话语量的规定,要求其语言不能超出受众所需要的信息。但是,电视受众的组成是多样而复杂的,同时单向的传播模式也致使主持人无法及时对自己的话语进行调整。于是主持人语言的量准则就需要把握受众需求中的一般性。对于电视新闻报道而言,这种受众需求的一般性直接地通过事实来体现。了解事实信息,是所有受众共有的基本需求,而对事实信息的主观判断与评论就未必适合所有的新闻主持人节目。简单的说,当受众希望看到某位主持人的评论时,其内心已经形成了对这个主持人的兴趣与信赖。优秀的评论节目都具有品牌型的主持人,其栏目往往以主持人冠名。例如CNN的《拉里金•现场》、国内的《老梁观世界》《杨澜访谈录》等等。这说明主持人的语言内容首先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形,话语内容着眼于事实层面还是评论层面与传播主体的媒介形象密切相关。当然,主体形象是可塑的,通过对事实信息的准确把握,理性思维在评论中的应用一个主持人会逐渐赢得观众的信赖。例如,十几年前江苏卫视《南京零距离》的子栏目《孟非读报》就赢得了受众的青睐,主持人孟非通过这个节目被观众熟悉与喜爱。该栏目立足社会热点,通过有力的论证向观众表述观点,这是把握了受众在思维层面的一般性。也就是说,受众可能因为立场而对结论有不同倾向,但是人们思维的基本逻辑是一致的,把握住了这个核心,就能成功的说服观众。总之,量准则要求主持人把话语限定在事实和逻辑思维的层面,以适应受众的需求,所有纯粹武断的、主观情绪化的信息应该尽量减少甚至消除。通过这样的方式,主持人语言内容上的准确性得到了保证。

2.质的层面要求信息交流的真实性。

新闻传播的本质与职业伦理强化了这一层面的要求。但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信息的真实性不仅仅体现在报道话语与事实的符合,同时,真实性也具有实用主义的意义。实用主义代表人物威廉•詹姆士认为,“真的东西不过是我们思考道路上的便利之计,就像对的东西不过是我们行为道路上的便利之计。”实用主义真理观作为符合论的一种补充,对主持人语言具有指导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讲,主持人所表述的内容不仅仅是要与事实相符合的,同时也应该是对受众有用的。受众通过主持人节目获取事实信息的目的有两点,其一是通过事实信息形成自己对社会状况的判断;另一目的是通过事实信息获得消遣娱乐以应对烦忙的生活。这两个层面适用于数量众多、类型不同的主持人节目当中。当然,前者更集中地体在新闻节目中,后者则倾向于娱乐节目。就新闻节目而言,主持人的语言通过对事实信息的选择来实践实用主义的真实性。

二、礼貌原则体现平等关系

布朗和列文森的面子理论认为,有一些语言本质上和交际者的面子相悖,他们称其为“威胁面子的行为”,如命令、建议或提议等。礼貌原则在主持人节目的单向传播中被简化了,简化为主持人语言对受众的尊重。与合作原则注重内容不同,礼貌原则把焦点集中于主持人语言的形式上。首先,礼貌原则主持人与受众平等关系的要求。主持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掌握了更有力的话语权。在传统传播环境中,媒介较之受众掌握了绝对的信息优势,于是媒体对信息容易形成垄断。这些优势使主持人倾向于以一个说教者的姿态出现在电视观众面前。这在当下仍有残留的“宣讲式”新闻播音可以明确的感受到。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当下而言,这种强势往往体现在主持人语言态度的轻率与评论的肤浅。例如,2012年2月22日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扩大版》报道了邻里矛盾的新闻,主持人评论说:“做什么事我个人觉得应该把握三点:一、讲道理。二、不能损人利己。三、别太自私。如果大家都能想到这三点,就不会有那么多纠纷了。”这种评论语言不传递任何与新闻事件有关的信息,只是简单的、抽象的道德表述。受众在评论中感到自己在接受初级的教育,于是一种反感就随之呈现。这是对礼貌原则的一种触犯。其次,礼貌原则显现在具体的语用技巧之中。礼貌是语言面貌的综合显现,在语气、用词、人称方面都有不同效果的体现。主持人语言能否体现尊重与主持人语言表达使用的人称有关。新闻传播要求客观真实,主持人语言首先受到了这个职业原则的限制。于是体现客观性的第三人称,通常是主持人常用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主持人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一个信息的搬运工,于是受众就不会因为对语言内容的不认同而直接对主持人产生反感。第一人称与第二人称表述,对于遵循礼貌原则来讲,都是危险的。第一人称表述是直接发表自己的观点,而节目主持人未必是受众所信任的,一旦出现问题就很容易把自己放在与受众的对立面上。这显然不如符合礼貌原则的要求。第二人称表述,直接以“你”为主语,无论是叙事还是评论,第二人称都会对受众的面子构成威胁。例如,河南电视台《DV观察》2008年9月1日的节目中主持人的口语评论:“……不要命啊,您就不琢磨琢磨那东西万一不是在水里炸了而是在手里炸了你这人就完了。拿电电鱼?你倒是不下水,水里头你也不看看有别人没有?你们这玩意儿,你们是为自己能吃口鲜的啊,还是打算拿他卖钱啊?啊,你这样,你要真是改不了这毛病,笑寒(主持人)给你出一主意,你也甭钓鱼,你也甭捞鱼,你也甭电鱼,你也甭炸鱼。你搬两块石头,卖把子力气,你砸(杂)鱼得了。这多好啊,又热闹……”上述评论中,主持人以嘲讽的语气对用炸药炸鱼者进行批评。一方面这些批评都是个人情感的宣泄,表现出了极度的对抗色彩;同时第二人称表述,使这些敌对情绪被所有的观众直观的感受。尽管,电视观众不是评论的对象,却成了主持人泄私愤的对象。于是礼貌原则被严重的触犯。

三、结语

最后要总结的是,由于电视主持人节目具有模拟人际传播形式的特征,于是人际交往的语用原则对其产生了实践性的作用。在主持人节目中,合作原则与礼貌原则的应用,对规范主持人语言内容和形式都具有重要的方法意义。

作者:李佳瑜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