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制教育通识教育分析

大学生法制教育通识教育分析

1通识教育的实质在于“通”,核心在于“育”

众所周知,通识教育(generaleducation)最早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等智者们所倡导的“自由教育”(LiberaEduca-tion)。但是,将通识教育这一概念引入大学教育,将之与大学教育联系在一起的是19世纪初美国博德学院(Bondwincollege)的帕斯卡(A.S.Packard)教授。1829年帕斯卡(A.S.Packard)教授提出“学院预计给青年一种generaleducation,一种古典的、文学的和科学的,一种尽可能综合的(Compre-hensive)教育,它是学生进行任何专业学习的准备。”19世纪30年代以后,通识教育逐渐成为西方国家高等教育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进入20世纪后,通识教育作为大学的一种教育理念,内涵被一再被拓展,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之后,推行通识教育成为一个世界性潮流。对中国而言,通识教育无疑是一个舶来品。在我国,对通识教育的概念也不统一,甚至中文翻译也有多种,如“一般教育”、“普通教育”、“通才教育”、“通识教育”等。对通识教育的涵义,目前较为一致的是黄俊杰、李曼丽、沈壮海等学者的解释,即认为通识教育的内涵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就性质上讲,通识教育是所有大学生都应该接受的非专业、非职业性的教育;二是就目的而言,通识教育旨在培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有社会责任感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三是就内容而言,通识教育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教育。笔者基本认同这一认识,因为“非专业性、非职业性”及“‘一般知识’教育”等的确概括出了通识教育的一般特征,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的人和国家的公民”也的确指明了通识教育的根本目的。但笔者认为,对通识教育还需进一步作深层次思考。因为“非专业性、非职业性”、“‘一般知识’教育”反映的是通识教育的一般特征,但如果深入思考,比如非专业、非职业的教育是否都是通识教育?一些应用性的计算机、外语、法律等面向所有大学生的教育算不算通识教育?还有政治性、思想性非常强的也是面向所有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算不算通识教育?要回答这些问题,还需要从更深层次上揭示通识教育的本质,把握通识教育的实质和核心。事实上,通识教育从其产生时就把关注的重心放在人及其培养上。当时的背景是,19世纪,随着美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实用性、功利性的专业教育广泛盛行,学生重视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高校为适应这种需要,纷纷开设自然学科、工艺、法律、社会学等课程。这种实用性、功利性的专业教育大行其道,一方面动摇了传统教育———贵族、牧师博雅课程设置的基础,另一方面导致学生忽视人文素质的培养,对自由和人文传统的继承被忽视。由此,以培养“健全的个人和自由社会中健全的公民”为目的的通识教育便广泛兴起。同时,通识教育的对象固然是所有大学生,作为通识教育内容的“识”也固然不是专业知识,而应该是“一般知识”,但由此而将通识教育理解为就是“一般知识教育”、“通才教育”,那并没有真正揭示其本质。因为,通识教育所教育的虽是“一般知识”,但其重心不在于一味追求知识的广博和工具性价值,不是让学生接受普及性的知识教育,其侧重的是使学生对不同的知识的“贯通”。也就是说,通识教育本质是强调“通”而非“识”,“通”即“贯通”、“通达”“、融通”。作为一种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最终目的不是着眼于使学生直接掌握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生存的技能和本领,而是由“通”达成“识”的整合,要使学生在历史意识、科学价值观、国际与多元文化、艺术等方面经验的整合,“唤醒学生的主体性”,最后达成受教育者的“觉悟”与“解放”,也就是所谓的“觉之教育”。这就是说,通识教育的实质是教育学生“做什么人”、“怎么做人”,其核心在于“育”,即“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

2通识教育理念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相通性

在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历来被置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畴,其主渠道和主阵地是高校“思政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无疑,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内的“思政课”,与一般的通识教育课相比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较强的针对性。但不可否认,它与通识教育在理念、功能等方面具有诸多内在关联性和相通性。事实上,利用通识教育展开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法制教育)在国外早已有诸多成功的案例,而借鉴通识教育理念来思考和完善包括法制教育在内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教育界一个基本共识。就实质和核心看,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通识教育都是要回答“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的问题。首先,在回答“培养什么人”的问题上,通识教育着眼于“培养健全的人”、“整体的人”的理念与大学生法制教育在终极目的上是相通的、一致的。人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出发点,也是教育的归宿;人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根本。“我们的教育失去了人,忘记人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有精神世界,就失去了一切。”把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放在“人”身上,着眼于培养“健全的人”、“整体的人”,其本质在于突出人的主体性,实现人的身体与心灵、个性与品质、情感与德性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强调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性呈现,也符合现代教育学基本原理。在现代教育学看来,教育活动不只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简单的主客体关系,还应该具有“主体———主体”间交往互动中形成的主体间关系。通识教育也正是“为建立人的主体性,并与客体情景建立互动主体性关系的教育。”大学生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学生成为一个既有人文政治素养又有专业素养的全面发展的人。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法制教育过程,事实上就是一个大学生的主体呈现过程———大学生的自身经历、体验和感悟的过程。因此,无论是通识教育还是大学生法制教育都是以“人”为中心的,都是人的主体性呈现过程。其次,在解决“怎么培养人”的问题上,通识教育与大学生法制教育都要解决“如何做人”的问题,在具体的教育方式方法上,也都强调“贯通”、“交融”和“渗透”。通识教育要使学生学会贯通不同知识、不同学科的能力,它所要追求的是知识的人本化价值。换句话说,通识教育理念所注重的不是功利主义的知识工具性———“如何做事”的教育,它更强调的是“如何做人”的教育。因为传统的专业化教育,不仅导致人文精神的缺失和学生素质结构的失调,还导致社会创新动力的不断枯竭。长此以往,导致整个社会形成重技术轻人文、重知识轻心智、重物质轻思想的普遍倾向,扼杀了青年学生的对超出专业知识层面的某些超越性问题的探索能力,更扼杀了他们对那些事关安身立命的终极问题的思索能力。通识教育的主要特征是超越直接的功利目的,着眼于人的潜能开发与身心的和谐发展,体现的是人文关怀和人文精神。通识教育实现这种“通”的方法,主要是“贯通”“、交融”和“渗透”的方式。通识教育可以使学生了解不同学科思考问题的视角和方式,了解不同知识的内在统一性和差别,让学生在融会贯通中汲取智慧,通过学习让学生感受不同学科的奥妙,养成自己独立思考的习惯。值得一提的是,通过通识课程直接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渗透方式,使学生参与到社会中,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同时又通过课外大量的社会服务活动达成教育目的。同样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对本国政治制度的介绍和学习,引导学生逐步形成本国社会所认可的法律价值观,使其能在未来社会生活中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促使其真正融入社会中。换句话说,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培养和造就大学生全面发展所必需的法律素质,在法律已经遍布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经成为每个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说到底,大学生法制教育就是为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服务的,所要解决的同样是“如何做人”的问题。当然,法律素质的生成并非一朝一日,它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除了课堂教育对不同学科的知识进行“贯通”、“交融”外,还需要有潜移性熏陶的优良法治环境,需要有制度化的法律知识积累和法律意识培养载体,更需要有科学、有效的法制教育实现机制等等课外法制教育的“渗透”。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大学生们回应现代社会的法律素养教育,通识教育的课程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法为改革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理论灌输、重知识传授而轻能力、轻素养”的价值取向提供了重要启示。

3借鉴通识教育理念,深化大学生法制教育改革

当前,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基本上通过两个渠道进行:一是作为主渠道、主阵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进行的法制教育;另一个是贯穿于大学生学习全过程的日常法制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大学生必修课的“思政课”之一,自实施以来进行了多次系统改革的探索和实践,既有进展也存在问题,教育效果尚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课程本身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课程内容不适应,存在着与中小学内容重复,特别是具体规范性知识与纯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之争没有较好地解决;对社会问题的反映较少,对学生的精神世界、品德实际和生活层面的关注较少;二是课程的政治性、理论性强,过于关注学生对规范性法律知识的“接受”和“遵守”,而忽视学生自身的“体验”、“发现”,忽视学生在思想、政治和道德、行为方面的判断、选择、建构等主体性能力的发展;三是课程教学方式单一,片面注重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单向知识灌输,忽视学生主体性的发挥,缺少灵活性、适应性和针对性。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存在的问题,立足于通识教育理念,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理应在以下三个问题上突破:一是如何突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德育”功能?“德育”功能是指“德育”的作用方式,或者说是“德育”的价值实现方式,它直接关系着“德育”效果的好坏和大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除了通过规范的课堂教学传授大学生必备的法律基本知识这一“智育”功能外,它所具有的强烈的价值导向性决定了它更具有突出的“德育”功能。事实上,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个集教书与育人高度统一的过程,它不仅要解决“知”的问题,更要解决“信”和“行”的问题。所以,在认识上,决不应当将大学生法制教育仅仅看作是普及一些法律常识的“普法教育”,也不应当将大学生法制教育单纯定位于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观念教育”或“意识教育”,而应当将其作为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和行动能力,进而养成法律行为习惯于一体的法律素养培育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就是要将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内化为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再外化为受教育者的法律行为并成为习惯,从而形成受教育者的法律素养。二是如何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突出大学生的“主体呈现”?与中小学年龄阶段相比,大学生处于主体发展的高级阶段,其主体发育已基本成熟。大学生的理性思考能力已经超越了感性认识阶段,已经能够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并将这种理性认知用于指导自己的实践。正因为如此,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必须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向互动的过程,如果忽视大学生的“主体性”,必然演变成为单向灌输。这就要求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尊重并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贴近、重视和关心受教育者的思想和实际,回答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就是要有针对性。三是如何在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上突出“贯通”、“交融”和“渗透”?强调“贯通”、“交融”,即灵活、变通、融合、贯通。大学生法制教育不是法学专业教育,也不是法律知识教育,而是思想教育、价值教育,它需要的是“用基本事实的知识来发展和增进每个学习者的思考力。”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必须改变教条式传递具体法律知识的传统教学方式,更多地采用启发式、参与式、案例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发现相关法律规范、事实及各因素之间的关系,自己得出结论,深化对法律精神和价值的理解。“渗透”,即通过教育环境的营造与优化、教育活动的组织等给予大学生法律体验和对大学生法律人格培养以及校园法律文化对大学生的环境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环境影响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全过程和教育对象的思想和行为,也制约着其教育效果。高校应当重视创设“隐性”德育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从加强校园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方面入手,春风化雨,使学生得到心灵净化,提升道德境界。

作者:杨超 单位:上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