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育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研究

美育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研究

美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源自我国近代著名教育家蔡元培的教育主张。蔡元培于1912年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中提出了“实行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美感教育”①的五点主张。这些主张被吸纳到当年颁布的《教育宗旨令》中,“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②。蔡元培提出的美感教育为后来我国的学校音乐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1912年《教育宗旨令》颁布以后,教育部随即遵循此法令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学校教育的章程,这其中包含了音乐教育。从此音乐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得以确立,并将其归属于美育的范畴。强调音乐教育是美育的组成部分与当时的教育政策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作为教育组成部分的音乐教育在20世纪的学校教育中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当国家的教育方针将美育纳入教育组成部分并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一部分时,便迎来了“美育的春天”。在这个背景下,当时的《音乐教学大纲》及之后的《音乐课程标准》都强调“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这种强调为突出音乐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政策支撑,同时也推动了音乐教育的发展。

一、美育与音乐教育的共通性

将音乐教育归属于美育的范畴,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美育与音乐教育存在着许多共通性,下面列举其中四点简要说明。

(一)情感性

美育的本质特征是情感性。蔡元培说:“美育者,应用美学理论于教育,以陶冶感情为目的者也。”③美育作用于素质教育关键在于“情”字。其实,“美学”“美育”概念的提出,主要涉及的就是人的感性认识和情感教育领域。德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哲学家鲍姆嘉通主张建立一门新的学科去研究人的感性认识问题,于是创立了“美学”。德国启蒙运动的美学家席勒则将美学理论应用于教育,认为要使人从感性的人上升为理性的人,唯一的途径是使他成为审美的人,于是提出了“美育”的概念,并开辟了一个新的协调人的感性冲动和理性冲动的形象化情感教育领域—游戏冲动,亦即美育。从美学史和教育史的角度来看,在西方从柏拉图到苏霍姆林斯基,在中国从孔子、孟子到苏轼、朱熹,虽然没有直接谈到美育的性质问题,但都认为美和艺术可以陶情养性,直接诉诸于人的情感。我国近代的教育家梁启超、王国维则明确提出“情感教育”和“心育”论的主张。情感性也是音乐所具有的典型特征,音乐表达着一定的情感,突出情感性是音乐教育所强调的。“音乐教育处处离不开情绪唤醒、主观感受与体验,离不开情感层面及其活动。它的一切活动,核心在于情。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音乐教育就是审美情感教育。”④

(二)形象性

美育的形象性是指美育所使用的工具、手段和方式,不是抽象的理论和道德的说教,而是具体可感、生动鲜明的形象。在美育中,审美能力、审美趣味、审美理想等方面的培养和提高需要借助于具体生动的事物(如自然山水、艺术作品等),诉诸人们的听觉、视觉所引起的一系列的审美心理变化。当然,这个过程也包含着真、善、知识等理性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已融合在美的形象之中并化为美的感性形象体系。所以说,美育不是用概念体系去引导教育对象作抽象的思考和判断,而是用美的感性形象体系的展现来引导人感受美、欣赏美、理解美,从而达到“怡情养性”的目的。众所周知,音乐总是以一定鲜明生动的形象为基础内容的,形象性是音乐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构成音乐的物质材料是流动的音响,它是创造性的、非自然性的,是抽象的、非语义性的,是模糊的、非对立性的,是表情的、非确定性的。因此,音乐要通过音乐语言高低抑扬的旋律变化,轻重缓急的节奏安排,以及调式、调性、和声、复调等变化,塑造独特的音乐形象。”⑤

(三)愉悦性

所谓美的愉悦性是指美育依靠美的事物(包括艺术)的感染力,激起人们感情上的共鸣,从而产生审美愉悦,并在愉悦的美的享受中使情感得到净化,心灵得到升华的一种特征,即人们常说的“寓教于乐”。如人们欣赏一段美妙的音乐,阅读好的小说,游览大好河山等所产生的愉悦心情。由于音乐的审美活动具有愉悦的心理效应,因此,“寓教于乐”是音乐教育特征之一。在音乐教育中,愉悦性可以构成一种审美的本质力量。“那些优美的旋律以特有的艺术魄力滋润着学生的心田。这种‘快乐式’的教学赋予音乐教育强大的生命力,如果引导得当,把音乐教育的愉悦性从‘悦耳’升华到更高层次,从而更好地感受、领悟音乐的内涵,获得更高境界的审美自由。”⑥

(四)普遍性

美育的普遍性指美育所具有的多种多样,丰富生动,可以不择时间、地点、对象和条件而普遍实施的特点。美育的普遍性表明了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特点。由于音乐具有审美的功能,因此,音乐教育的全部过程就是要以审美为核心,感受、体验、理解音乐的美,无论什么类型的音乐课都是如此。正如《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所言:“音乐课程的价值在于:为学生提供审美体验,陶冶情操,启迪智慧;开发创造性发展潜能,提升创造力;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增进对世界音乐文化丰富性和多样性的认识和理解;促进人际交往、情感沟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⑦

二、美育与素质教育及美育中的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

人的素质是一个系统整体。何为素质教育,目前国内教育界对其内涵所指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在众多的研究中,更多的学者倾向于从人的素质发展水平即发展层次对“素质”进行界定,将素质的构成分为三类:生理性素质(包括生理特征和生理机能特征等)、心理性素质(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等智力因素和动机、兴趣、情感、意志、性格等非智力因素)以及社会文化性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审美素质、劳动素质等),这样把素质分类与素质发展水平一致起来。这种分法早已为许多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们所认可,并且运用于实际研究中。例如,在心理学领域,苏联心理学家阿•尼•列昂节夫认为人们很容易从“生物水平”“心理水平”“社会水平”来对人进行研究,“这些水平的存在,就提出了使心理水平与生物水平、社会水平联系起来的内部关系”。⑧这三个方面的素质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协同构成人的素质的有机整体。由此可见,素质是以人(个体、群体)先天的自然禀赋为基础,在后天环境(包括自然、社会、文化传统)和教育的作用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结构和质量水平。它既指人的身心发展潜能,也指社会文化因素在人身心结构中的积淀与内化。美育是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学校教育不仅要抓好智育,更要重视德育,还要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社会实践,使诸方面教育相互渗透、协调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从素质教育的角度来说,美育主要是培养人的审美素质,主要包括审美能力素质和审美境界即审美精神素质的教育,以培养受教育者的审美、欣赏、创造、评判能力,提高审美境界,走向一种审美的超越和自由、创造的人生。由于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因此,美育中的音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这种音乐教育在作用于素质教育时往往遵循这样的思路:以情感人、以美育人,以此通向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即培养审美素质是音乐教育的核心内容,通过审美素质的培养可以通向其他素质的教育,也就是通过音乐审美教育而达到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既然音乐审美素质能力的培养是作为美育的音乐教育的重要目标,那么音乐教育的性质、目标、内容等必然都要围绕音乐审美这一“核心”进行。在音乐教育性质方面,“音乐教育最基本的性质,就是它具有审美性,它是通过音乐媒体进行教育的一种审美教育,它是实施全面素质教育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⑨音乐教育的功能同样也是以音乐审美为核心,审美功能决定了音乐其他功能的实现。对于音乐教育的价值定位基于同样的逻辑思路。“只有实现了审美价值前提下的艺术才是真正的艺术;同理,只有实现了审美价值前提下的艺术课程才算得上是真正的艺术课程。因此,我们在探讨音乐课程的价值时,就没有必要将其作为课程价值中的某一条例列出来,与其他方面价值相提并论。”⑩可见,创造价值、社会交往价值、文化传承价值等都是以审美价值为基础的,都是审美价值派生的。既然音乐教育的性质、功能、价值都定位在审美方面,那么,音乐教育的目标理所当然也是培养具有审美能力的人。音乐教育与其他教育一样,都有一个目标,即育人。但要真正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真正把美育作为目标,体现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的‘育人’目的是通过美育的方式实现的,因此,音乐教育的全部过程应是一种自觉的审美过程,应贯穿于所有的审美因素,并应以美感的发生为根本内容。”⑪当音乐教育的性质和目标确定后,选择美的音乐作品是音乐教育内容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音乐教学内容是音乐教学的依据,是学生获得音乐审美感受和体验的客观条件。因此,选择具有欣赏价值,能够唤起美感的歌曲和乐曲作为音乐教学内容是极其重要的,它是实现音乐教学审美为核心的基础和前提。”⑫在这里,能够唤起美感的音乐作品(歌曲和乐曲)是音乐审美的基础和前提。因此,音乐作品的选择要体现在音乐的精品美、思想内涵美、现实生活美等方面。从这个标准出发,音乐教学所选内容应属于富有深厚的思想内涵和现实生活美的中外音乐艺术精品。

三、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及素质教育中的音乐教育

毋庸置疑,音乐教育对人的生理素质、心理素质、社会文化素质都将产生特定的作用。在生理素质方面,身体行为在音乐中广泛存在,为了产生声音,人们要学会灵活运用身体中的手指、嘴、肺、横膈膜等,这便是身体行为。在歌唱中,声音就要由喉头与肺来产生,在乐器演奏中,乐器的演奏技术也会涉及身体行为。既然身体行为存在于音乐行为中,那么,音乐及其教育必然会对人的身体素质产生作用。研究表明,音乐作用于人的听觉、视觉、动觉会影响人的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心跳、呼吸、血液循环、肌肉的张弛等。在心理素质方面,音乐教育是通过音乐作用于人的心理而实现其价值的,如振奋、松弛、理智、悦人、认识、想象等。在社会文化素质方面,音乐教育是人的教育,而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个体存在的“母体”。通过音乐教育我们可以了解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意识形态等社会文化内容。实际上,“音乐是实施美育的途径之一”只能说明可以通过音乐教育达到美育的目的,但不能说明音乐教育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美育来设定,音乐教育并非仅仅具有美育的功能,它还有其他的非审美功能。这些非审美功能涉及人生的诸多方面,如科学的、伦理的、政治的等,它可以对受教育者的心灵发生影响和作用,这些非审美功能的效用也是容易理解的,如给人以理想,给人以教谕,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等。审美素质能力的培养不能涵盖音乐教育的全部,还有其他非审美素质的培养。因此,从素质教育的角度来说,音乐教育的性质始终是审美与非审美的融合统一,音乐教育不能只讲审美而排除非审美的内容,音乐教育既能实现学校美育的部分功能,又有不属于美育任务的教化、认识功能,既是美育内容的一部分,又非“美育”一词所能涵盖的。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一种交叉融合的关系,不能画等号。如果以美育来规范、界定音乐教育,必然会遮蔽音乐教育的多元化价值的存在。因此,从素质教育角度来审视音乐教育,其内涵不仅包含美育的内容,亦包含美育之外的内容,而这又带来了音乐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等方面的变化。首先,从性质来看,因为音乐教育是一种人类音乐文化得以保存、传递、延续、创新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所以社会文化素质培养是音乐教育的重心和导向。音乐中的乐谱、乐器,音乐的观念、音乐表演、音乐审美心理、风俗等都体现了文化的特性,都包含了人的因素。音乐教育所承载的社会文化传承功能将作用于人并形成人的社会文化素质。在这里,社会文化素质包含了审美素质,审美素质的培养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中形成并成为社会文化素质的一部分。因此,作为素质教育的音乐教育的性质可以理解为:音乐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以社会文化素质教育为导向,通过“音声、概念、行为”来理解音乐所承载的人类社会文化,以此提高人的社会文化素质,并作用和影响于人的生理性素质和心理性素质,从而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其次,从教育目标来看,美育中的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中的音乐教育都是以“育人”作为培养目标,但“育人”的内涵十分丰富,在这个方面,二者存在着不同。前者着重审美活动的教育,通过审美活动来培养人的审美能力、审美境界,提高受教育者审美素质,从而促进人的发展;后者是以社会文化素质教育(包含审美素质)为导向,通过音乐对人进行的素质教育实践活动。在这里,我们可以以“社会文化素质”为导向去“联通”其他素质。究其原因有三:第一,这是由素质的结构所决定的。生理素质和心理素质都受到社会的文化影响而发展,因为不论人们从事何种职业,承担何种社会角色,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国家公民,有效地感受和理解生活、参与社会生活,都必须具备所处的社会文化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智能、情感素质。在素质分类的“要素说”中,实际上也是按照社会文化对人的素质的要求和规范建立教育目标模式的。第二,可以超越作为美育的音乐教育中,仅以审美素质作为核心进行素质教育的狭隘性。因为社会文化素质包含审美素质,即审美素质是社会文化素质的一部分,以社会文化素质为导向的音乐教育必定包含了音乐审美素质的培养,这必将拓展音乐教育的内涵。第三,音乐自身体现着特定的社会文化意义,因为音乐是一种文化或文化中的一部分。通过音乐,人们可以理解社会、政治、经济、语言、宗教等人类行为及其所反映出的社会结构与体制。因此,“要想了解一个文化和社会的模式怎样通过人类组织起来的音响形式而体现出来,就必须掌握这种音乐在其文化和社会环境中发生、发展的相应证据。”⑬所以说,素质教育中的音乐教育目标是通过音乐去了解、认知音乐中所蕴含的社会和文化内涵,并将这些富有人文知识、人文意义、人文精神的内涵内化于个体的行为中,从而影响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促进个体素质的全面发展。最后,在音乐教育的内容方面,作为美育的音乐教育与作为素质教育的音乐教育其内容、范围也不尽相同。前者主要是选择“美”的音乐作品来唤起、培养人的审美能力和提高人的审美素质,后者是以培养人的素质为目的的多元化音乐内容选择,因为音乐自身就是一个复合体,它蕴含着丰富的内涵。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认为音乐存在着十种功能:情绪表现、审美欣赏、娱乐、交流、符号象征、身体反应、强化对社会的遵守、树立社会机构和宗教仪式的权威、为文化的延续和稳定服务、促进社会的凝聚。音乐中所蕴含的这些功能是审美所无法涵盖的,审美只是其中的一个功能。美育的内容无法涵盖音乐教育的全部,以美育内容替代音乐教育内容将会遮蔽音乐自身的功能和价值,而使得音乐教育附属于美育,带来音乐教育内容选择的狭隘性,这与当今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发展的需要相悖离。素质教育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根本目的,因此,在音乐教育的内容选择方面,要根据音乐的功能与人的素质的关系进行选择,而非仅仅选择“美”的音乐作品。社会上有丰富多彩的体现人类社会文化的音乐,所以说,素质教育中音乐教育的内容是多元化的,这种多元化的音乐教育是以人们的生活世界为基础的。生活世界是一个综合性的世界,也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包含了人的各个方面素质的内容。当今的教育学研究提出了“回归生活世界”的理念,这其实也是素质教育转型下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以生活世界为基础的音乐教育的内容选择是一种关乎人的整体发展的教育,它所选择的内容亦包含了人的素质全面发展的内容,如伦理道德的、社会规范的、文化传统的等等,这无疑将会超越美育中的音乐教育仅仅关注审美素质方面的内容,从而丰富和拓展音乐教育的内容。

结语

将音乐教育纳入美育的范畴在特定历史时期有着特定的“有效性”,但随着素质教育理念的深入及其践行,教育的“核心素养”又被当今教育界所提出和实施。在当今教育发展趋势下,仅仅将音乐教育视为“审美教育”已无法适应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及其音乐教育哲学发展的需要,如实践音乐教育哲学对审美音乐教育哲学的批判,以及当今“核心素养”理念下如何构建音乐教育的“核心素养”等问题,对仅仅将音乐教育视为美育来说是无法解答的。因此,音乐教育的发展需要跳出仅仅将音乐教育视为美育组成部分的藩篱,而走向一种真正以素质教育本体与音乐教育本体相融合的教育发展之路,这是当今教育发展的应然诉求。

作者:刘小红 单位:江苏盐城师范学院

注释

①②伍雍谊《中国近现代学校音乐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③转引自顾建华、张占国主编《美学与美育词典》,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④曹理、何工《音乐学科教育学》,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⑤同注④。

⑥同注④,第24页。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⑧〔苏〕阿•尼•列昂节夫著、李沂等译《活动•意识•个性》,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75页。

⑨同注④,第15页。

⑩郭声健《音乐教育论》,湖南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⑪同注⑦,第10—11页。

⑫同注⑦,第16页。

⑬〔英〕约翰•布莱金著、马英珺译《人的音乐性》,人民音乐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