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对策

新入职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对策

摘要

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关系检察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而新入职检察干警的初任检察教育培训是检察事业全面发展和进步的重中之重。当前,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开展进行,然而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还是显现出后劲不足的劣势。因此,如何析清检察干警教育培训中面临的现状并对此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是当前基层检察院对新入职检察干警教育培训工作首先需要解决和面对的第一要务。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检察干警;教育培训

检察队伍建设是全部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新入职检察干警是基层检察院的有生力量,新入职检察干警的培养对于队伍建设起着传承、支撑和带动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基层检察院人员招录的增多,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高学历新入职检察干警成为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的科学化培养逐渐成为检察队伍以及人才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入职干警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现状

(一)对基层检察院新入职检察干警教育培训的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检察官的管理长期沿用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的认识和建设还十分模糊。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大量存在混岗混编,检察官承担了一些行政性事务工作。因此,新入职检察干警的培训就要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就目前基层检察院新入职检察干警的培养而言,具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乏系统性认识。对基层检察院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存有片面的认识,认为基层检察院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只是为了选拔干部,没有将其作为基层检察院未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对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整体性特征没有规律性认识。基层检察院招录的新入职检察干警一般都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有着特殊的心理特征和成长成才规律。只有不断摸索并掌握了这一代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成长特点,才能制定、建立适合针对这一代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有效的教育培训工作。

3.缺少系统化的培养机制。对于基层检察院新入职检察干警的中长期教育培训培养机制却比较少,究其原因,主要各基层检察院对新招录的检察干警自行长期培训的成本比较大,长此以往难以负担,反之,若是由组织部门或党校统一培训,则不仅保证了参加培训人员的数量,同时对整体的培训质量也是多有益处。

(二)教育培训体系不完备

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培训是由国家检察官院校或者其他的检察官培训机构承担,分为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检察官培训条例》“将培训分为领导素能培训、任职资格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培训的原则是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尽管针对检察官教育培训的规定已经很是详尽,但是在不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到新入职检察干警上:

1.教育培训层次低。目前针对新入职检察干警的培训层次比较低,很难接触到高层次的教育培训。基层检察院的新入职检察干警很少有机会接触到全国性的业务培训,很少有机会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

2.教育培训实用性不高。多是对法学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学习,忽视了对检察技能、操作技能、说写技能的教育培训。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部培训必然会对新入职检察干警的全方位培养造成不利影响。

3.教育培训方式单一。教育培训通常采用的是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模式,检察案例分析少,结合检察实际、调查研究少,更是缺少趣味性、创新性,这很难激发新入职检察干警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

(三)考核机制不健全

虽然最高人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但是目前基层检察院针对新入职干警教育培训这一方面的考核还是有所欠缺的。在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中,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往往是计划很好,效果不好,只搭起架子,不下真功夫。对新入职检察干警的考核常以检察学习笔记的多少或是一次简单的考试来认定效果,干警们没有感受到教育培训考核的压力,自然就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深入,换来的只是照本宣科,浅尝辄止,拿着教育培训当休息。

(四)新入职检察干警个人学习意识不强

从心理上讲,新入职检察干警们对学习是一种任务和负担的认识还没有更正和消除,此刻基层检察院针对新入职检察干警们的教育培训当然会引起他们些许的逆反心理。其次,新入职检察干警们一毕业就考进国家机关,对自己都会有所松懈,甚至会形成从此“吃皇粮”、“铁饭碗”等不正常的自暴自弃、不思进取的心理常态。再者,刚刚新入职的检察干警们急于熟悉检察业务,甚至是忙于检察业务,从而懈怠了个人学习,久而久之,一时很难短时间找回曾经的学习状态。

二、新入职干警教育培训工作现状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适合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志在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着力提升法律素养和职业能力,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打造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检察队伍,要坚持把检察业务能力建设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位置来抓,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提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也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现在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各地基层检察院要根据本地的检察工作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新入职检察干警培养规划。因此,现阶段各基层检察院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对本院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制定系统性的长效规划机制。首先,要有针对性,针对各地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培养措施,因为不同基层检察院的需要不同,当地的文化、习俗、可以利用的资源也不同,基层检察院要根据本院新入职检察干警需要和当地具体条件制定针对性的培养措施,增强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其次,要具有全面性,具体措施应涵盖工资待遇、提拔晋升、教育培训、评价考评、文化建设这些方面,他们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因此,在制定具体措施的过程中必须要综合考虑这五个因素,全盘考虑,否则会影响培养效果和新入职检察干警的综合发展。

(二)构建丰富有效的教育培训体系

基层检察院新入职的检察干警知识储备丰富但是他们社会阅历浅,工作经验少,实践操作差,如何将他们在最短时间内最有效的培养成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是首要任务。因此,要改变现状就要首先重视对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其次,就要创新培训方式,由之前惯用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教学形式的教育培训逐渐过渡为将政治理论、岗位技能学习、业务培训等作为必须课程,文化科学知识、综合知识等作为选修课程,开展文化沙龙、大会交流等形式深化拓展,积极采用大家喜闻乐见的案例研讨、专题研究、情景模拟等的教育教学培训方法。总体而言,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主要从两方面着手做好,一是做好日常基础文化理论的学习,二是注重实践操作技能的传授。

(三)量化对新入职检察干警的考核评价体制

应该对新入职检察干警的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价进行量化,严格标准。注重考核学生在平时教育培训中的表现,具体划分不同的分数标准。针对学生的不同表现给予不同的分数等级评价,并将这种评价纳入最终的考核评价中去。考核还要拉开差距,避免给“以和为贵,相互捧场”的观念制造机会,目前新入职检察干警考核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拉不开差距,在考核评价上基本上都是打满分。这种做法是与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相关联的,是难以改变的处世思维和方式,因此,只能通过考核机制的科学设计来改变、应对。

(四)强化新入职检察干警坚持不断学习的重要性

“活到老,学到老”不应是一句空话。进入检察院工作的检察干警不应有一种从此“吃皇粮”“金饭碗”的心理。社会在不断的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无时无刻不在发展着、进步着,同样的道理,法律也在时时刻刻适应这社会的变革,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要想始终做到公平正义的执法、司法工作,我们就得坚持不断的学习。不但要坚持不断的学习,还要始终保持积极向上、斗志昂扬的学习态度。举例说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中,肇事司机在撞人后下车,为逃避法律追究,没有积极救助伤者,而是把伤者藏到路边树丛中,并把伤者散落的衣物一并藏匿,最终导致伤者死亡,后警察最终找到死者。在这起案件中,肇事司机犯交通肇事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肇事司机是否具备逃逸情节则是有待分析论证的。如果检察干警在日常办案时没有认真学习过或是留意过国家的有关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则就会在定义肇事司机是否具备逃逸情节上作出错误定论。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坚持不断学习是一个人保持与时俱进,不被时代所抛弃的必要举措,更是我们检察干警在日常办案中保持公平正义所不可缺少的。

作者:王宗琦 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适应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教育培训体系.出版信息不详.

.建设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过硬检察队伍.检察日报.2013.

王任元.基层检察院新入职检察干警培养机制研究.出版信息不详.